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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北京大学内部学术评价制度研究

2021-08-06郑雪颖

文教资料 2021年10期
关键词:民国时期

郑雪颖

摘   要: 北京大学初创至今已有122年的历史,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作为中国最早的大学之一,北京大学在校内管理方面有诸多首创之举。民国时期的北京大学学术繁荣、大家辈出,研究此时期北大内部的学术评议制度,对当下学术界的管理模式有借鉴之处。本文从民国时期北京大学内部管理制度入手,分析学术评价制的发展历程,学术评价的机构、方法和结果的运用。民国时期北大的学术评议制度始终坚持以学术为本,对比当下大学的学术管理,应当回归学术本身。

关键词: 民国时期   学术评价   教师聘任   学术奖励

一、民国时期北京大学学术评价制度的发展过程

(一)萌芽时期。

民国大学的学术评价制度作为学校内部管理的制度之一,伴随着近代大学的出现产生并且发展。清末的大学中提出的教师聘任、学术奖励等相关规定,可以看作早期学术评价制度的萌芽。研究民国时期北京大学学术评议制度的萌芽,就要从北京大学的前身——清政府时期的京师大学堂入手。

1898年,维新派创办京师大学堂,在《总理衙门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中提到了教习聘用和奖励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了“中国通人,学贯中西,能见其大者为总教习”[1](131-132)的总教习聘任条件,分教习“宜取品学兼优,通晓中外者,不论官阶,不论年齿,务以得人为主”的标准[1](132)。学术水平、能力是选聘教习的主要条件。对教学有成效的教习,给予官职奖励,“其实心教授著有成效确有凭证者,皆三年一保举。原……引荐授职”[1](132)。除了对教师奖励外,章程中还规定了对学生的奖励,大学毕业生奖励进士,推荐授予官职,其中优秀毕业生将被派遣出国,留学欧美。由于科举制仍未废除,京师大学堂对学业优秀者的奖励仍是奖励出身[2](43)。早期章程中对大学学术评价制度的规定尚未清晰。

1904年颁布了《奏定大学堂章程》,其中《奏定任用教员章程》对聘请大学堂教员做出了详细规定,首次开始根据大学教员的学历、能力进行评价和聘任[3](82)。如“正教员:以将来通儒院研究毕业,以及游学外洋大學院毕业得有毕业文凭者充选……副教员:以将来大学堂分科毕业考列优等,及游学外洋得有大学堂毕业优等中等文凭者充选”[4](341)。学术评价在京师大学堂内部的管理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大学教员的聘任上,学历水平是至关重要的标准。

(二)发展时期。

民国时期,北京大学实施改革,这一过程也是学术评价制度不断发展的过程。蔡元培出长北京大学的时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延聘名师、教授治校、废科设系、创办研究所、组织各种学会兴会。这些全面的改革使北京大学从腐朽的“官僚养成所”发展成为学术昌明的最高学府。其颁布的各种管理条令、规则包含学术评价的内容。

1912年教育部颁布《大学令》,要求设立“大学设评议会”,未得到实行,蔡元培出长北大后,在1916年重新制定《评议会章程》,规定“大学内部规则”“各学科的设立及废止”“讲座种类”等重要事项,需要评议会通过,才能执行[5](44-57)。北大还通过《学科教授会组织法》设立教授会,实行教授治校。评议会和教授会由推选出的教授组成,由此形成的学术共同体,成为学术评价的主体。例如“大学院学生研究完毕,提出论文,如果确实有新发明的学理或者重要的著述,经过大学评议会和教授会审查合格,可以按照学位令授以学位”[6](110)。1917年,北大公布《研究所通则》和《研究所总章》,规定设立各门研究所,研究员自由选择论题,待审核通过进行研究,要在一年内写出论文,经过研究所全体教员审核后,将颁发研究所成绩证书。研究所是专门进行学术研究的场所,随着研究院内部管理的不断改革、发展、完善,学术评价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方面。

民国时期蔡元培、蒋梦麟等采取的种种内部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了大学的学术管理水平,促进了北大学术研究的进步,促使大学的学术评价逐渐规范化。

二、民国时期北京大学学术评价制度的内容

学术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的机构、方法和评价结果的运用等方面,对这几个方面进行考察,就能细致地了解民国时期北京大学的学术评议制度。

