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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行动逻辑

2021-09-03王琳琳崖潇艺

广西民族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扎根理论公共文化服务

王琳琳 崖潇艺

【摘 要】公共文化服务一般性与少数民族文化独特性容易产生矛盾。本文调研广西河池环江、罗城、都安和南丹等县,应用扎根理论,分析少数民族聚居区公共文化服务与少数民族文化的融合与适应,探讨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行动逻辑,形成“主体—动机—行为整合模型”。研究发现,不同主体引入民族文化因素、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动机和实现途径有所差异。政府、公众、企业与协会分别出于公共利益与竞争压力、文化自觉与兴趣爱好、自我认同与经济社会利益等动机,通过制定专项政策、参加民族文化培训、公私合作开发文化产业等途径,实现民族文化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良性互动,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公众差异化需求,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少数民族文化;扎根理论

【作 者】王琳琳,中国传媒大学政府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崖潇艺,中国传媒大学政府与公共事务学院研究生。北京,100024。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1)03-0133-0008

一、问题的提出

文化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文化权利的重要方面就是少数民族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条明确,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十八大以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速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等法律相继实施,《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等政策逐步出台。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迈入快车道。

《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公共文化服务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包括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但是,少数民族地区,如广西河池的毛南族、仫佬族、瑶族等民族聚居区,由于自然环境和历史发展等因素影响,其文化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和原生性。作为与私性文化相对,以公共理念为基础,以共享、共有理念为内核[1]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否同少数民族文化独特性共存?经由何种行动逻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来帮助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本文选取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环江)、都安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都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罗城)和南丹县(以下简称南丹)的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典型样本,运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试图识别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行动逻辑,为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共同繁荣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索引。

二、文献回顾

自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后,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研究成果颇丰,主要聚焦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作为一般性公共产品的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学者以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均等性、基础性和便利性特征为导向,探讨云南大理白族自治洲[2]、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3]、新疆[4]和廣西[5]等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发现存在基础设施建设不充分、人才队伍不足、服务不均衡等问题,提出由“送文化”改为“种文化”,将民族文化开发为公共文化产品,建立平台、人才和资源内生体系。[6]二是民族文化与公共文化的关系。公共文化内在涵摄民族传统文化内容,而民俗文化也是重要的传统公共文化形式。[7]民俗文化可通过“遗留物—农民之‘俗—民间习俗—公共文化”这一过程,[8]塑造、改造成为地方族群公共文化,得到广泛认同后,达到“无边界共享”[6]。现代条件下应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少数民族共享文化发展成果,[9]完成文化自觉与公共性重建的双重使命[10]。三是探讨少数民族文化特殊性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一般性的适应、融合与互动。民族传统文化是公共文化的根基和根源,公共文化基于民族传统文化的土壤才能获得精神共鸣,两者需要对接和互动形成合力。[7]应将尊重和促进文化多样性作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构建的重要内容,[11]注意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特殊性,[12]在民族传统文化富足而公共文化服务缺失的地区,可以反弹琵琶,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13]。同时,警惕传统民族文化中的不良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以少数民族文化精髓为核心的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维护文化安全。[14]

当前,研究者已经普遍注意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特殊性,并认为民族文化与公共文化服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但现有研究侧重于明确原则和策略倡导,轻于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民族文化繁荣有效对接及良性互动的具体实施路径,少有基于实地访谈调研资料探索公共文化服务与民族文化有机结合的发生机制的研究。本文运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选取4个少数民族聚居县作为典型样本,试图发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繁荣、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发生机制和路径,对尊重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增强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具有重要作用。

三、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目前,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与少数民族文化互动还没有成熟的理论框架和命题总结。扎根理论(Grounded Theory)坚持开放性原则,摒弃预先理论假设,利用数据收集和分析推进理论发展,从资料中产生理论。通过概念类别比较、概念类别属性整合、勾勒初步呈现理论并返回原始资料验证、陈述理论等步骤,[15]运用开放式编码(Open Coding)、主轴编码(Axial Coding)和选择性编码(Selective Coding),发现资料中隐藏的本质性命题和基于现实、契合现实的理论。

扎根理论方法论强调一切皆为数据,每一个数据搜集和分析的步骤都在推进理论的发展。[16]7~8本文采用两种途径获取数据,一是深度访谈法(Depth Interview)和参与式观察法(Participation Observation)相结合,一对一深度访谈15人,并记录案例所在地关键事件发展过程与模式,完成访谈记录、观察记录和备忘录10万余字。二是收集案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民族文化协会以及主流媒体的相关文件、总结和报道资料,最终获得6万余字资料。两种方式共计获得16万字文本数据。随机选择2/3文本数据进行编码和模型建构,另外1/3文本数据用于理论饱和度检验。

