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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学理支撑

2021-09-12牛润霞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0期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

牛润霞

摘   要:中央陆续出台的政策表明,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顶层设计思路已经成熟。三权分置改革是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用经济学原理分析,这一制度创新是对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纵深实践,符合现代产权制度建设的方向,也反映了我国农民与土地关系发展的内在逻辑,是破解当代农民两重身份难题的产权制度创新。

关键词:土地;三权分置;学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0-0005-03

引言

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创新流转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这份文件也明确了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目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而对适度规模的要求是要重点培育规模达到当地承包制家庭平均规模10-15倍的新型经营主体。2016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在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进行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这些文件的陆续出台说明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思路已经成熟。2020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颁布了最新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这样就明确了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地位。该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为什么我国要在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建立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后,现在又要把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本文认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学理依据来源于如下方面。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对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纵深实践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在理解马克思“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方面众说纷纭、各抒己见,形成了丰富的成果。本文在梳理这些成果的过程中注意到,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有“个人所有制”、“公有制”、“社会所有制”等不同提法,但问题导向都是要摆脱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的劳动异化问题,即人的生产及其产品反过来统治人的问题。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所以产生劳动的异化,就是因为这种所有制排除了非所有者对所有物的占有和控制,从而也就排除了大多数人对所有物尤其是土地这种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及受益权等权利,没有所有权,又失去了占有和使用等权利,这样就导致了大多数劳动者变成了自己的生产和产品的统治对象。

明确了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问题导向,那就必然会认识到,未来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中一定含有消除对社会成员这种排除的机制,从而能够为社会每一个成员提供同等的发展权利和公平的发展机会。这就意味着,未来社会不仅要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前提下不断创新公有财产的产权制度建设,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使社会成员公平地占有和使用基本生产资料、公平地参与成果的分配。

中国改革开放就是首先从农村进行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开始的。1978年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用“托孤”方式决定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因为他们认为这种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生产承包责任制的成果分配方式有很大的激励作用。1980年9月14—22日,中央召开省市第一书记座谈会专门讨论生产承包责任制问题,经过会议上的激烈讨论,生产承包责任制由半明半暗的、自发的、不合法的状态转入公开的、有组织、有领导进行的状态。1981年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把生产承包责任制定性为“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形成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经政治局通过后在1982年元旦发出,成为新年的第一号文件。此后连续出台的五个中央一号文件使得生产承包责任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生产承包责任制就是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开来,所有权归集体,农户获得的是承包经营权,从而解决了集体土地产权束的分解难题,为我国农业领域塑造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承包制家庭生产组织。农村改革成功后,我们又在城市探索全民所有制的产权制度建设路径。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強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通过产权制度建设实现生产资料合理配置的纲领性文件。就是因为我们认识到“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两权分离建立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后,再通过三权分置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才破解了承包地流转难流转贵的难题。这是我们对马克思关于未来所有制思想的纵深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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