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不注销的房屋转移登记如何办理
2021-08-23肖惠匀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抵押
摘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哪些内容可以记载于登记簿?抵押权人不同意的转移登记,登记部门是否需要通知抵押权人?这些问题是不动产登记人关注的方向。
关键词:抵押;注销;转移登记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2-0047-48 收稿日期:2021-01-21
1 办理抵押登记后是否可以办理转移登记
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只要抵押权人同意,可以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办理抵押登记的转移。可以看出,转让的价格达不到债权数额的,原债务人仍需偿还,只是抵押权消灭。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设有抵押权的,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属于登记机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审查要点。此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据此规定,不再办理存有抵押情况的转移登记。
2 有抵押登记,转移之后的抵押应该办理何类型的抵押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如无特别约定情况下,抵押不动产可直接转让,无需先行注销该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也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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