四、范畴提炼与模型构建

(一)开放式编码

开放性编码(Open Coding)要求将原始资料拆分成词、句、段落等不同数据片段,并根据契合和相关两个标准,通过逐词、逐句和逐行编码命名标签,将原始数据抽象化和概念化。研究基于原始材料编码得到717条原始语句和初始概念,随后运用不断比较方法将初始概念归纳聚拢以最终形成21个范畴。表1为开放性编码举例。

(二)主轴编码

主轴编码(Axial Coding)通过“分类、综合和组织大量数据”[17]125重新排列在开放性编码中分裂的数据,使其恢复为连贯的整体。论文通过主轴编码,将开放性编码抽象为21个范畴,后根据不同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和逻辑次序,归纳出行动主体、行为动机和实施途径3个主范畴。表2表示主范畴和其对应的开放性编码举例。

(三)选择性编码

选择性编码(Selective Coding)指确定能统领所有概念或范畴的“核心范畴”(Core Category),建立主范畴典型关系结构。研究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行动逻辑”确定为核心范畴,构建和发展“多元主体参与文化服务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行动逻辑模型”,简称“主体—动机—行为整合模型”,如图1所示。

(四)理论饱和度检验

研究使用另外1/3访谈记录检验理论饱和度(Theoretical Saturation),即是否可用现有资料提炼新范畴。结果显示,当前无法发展出三个主范畴外的新的重要范畴或关系。3个主范畴内部也无法生成新的副范畴和初始概念,这说明经由三阶段编码所构建的“主体—动机—行为整合模型”具有较高的理论饱和度。

五、模型阐释和研究发现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主体—动机—行为整合模型”可以有效解释公共文化服务是否以及如何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具体来说,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行动逻辑由以下3个主范畴构成:行动主体、行动动机和行为途径。本文整合模型最为关键的部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良性互动,不同主体受利益动机驱使,引入民族文化因素,通过不同实施途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产生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效果。

(一)核心行动者:政府的双重动机与支持途径

政府及其管理或支持的文化机构是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重要主体,《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条中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本文调研的南丹、环江、都安和罗城少数民族聚居区,地方政府出于民族共同体利益、职责意识和锦标赛制下的绩效压力,通过制定专项政策、文化城镇和设施建设、人才培养、资金支持等途径,供给具有少数民族文化元素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参与民族文化生活与活动。

公共利益是政府根本的宗旨与目标,这一点在行政学领域几乎是无需证明的定律。阿普尔比在定义公共行政时,阐释“公共行政以关注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部门的行为通则而著称。”[18]195自古希腊罗马时期,公共利益就是政府所希望达到的“最高的善”,新公共行政学更主张“公共”是政府全部要义之所在。少数民族地区宣传、文化、非遗中心等部门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可转化为辖区内民族聚居群体共同利益的实现,认为“在这个岗位有责任把本民族的文化传承下去”,“通过建设铜鼓广场、开展分龙节活动等,弘扬一些民族特色的东西”,“我们馆帮着大家组织傩面队、长鼓队等,带他们出国,展示民族自己的文化”。承担公共义务或公共责任,将少数民族文化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少数民族个体有接触社会文化和信息的途径,重视民族文化方面的正义和公平,维护公众文化的权益。

除公共利益外,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和自上而下的压力型考核制度指引地方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导向,客观上利用类似“政治锦标赛”的制度进行博弈,实现绩效考核结果与地方政府资源获取和政府工作人员晋升相结合。以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为例,2013年《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文化三馆每年可获得20万元免费开放补贴。河池市地方财政收入有限,“配套经费较少,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支出主要来源为国家公共文化体系专项补助金”,中央补助金要求每年开展绩效自评、填写自评表和自评报告,要求不得虚列项目支出、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并作为下一期拨款依据。除中央专项补助金外,2019年河池市下达“两馆一站”免费开放、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等绩效考核目标,根据履行结果确定绩效档次,与未来晋升和收入挂钩。值得注意的是,除自上而下的绩效考核外,社会评价意见也作为考核参考,且对提出的问题必须整改承诺,环江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在接到“提高农村文化建设”相关意见时承诺,2019年12月底“每村配一套音响器材,培训一批基层文艺骨干”。

