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兴民事权利的衍生路径
2021-09-05王风瑞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6期
王风瑞
摘 要:随着时代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新的权利不断产生。从历史发展脉络来看,权利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本身就是不断产生的,新生权利并不是这个时代独有的现象。权利作为主体的利益诉求的一种表达,需求是权利产生的动机因素。人类的需求本身具有层次性,人类需求的层次性决定了基于需求产生的权利也具有层次性。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出现。因此,法律在将新兴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根据权利的需求层次,优先满足较低层次的权利需求。尽管权利需求的层次不是绝对的,但是需求层次整体上反映了权利衍生的趋势,基于需求层次的权利新兴是民事权利衍生的主体路径。
关键词:新兴权利;民事权利;需求层次理论;动机
一、问题的提出
自近代以降,权利成为从社会到个人诉求的集中表达形式。作为整个民众持续的事业,权利在法权的斗争之中不断兴起,这种兴起不仅在于客观意义的法,且在于主体意义的权利,由抽象而具体。“这些‘新兴的权利事实上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学范畴意义上的概念,它所表征和代表的实际上是一系列不同类型和性质的权利,因此可以说它实际上也就是一个表征“权利束(丛)”的统合概念。”[1]5由于中国同世界法律发展的不同步性,在中国法域下所表征的“新兴权利”并非全部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演化,其中既包括了以“观念和思想方式存在的权利主张”“未经法律实证但具有社会实践真实性的社会性权利或者事实性权利”,亦包括了“法律实定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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