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理论阐释、规范考察与制度完善
2021-09-03蒋慧孙有略
蒋慧 孙有略
【摘 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鲜明主线和战略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深刻实践。通过对“法”采取广义的解释方法,可以发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已经从中央立法层面扩展到地方立法层面,在体系与规范化方面实现逻辑上的自洽,但是顶层设计不足、条款的刚性缺失以及制度衔接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制度完善需要深刻理解条款的规范功能、提升具体条款的操作性、做好配套制度的衔接。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实践;制度完善
【作 者】蒋慧,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孙有略,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教师,法学硕士。广西南宁,530006。
【中图分类号】C9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1)03-0036-0009
一、问题的提出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鲜明主线和战略任务,也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作出的重大原创性论断。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华民族”概念的入宪,深刻地叠加了我国在处理民族关系、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问题上的厚重反思与沉淀,不仅为从法治层面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了根本法源依据,也廓清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根本宗旨与宪制目标。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所揭示的上下位特征的层次化关系,以及其本身所具备的函数意义上的统合性特征,[1]亦是基于现实经验、响应时代需求的综合性考量。在此背景下,探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理论与实践面向,对于转型时期国家治理的变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研究主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推进。在理论层面的探讨着眼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意义、理论来源等层面,如青觉、徐欣顺认为,我国各族人民共同交往生活的记忆、感知与期许,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要意涵;[2]虎有泽、云中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认同的表现形式;[3]高承海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本质上是各族人民在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方面对“中华民族”这一共有身份的认同意识[4]。从其意义上看,王延中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增强五个认同、促进民族团结的情感依托和思想前提;[5]郝子涵、张宝成从价值指引的视角,认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保障国家主权完整统一、各民族团结进步等方面提供了行动导向[6]。从理论来源上看,闫丽娟、李智勇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端自“天下观”,再造于“民族观”,充实在“马克思主义民政理论”,同中华民族经历“自在”到“自觉”过程相随;[7]徐杰舜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合力论”、费孝通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等理论,构成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的学术支撑体系[8]。
在实践层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路径可以从发展经济、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思想教育等层面推进。彭谦、李阳认为经济贡献是培育中华民族共同體意识的利益纽带,需要协调好民族经济的均衡发展;[9]马冬梅认为,发展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要求,需要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将政策动力和内生潜力有机结合[10]。各民族情感交融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日碧力戈、陶染春认为,可以通过心通、情通、语通、文通、政通强化民族交往交融;[11]王易、陈玲提出应不断挖掘和创新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方式和载体,形成共有的文化心理认同[12]。郭锦鹏基于全球化的视角,认为应依托新技术新媒体建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教新格局;[13]王鉴、胡红杏认为,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需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14]。
综合来看,学界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根基与实践路径进行较为系统地阐述,对凝聚共识、促进相关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是,现有成果多集中于民族学、历史学、政治学层面,大多数以政策话语为主,以法学视角进行的规范分析较少涉及。基于此,本文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阐述,进一步探讨相应的制度完善方向。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理论阐释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就是以法文本的形式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纳入到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背景下加强民族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制度支撑,有利于更进一步推动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有效的治理是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关键,而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归根到底要受制于治理表象的制度逻辑。[15]强调国家退场是西方治理理论原初语境最基本的诉求,“国家的回退”亦成为赋值“治理”概念能指的逻辑设置。[16]西方治理理论以消解国家权威为逻辑起点,如让-彼埃尔·戈丹提出的“治理从头起便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17],以及詹姆斯·罗西瑙所提出的“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18]32,旨在以国家退场形塑拯救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新模式。但是,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出发则可以发现,西方治理理论“国家不在场”问题的实质是资本发展必然导致的“社会分工的无政府状态”。因此,探寻国家治理有效性需要拨开纷繁复杂的理论迷雾,在历史与现实中挖掘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进而破解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在治理过程中,合法性作为国家逻辑的基石,也必然要涉及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关系,即人民对国家权力、秩序的“同意”或者“认同”。而法律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普遍社会规范,深刻地回答了国家治理中必然的价值要求。良法善治也要求国家在执行国家制度体系中必须依照法律的思维、规律及原则治理国家,如此方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国家治理的效能。[19]346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需要以整体国民为依托的体系革新与能力提升。民族事务治理嵌入在国家治理之中,二者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上是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民族治理巩固并强化国家认同、构筑各族人民共享的社会利益与社会价值,也是关乎国家统一和稳定的系统性工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克服现代中国国家认同问题、实现有效治理与政治进步的基础保障,[20]这需要夯实各族人民共有的精神家园,搭建各族人民平等共享的政治空间,更需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事务治理的实践之中。而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稳定、精准和高效地执行民族工作事务制度是其中的关键环节,法治则为制度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最佳选择。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鲜明主线和战略任务,也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方能有效消解地方治理与国家治理之间的抵牾。这意味着需要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在总体上提供原则性纲要、细节上提供具体问题的精细化解决,增强民族工作事务治理的执行度、可行性和运行性,[21]并进一步强化公民身份权、民族归宿感,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由历史文化共同体向政治法律共同体的转型,最终助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深刻实践