在上述动机驱使下,政府与公共文化机构作为支持者、建设者和引导者,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维护共同文化利益、完成考核目标,促使少数民族文化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良性互动。第一,提供资金、人才支持。根据罗城文化馆工作人员介绍,通过“理顺乡镇文化站管理机制,培训基层文化馆、乡镇文化站、村级文化专管员、农村文化志愿者等基层文化人才,提升基层文化队伍专业性”。第二,完善文化设施和城镇建设。根据都安县政府相关部门介绍,“按照村级文化服务中心‘六个一标准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编排富有少数民族文化特色戏剧,并且增强信息化建设,确保每个行政村安装公共文化服务一体机”;推动以民族文化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保护发展文化标识独特的少数民族特色小镇,如建立国家级铜鼓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传习所。第三,制定相关政策、开展教育行动。例如河池市2017年通过《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建立非遗保护工作局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非遗名录专家评审委员会;南丹县将传统舞蹈《勤泽格拉》编成课间操在中小学推广。

(二)双向行动者:公众的文化自觉与权利行使

少数民族公众既是文化权利的享有者也是文化权利的创造者,既是公共文化服务者的参与者也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者,出于文化自觉、文化责任和兴趣爱好等动机,通过参加民族文化培训、演出活动展示、特色文化活动等途径,作为双向行动者传承本民族文化,行使文化权利、履行文化责任。

公众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艺骨干和志愿者以及普通公众三类,前两类人群不仅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参与主体,同时也是供给主体。访谈中发现非遗传承人和文艺骨干对本民族文化有高度的“自知之明”。“我是傩面舞的传承人,这是我喜欢做也必须做的”“不能让这么美好的东西失传了”。正如费孝通所言“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的过程”,即“文化自觉”。[19]“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身独到的文化模式,这些文化模式中蕴含的异质性的民族精神,是文化活动中支配性的力量”,[20]121文化自觉能增强少数民族公众的坚定信念,提升认同感和归属感。环江、都安、罗城等少数民族自治县由不同少数民族构成,例如环江就有汉、毛南、壮等30多个民族,其中毛南族占总人口数17.12%。相对国家层面统一构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各少数民族共同体内部形成的文化具有部分“私”属性和“殊异性”,但相对少数民族共同体中的个体,各民族共同体文化又具有公共属性,“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平行而独立的”[21]62,是凝聚民族共同体的精神文化纽带。非遗传承人、文艺骨干作为本民族的文化代表或代言人,将民族文化主体意识引入公共文化活动中,形成“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多文化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环境。

少数民族公众受到风俗习惯等非制度性因素和“能歌善舞”民族特性的影响,一方面,作为共同体成员之一,出于文化自觉和责任,需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发扬民族文化多样性,维持民族文化生态场。通过参加教育培训,增强民族文化发展能力,防止民族传统文化受到现代物质文明的过度冲击而消亡;另一方面,作为公民,有权行使文化权利,享有我国《宪法》第47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的“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保护文学或艺术作品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参与公共文化活动、利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获得精神文化娱乐享受的权利。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艺骨干和志愿者,多对少数民族文化持有浓厚兴趣,“从小就喜欢啊,所以现在能跟着表演就很开心”,还能“参加演出,获得些补贴”,热心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和与少数民族文化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活动。

出于文化自觉、兴趣爱好、风俗习惯的影响,少数民族群众通过开设或参与培训、参加或观看展演等公共文化服务方式,行使文化权、履行文化责任,保护民族传统文化。首先,传承人通过开设文化传承班,如在文化馆举办花竹帽编织、铜鼓舞传承人培训班,培养传承人;进校教授中小学教师,辅导传习瑶族刺绣、打陀螺、打铜鼓等传统项目,组织学生开展文化传习课;编排非遗剧目,如罗城《王三打鸟》《双彩莲》等非遗彩调剧展演。其次,文艺骨干多由文艺爱好者自发形成,出于兴趣参加每个行政村或社区的民族特色文艺队,组织文艺队活动;参加政府文化部门举办的文艺培训,“都非常愿意啊,没有什么补助,都是有时间就过来”;参与文化活动周,春节联欢晚会,“三月三”文艺汇演等活动,创新与现代形式相结合的民族戏曲、舞蹈,参加国内外展演。最后,普通公众愿意参与分龙节龙舟赛、那地蚂[虫另]节、白裤瑶支系年街节等活动;参加乡村文艺队,自己排练舞蹈,“接受文化馆等辅导员的培训”;参加缝制民族服饰、蜡染、傩面雕刻等民族非遗技能培训,提高技艺,通过非遗制作项目提高收入。

(三)中间行动者:社会力量的自我认同与公私合作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出“支持挖掘、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充实公共文化内容”,赋予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机会,进而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在“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下,协会、企业等社会力量已成为少数民族特色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参与者。访谈调研发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协会、企业等社会力量出于对所属民族共同体文化的自我意识和肯定性认知,作为政府与公众间的中间参与者,综合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和物质资源,为少数民族文化活动提供平台与资金。通过调配人、财、物,收集、保存、展示文化档案和资料影像,投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等方式,将少数民族文化要素渗透到文化活动和设施建设中,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公众文化权利。

