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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2021-09-10汪涵

客联 2021年4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完善实施

汪涵

【摘 要】为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有效实施,必须对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予以关注,同归规范诉讼程序,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章对目前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阐述,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实施;完善

一、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办案程序不规范

在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重实体、轻程序,办案思想僵化,忽略了法律要求的诉讼程序,不会过多地去思考所采用的手段是否正确,甚至还有的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以权谋私,违规操作,插手不在自身管辖范围中的案件。除此之外,先定后审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都反映了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漏洞,不规范的办案程序阻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

(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不足

我国诉讼法规定了对没有审判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利申请律师介入,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实施的具体体现,保障了没有审判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情况并不理想,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像在拘押的过程中被很多的规定所限制,律师不能顺利介入,被告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依然不能保障等,这些都使被告人的诉讼权无法顺利行使。

(三)证人出庭率偏低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为重要的线索人物,对案件的走向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案的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对证人缺少科学有效的保护以及行之有效的处罚手段,再加上证人担心自己作证会被他人报复的这种心理,导致证人出庭率偏低。目前很多证人都只会提供证言而不能当面加以询问,从而使得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这样,就会被认定为证据不足,对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四)取保候审制度不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有明确规定,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但是对于案件审限期限缺少明确规范,导致部分办案人员对此存在疑虑以及行为上的争议,例如忽略被告人是否处在羁押状态,案件审限都必须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为依据,在规定时限内结案。除此之外,法律对一些特殊问题予以解释,如精神病鉴定等问题不能计入诉讼案件审限,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取保候审时间,这些都反映了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取保候审制度层面的缺失。

(五)证据的虚假陈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案件的证据陈述对原被告双方都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进行虚假陈述,并扩大对方的犯罪行为,夸大自己的损失,希望在刑事诉讼中自己能够占据主要地位,获得最大的权益。究其原因相对复杂,涉及原被告双方的私人情绪较多,也涉及被告人的侥幸心理,对许多案件而言,一些残缺的、不可靠的证据会对办案人员的侦查活动带来影响,使最终的审判结果不具有真实性,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六)办案人员主观性的影响

办案人员主观性对刑事案件的走向同样具有一定作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上交的对被告有帮助的书证,常常会被公诉方予以否定,即使自己的理由非常牵强也会进行辩护,或被被告方用某一理由进行否定,也就是对公诉方所提出的原始书证进行否定,而公诉方若是上交了书证,就被认为证据是有效的,这种双重标准,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合理性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如果办案人员行使规则不统一,尺度不同,会离案件真相越来越远,在这种情况下,审判结果就无法发挥法律作用,反而有损司法的威信。

二、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建议

(一)规范办案程序

办案程序的规范是保障证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重要限制条件,对于当前部分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办案思想僵化的问题,国家司法部门应针对具体情況对刑事诉讼法加以完善,采用科学完善的措施,保证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得到大众特别是办案者的重视。对于没有依据规范程序获得的证据不能采信,不符合办案规定的案件不能受理,同时将一些成功刑事案件判断证据等纳入刑事诉讼法中,通过硬性条款,强化大众对程序法的认识。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办案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法,杜绝形式化问题的出现。

(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是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实施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应该得到重视,对于证据不足或对证据存疑时,人民法院需要宣判被告人是无罪的,或做出能够帮助被告人的解释,以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有诉比罚”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在被告被羁押期间,应给予被告人与律师的合法见面的权益,明确被告人的想法、态度,获取有利证据,并保证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证人出庭率

刑事诉讼阶段,证人出庭有助于法官明晰事实真相,确保刑事案件的最大力度的还原,切实保障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面对证人担心自己作证会被他人报复的这种心理,导致证人出庭率偏低的现状,应通过制定科学的保护方案,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后的安全,对确应出庭而拒不出庭的,晓以利害,并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应该向社会大众进行法律普及,让大众对相关的法规条例有一个认识和了解,尤其是要加强和证人的交流,让证人对自己作证的重要性、合法性有全面的了解,并能够积极履行自身责任。

(四)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刑事诉讼法要想得到有效实施,取保候审制度必须予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除了对于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有明确规定以外,还应该对案件审限期限予以规范,促使办案人员规范执法。除此之外,通过对续保、保证金缴纳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同样有助于取保候审的审限时间,减少被告人在取保候审阶段的资源投入,有利于相关证据的搜集。

(五)加大证据检测力度

面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为自身利益进行证据夸大或者虚假陈述的现状,办案机关要加大对各类证据的审查,严格审查证据的认定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求办案人员要保持一个认真负责的态度,熟练使用各种科技手段。同时,国家部门也需要给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好的环境,让案件相关人员在此期间能够对案件的细节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以免双方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陈述虚假信息,从而使审判结果不真实。

(六)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思想教育

刑事诉讼过程中注重对各项因素的客观对待,办案人员的客观性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减少办案人员主观性对案件走向的影响,必须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思想教育,端正办案人员的办案态度,确保形成一套规则统一,尺度相同的办案程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工作,保证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若是无法保证,对整个案件的审理将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保证效果,可以组建专门的调查、监管小组,严格遵循有关法规要求,做好自身工作,一旦出现违规违法行为需要加以严惩,为审判营造一个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朱孝清.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中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01):3-16.

[2]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0,41(03):109-118+2.

[3]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0,41(03):109-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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