(一)评价机构:评议会,教授会。

民国时期各个大学内部都设置了评议会和教授会,管理学校的学术活动。评议会和教授会是学术评价的主要机构。

1.评议会

蔡元培出任北大之前,北大已设立了评议会,是“商议校政最高机关”,但是并没有真正实行管理学校事务的职能,蔡元培到北大任职后,重新组织了评议会,教授会,实行教授治校。从蔡元培制定的《大学评议会规则》中可以看出评议会不仅是大学最高的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在某些方面还是大学的学术评价机构。例如《大学评议会规则》中规定了大学评议会的一些评价职责:“各学科讨论设立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关于大学生风纪事项;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在评议会实行过程中,北大评议会规则也进行了修改,1920年《评议会规则修正案》中将评议会审查“讲座之种类”“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合格与否”等职责变更为“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把大学评议会的工作集中于学校整体事务的管理,由此更多学术评价的工作转向教授会及教务会议之中[2](59)。

2.教授会

北京大学1917年评议会通过《各学科教授会组织法》,成立11部,各部设立教授会,教授会由各个学科的教授组成,负责学科内部的学术事务:审查本学科教授法的改良,指导学生的选科及成绩考核等。1919年北大废科设系,教授负责考察学生成绩①,承担了学生的学术评价的主要工作。

北京大学评议会、教授会的设立,保证了民国时期北京大学学术的独立,促进了学术的发展和繁荣。学术评价作为学术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工作必然由评议会和教授会实施。虽然在规程中关于学术评价的部分不是详细的、独立的,但可以肯定评议会和教授会是重要的学术评价机构。

(二)评议方法:同行评议,撰写研究报告。

民国时期北大的学术评价活动通常采取同行评议和撰写研究报告等方式。

1.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是“针对设计研究工作的某项事务,聘请在该领域或相近领域工作的专家,运用其专业修养,就对象的学术水准及相关价值做出评价的活动,其评价结果是决策的重要依据”[3](67-68)。主要应用在对学术研究的评价,包括对学术研究项目的评审、学术论文的评议、学位与职称的评定、学术奖励的评审等。

在北京大学,评议会和教授会是主要的评议和决策机构,组成成员是主要的评议主体。北京大学评议会的成员由各科的学长、教员组成,在教授中选举产生。各科教授会的成员从该科的教授与讲师中选举产生,是同一领域内具有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物。评议会、各系教授会的成立形成了各科的学术共同体,在相关学科领域内对研究者的学术成就进行评价。例如1917年北京大学公布的《文科研究所办法》,规定研究所成员所做的论文,“由本科研究所各教员公共阅看,其收受与否,由各教员开会定之”。北大评议会在1922年通过《国立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研究规则》,其中规定研究员“有著作者……一并由本学门委员会审查;其审查结果合格者,得领研究证到所研究”[7](574-575)。学门委员会同样是拥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教授群体,这一学术共同体对研究者的学术成果进行评价。除了专门组织的同行评议外,北京大学还采用其他方式的同行评议,由同学、教员及其他人员对某项研究成果进行评价,例如北大政治系在1923年开设的演习课,采用译书的方式,学生报告译作,由同学和教师自由提问批评,成功的译作要上交本系教授会,以供本校教师参考。

2.撰写学术研究报告

学术研究报告是研究者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向研究所报告研究进度、研究成果及下一阶段研究计划的一种书面性材料。为了考核研究院的学术研究计划,审查研究者的学术成果、进行奖励,北京大学制订相关规定,采取了一些评价措施,以此确保研究所成为研究高深学问的机构。其中撰写学术研究报告是一种突出的方式。1918年北京大学通过《研究所总章》,制定了月会和月刊制度:各研究所每要召开一次集会,要求教员或者研究员汇报其阶段性研究成果;并且发行《北京大学月刊》,收录刊发各研究所的教员及研究员的论文成果[8](155-164)。北大的国学门规定研究生要随时报告研究的经过和成果,把获得的学术成果在本学门所办的杂志中发表[7](574-575)。1929年北京大学为了强化对研究生的监督管理,要求研究生每个月做一次读书或实习报告,交给教授审查[8](155-164)。在研究生的学术审查管理以外,教授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同样要做学术研究报告,不仅供同行评议,还是一种自我的反思评价。《国立北京大学研究教授工作报告》中汇总、记录了1933年至1934年北大教授们的学术研究工作报告。