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少数民族文化协会及私营企业两类主体。少数民族协会组织和成员基于自我认同形成文化归属,履行文化保护和传承责任。即“个人对特定群体的归属感,以及对于群体身份的思考、认知和感情”[22]108促使“某一文化受到普遍的尊重,维护成员的尊严与自尊”[23]130。协会出于民族文化认同感、自豪感和使命感,运用社会资源,强化民族成员文化归属。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第一,廣泛收集、保存民族文化资料。“做姓氏资料收集,就是为了帮助建立白裤瑶(支系)文化知识体系和传承民族文化,这对我们自己民族的认可和增强文化自信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组织各类活动,抵抗现代文明冲击。在科技和现代社会发展浪潮中,原本封闭的少数民族文化面临濒危压力,“对于一个没有文字记载的民族来说,每一代老艺人的逝去就是文化的消散,我们作为本民族的人一定要主动拯救我们的文化”,协会主动承担和组织民族文化传承人的交流、文化展示、少数民族节庆活动、设计少数民族文化特色培训课程等。第三,引入社会资本开发文化产业项目,“希望大家把文化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保护文化的目的是为了族人在经济发展中受益受惠”。

私营企业出于企业领导者的民族情感,以及企业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追求,实现“保护民族文化权益”和“追求经济利益”双重目标。多数少数民族企业家自我成长过程中耳濡目染民族文化,有强烈的民族文化认同,“我从小是听山歌长大的,很喜欢我们瑶族的文化”。另外,企业追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听完县长介绍,我就下决心投资了,一是企业要扛起社会责任,二是我们对白裤瑶(支系)旅游的发展前景很看好”“把这个项目做好以后,对我们企业在群众心中口碑的树立是很有帮助的”。在上述动机驱使下,私营企业与公共部门合作,利用自身物质资源和管理运营优势开发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积极参与少数民族群众易地扶贫项目建设,建设特色旅游景区,如南丹县“千家瑶寨·万户瑶乡”项目;为传统节庆活动举办以及少数民族文艺表演团外出展演提供资金支持,如资助白裤瑶支系年街节、毛南族舞蹈海内外展演活动等。

六、结语

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具有独特性。广西河池等少数民族聚居区政府、公众、企业与协会分别出于公共利益与竞争压力、文化自觉与兴趣爱好、自我认同与经济社会利益等动机,通过制定专项政策、建设文化设施、人才物支持,参加民族文化培训、文化活动展示和民族文化进校园项目,赞助文化活动、收集抢救文化资料以及公私合作建设文化产业项目等途径,形成“主体—动机—行为”的整合行动逻辑,既服从了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等共性要求,又将地方民族文化特征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真正满足了少数民族地区公众特殊性需求,传承了少數民族文化传统,促进了少数民族文化繁荣。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多元主体合作行动路径有时会发生偏误,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非专业人员被安置到文化馆等文化机构,或长期占用、借调文化专业人才到政府部门工作,导致文化服务机构人力资源不足,文化下乡服务受到限制;由于地理环境和人口外迁,有些地方“六个一”建设标准流于形式,相隔较远村落组成的行政村文艺队未能开展活动;刚刚脱贫地区财政紧张,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不足等。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实践探索过程中少数民族文化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融合方式有待创新,应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合作,发挥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治理作用,形成政府、市场与社会有机结合,以纠正行动偏误,达成满足少数民族公众文化需求、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根本目标。

(致谢:感谢广西民族大学廖明君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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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CTION LOGIC OF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TO GUARANTEE THE CULTURAL RIGHTS OF ETHNIC MINORITES:Based on The Grounded Theory Research in Guangxi Hechi

Wang Linlin,Ya Xiaoyi

Abstract:The generality of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and the uniqueness of ethnic minority culture are prone to conflicts. The article investigates several typical ethnic autonomous counties  such as Huanjiang, Luocheng, Duan, and Nandan in Hechi, Guangxi, applying grounded theory to analyze the integration and adaptation of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and ethnic minority cultures in areas where ethnic minorities gather, and to explore the action logic of multiple subject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system, forming a "subject-motivation-behavior integration model".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motives and realization methods of different subjects to introduce ethnic cultural factors and participate in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are different. The government, the public, enterprises, and associations are motivated respectively by public interest and competitive pressure, cultural awareness and hobbies, self-identification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benefits, etc., through the formulation of special policies, participation in the ethnic-cultural training and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ies. The protection of ethnic cultur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system have a positive interaction to meet the differentiated needs of the public in ethnic minority areas and protect the cultural rights of ethnic minorities.

Keywords:public culture services; ethnic minority culture; grounded theory

〔責任编辑:黄润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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