从理论意义上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一方面深刻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根基。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的有机统一。[22]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漫长的革命实践和思想探索中不断完善的,其取得的每一个成就都能滋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生成。比如,对马克思主义对法权关系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经济关系本身的论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所强调的法律要准确反映社会经济关系、协调利益关系不谋而合。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则是对这一理念的深刻诠释,例如宪法中确立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就是以牢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基础的整体性国民塑造。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性决定了法治秩序的构建不能忽视民族因素,[2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我国民族工作的总体战略与总基调,将其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进行确立,更好地协调各民族利益,也深刻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根基。
另一方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高度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性。根植于中国法治实践而生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吸收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与智慧,具有鲜明的理论品格、时代特征及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通过对比世界上其他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案可以发现,将民族问题当做文化问题或者是社会问题来解决均不是最优选项。中国对民族问题的解决方案诸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均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和缜密的历史逻辑,深刻揭示法治的中国经验、中国气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理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共同性与差异性、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将个人前途命运与国家前途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诠释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由自发走向自觉的内生动力,是凝聚中华民族最大共识的行动指南。可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带有鲜明的中国色彩,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性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从制度完善上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就是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纳入到法治体系的重要路径。早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就指出要把坚持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同志强调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个领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同志关于民族法治的论述,构成了民族领域法治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24]不断丰富的民族领域法治思想体系也为民族工作决策部署法治化提供了行动指南。弗朗西斯·福山在政治现代化研究中指出法治在塑造国家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理将会使得国家治理制度化、常规化和透明化,[25]19~21而现代国家的制度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集中化的法律秩序。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不仅为立法工作保持高度的政治性,也为民族工作事务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规范考察
本文对“法”采取广义的解释方法,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党内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作为考察对象,通过北大法宝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止到2020年底,剔除部门工作文件、公报、实施纲要等规范性文件后,搜索到现行有效的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规合计42部,其中部门规章1部、党内法规3部、省级地方性法规13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1部,具体如表1所示。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渐成体系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文本渐成体系,立法层级贯通部门规章、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调整领域从中央宏观层面扩展到地方微观层面。以时间线索来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最早是在2015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在2016~2019年稳步增长,并最终在2020年实现数量上的倍增,这也反应了十八大以来我国民族工作主线在立法上的实践历程。
从入法的效力位阶来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原则首先且必须体现在法律中,其次才会在具体的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条款中涉及。“中华民族”入宪,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目标以及民族团结提供了基础性规范的指引。[26]但是,目前在憲法及部门法层面还没有具体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条款,仅能通过学理解释阐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在实际的操作中会面临着法律依据支撑不足的问题。实际上,我国重大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先由中国共产党提出,然后再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不仅体现了党对国家的政治领导,也能保证国家立法的科学性。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就是对新时代民族工作的理论回应与现实考量,也必将成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目前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立法内容在效力位阶上还相对较低,并且多散见于地方立法领域,如本文统计的数据中地方立法占90%以上,而在上位法层面的立法空间较大,法律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入法的调整范围来看,主要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文化和旅游部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传承人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要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非物质文化传承与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紧密结合,彰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代性。二是党内工作准则。如党章中关于维护和发展新型民族关系的表述、社会主义学院中研究中华文化的价值取向、统一战线工作中关于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等,均增加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规范条款,对于党内工作的开展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是民族地区的自治事项。民族地区的自治条例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既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成员在法律规范中表达其社会性文化的权利,也是实现各族成员权力平等的必要方式,[27]在立法中增加新时代民族工作主线的最新表述也是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应有之义。四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地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修订也体现民族工作的时代特征,早在2015年就增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表述,部分地区还在条例的第一条将其作为立法目的条款,这也成为近年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立法的一大亮点。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规范化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是新时期民族工作实践向民族事务法律要法律供给的主要方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个统合概念,无论是从显性文本还是从隐性规范来看,都经历了渐进完备的过程。从规范层面上讲,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体系必须符合国家治理自身规律的“良法”以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善治”,进而形成以宪法为统领的“法秩序”体系,并以部门法、地方性法规等为补充交叉互动体系。有学者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都是构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方式,[28]这就需要在立法上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化,而非简单地对民族团结立法进行小修小补。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显性表达一般是在立法宗旨、立法原则部分,对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鲜明主线和战略任务进行平铺直叙,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规范条款,如《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一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放在立法目条款中。同时,也有地方立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放在具体的民族工作条款中,如《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十八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自治机关处理民族事务的重要目标;《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三十四条,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学校民族基本知识教学内容。笔者认为,无论是在立法的宗旨、原则部分,还是在具体的工作条款上,直接在法文本中写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均是新时期民族工作主线和战略任务在地方立法的具象化,进而实现党和国家政策与地方立法的规范与“理性”交互影响及融合。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隐性表达则寓于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等法律术语之中,间接彰显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线。隐性规范需要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解读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涵。地方性法规中也大量存在这类规范,如《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要求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条中要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三个离不开”原则;《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第四条要求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历史、传统文化教育等,均间接传达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规范意蕴。当然,显性规范与隐性规范主要是从学理层面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形式做区分,只有二者之间的相互交融才能有效强化各个领域、各项工作之间的联系,最终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顶层设计不足。现代法治不仅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也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善治的创新机制。[29]“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凝聚着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这势必需要在整体的法律体系上有所体现。如前所述,现行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规范条款多集中于地方性法规,在国家法律层面仅能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深刻理解其意蕴。由于缺乏高位阶立法的顶层设计,也容易导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程序设计、主体实施、制度衔接等方面内容水平不高,难以与国家整体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相协调。比如在部门规章方面仅有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时要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其他部门规章并无任何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条款。这就容易在客观上造成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和战略任务在具体的工作中没有完全实现法治化,立法上规范条款的缺失也使得国家治理出现制度掣肘。
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刚性不足。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意味着它所指向的那些人具有约束力,[30]347 并由那些受委托的機构付诸实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民族工作的主线,但是现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条款多属于宏观、抽象规范,多集中于立法原则、立法目的章节,到具体执行层面的刚性不足。当然,这并非否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国家治理及其发展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而是表明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民族工作的主线仍需要借由具体的部门法律为承载,通过政策与法律的相互协同来实施,才能确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守法的贯通。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仍需要在法律规范中实现刚性约束,提升具体条款的操作性。
三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制度衔接不畅。制度衔接需要建立长效运行机制,这也就意味着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均要有所体现。以党内法规为例,2017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修改,意味着兼具法律与政策属性的党内法规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实施中起到“软法”弥补和“高位推动”功能,通过发挥党内法规的“外溢效应”间接实现了引导、规范和保障民族事务的治理。但是党内法规在执行力方面也难以避免存在一定范圍内的口头性、一定程度的表面性与应付性、一定对象的选择性问题,[31] 这就需要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动态运转、内部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进行支撑,唯有如此制度应然层面的优势才能更好地转化为实然层面的治理效果。因此,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框架内仍需提升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并优化实施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等方面的作用。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制度完善
(一)深刻理解条款的规范功能
从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治的工作历程来看,无论是在规范依据还是在制度保障上,70余年的经验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坚实基础。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加快了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和民族法治建设的历程。法治是广泛时空范围内实践经验与逻辑理性的结合,[32] 而法律文本是连接法治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桥梁,在社会法治与国家法治互动过程中,深刻理解法律文本的规范功能尤为重要。因此,需要厘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民族团结的关系,明确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区别,并深刻理解“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的内涵。目前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立法多是以民族团结进行推进,而民族团结的关键机制是民族政策机制,所针对的是特定群体并非是全体国民,不具有促成全体国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想象的功能,[33]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还需要通过增强国民意识的路径来推进。由此,需要围绕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基调和主旋律,在立法上从民族团结转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重要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地位,并从加强民族团结和提高国民意识双重进路推进。
(二)立法上提升具体条款的操作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立足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多次谈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到党的十九大报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基本遵循。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初是作为一种政策导向型的概念,而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作为协调处理民族关系、民族事务的重要工具,二者在民族法治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并不是要否定民族政策的功能与作用,[34] 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也不意味要摒弃民族政策这一工具,而是要通过民族政策的法律化,运用法律内蕴的稳定性、权威性机能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稳定预期。任何一种制度,其合法性与社会支持之间都会呈现着较强的关联性。[35] 法律是国家权威和国家意志的象征,法律与国民互动的实践过程也是全体公民共同体意识的塑造与维系过程。[36] 因此,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通过法律文本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思想,除了在原则性、纲领性条款中增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表述,统领立法的整体价值取向,还应该在经济建设、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具体条款的操作性,把国家制度执行和监督贯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过程,提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化水平。
(三)完善相应的制度衔接机制
一是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天下一统与大同理想作为理念支撑,以经世致用和民本思想作为现实基础和合法性来源,[37] 体现了内生传统性与现代社会之间的有机统一。为此,需要通过深入研究并完善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工作思想体系,深入理解习近平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道路”,从而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同时,还需要增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自信自觉,坚持中华民族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使之成为各族人民行动的指南,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和践行,增强各族群众“五个认同”。二是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交往交往交融的根本目标,表明了其对多元一体民族格局的尊重与遵循,以及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整体性的功能定位。[38] 为此,需要创新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推动构建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环境;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通过通识教育和媒介传播引导各族人民形成集体尊严;利用网络空间加强网上各民族文化内容供给和监管,建立少数民族语言网络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机制。三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促成中华民族经济利益共同体形成,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保障。为此,需要巩固现有的脱贫攻坚成果,将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和推动乡村振兴紧密结合,提升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同时,解决各族群众生活中的困难,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区域政策,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多层次需要,提升民族地区发展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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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Jiang Hui,Sun Youlue
Abstract:Forg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is the main clue and strategic task of ethnic work in the new era. "Forg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into the law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s governing capacity, and is also a profound practice of the law development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y adopting a broad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it can be found that "forg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has expanded from the central legislative level to the local legislative level, achieving logical self-consistency in both the system and the standardization aspect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insufficiency in top-level design, the serious deficiency of clauses, and the lack of institutional connections. Achieving the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of "forg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into the law requires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the regulative functions of clauses, the improvement of specific clauses' operability, and the connections of supporting institutions.
Keywords:The consciousness of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legislative practice;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责任编辑:俸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