民国时期北京大学采取的同行评议和撰写学术研究报告的制度,在学生和教师的学术研究中起到了评价审查的作用,保证了学术研究的质量,把握了大学研究院所研究高深学问的纲领。

(三)评议结果的运用:学术奖励,教师晋升制度。

学校的学术评价制度通常和该校的教师聘任与晋升制度、学术奖励制度等有密切的关系。北大通过多种学术评价方式审核研究者学术成果的质量,评价研究者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将评价结果用于学校内部的学术管理,例如教师的聘任和晋升,大学的学术奖励和科研资助等方面。大学对研究有成就者进行精神或者物质的奖励,鼓励学术研究进一步发展,以实现学术评价活动的导向、激励功能。

1.教师聘任和晋升制度

对民国时期北京大学教员的聘任进行考察,分析学术评价的结果是如何具体运用的。蔡元培出长北大的早期,为了改变北大的学术风气,延聘各科有突出成就的学者,不拘一格地吸纳各派学说。蔡元培读了梁漱溟发表的《究元决疑论》,赞赏他在宗教方面深厚的学术能力,聘请他任教北大哲学门。这一时期北大教员的聘任源自蔡元培个人洞察力,慧眼识才。后来蔡元培认识到聘任制度的重要性,制定了一系列细则,同时设置了教师聘任委员会,评议通过了《国立北京大学聘任委员会简章》。在教授中选举产生委员,委员会要以同行评议的方式进行严格审查和投票决定教员的聘任和续任。对聘任教师的标准,注重其学术能力、学术兴趣和教学能力。教师的晋升要考察教员的学生成绩、授课时间、学科性质、研究的成果或发明及在社会上的声望等。

通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北大在聘任教师时,首要注重教师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又通过教师的学术成果、著述进行判断。也可以说北京大学选聘教师的过程,就是对应聘教员进行学术评价的过程;对教师晋升的考察,就是对教师教学成绩、学术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2.学术奖励制度

学术评价是进行学术奖励的参考,两者关系密切。学术评价的结果就是对具有研究成果的研究者进行奖励,以促进学术的再发展。大学内部的学术奖励分为对大学教授的学术奖励和对大学学生的奖助学金两个部分。北大《资助助教留学规则》规定,在学校服务满五年或获得研究成绩的助教,有条件申请学校的留学资助。《大学教授休假研究规程》中提出,连续服务满五年的教授能够申请学术休假,在假期从事研究积淀学术。北京大学同样在学生奖助方面颁布了不少条例,例如《国立北京大学助学金及奖学金条例》《国立北京大学佛法奖学金暂行办法》《杨莲府先生纪念助学金规章》等,学校通过助学金辅助家境贫寒但成绩优异的学生,通过奖学金奖励学生的学术贡献,激发学生的研究热情[8](155-164)。

三、民国时期北大学术评价特点及对当代大学学术评价的启示

对民国时期北京大学的学术评价制度进行研究,大都从北大教师的聘任、晋升及学术奖励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实践中分析学术评价的运用。北京大学在教员的聘任、学术的奖励等方面都坚持以学术为本,把教员、研究者的学术水平、研究能力作为首要的考察内容;在评价过程中始终以教授群体作为评价主体,切实实行“教授治校”,学术的问题由学术共同体集体决议。学术评价的任务要交到学术共同体的手中,让真正懂学术的人进行评价。当代大学应当扩大大学教师的学术权力,鼓励教师参与学校管理。

现代大学对学术的评价要回归学术本位。当前我国许多大学对教师、学生的学术评价和奖励侧重于论文发表的数量而非质量。发表论文、著述的数量成为评价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手段,我国的论文发表量虽居于世界前列,但引用量远远跟不上来,说明高校过于强调量化导致低水平、重复性的论文泛滥,无疑偏离了学术评价的目的。

学术评价具有一定管理的作用,但不能把管理当作评价的目的。民国时期的北京大学在学术评价、大学内部管理的过程中,一直坚守学术至上的理念。当代大学对教师的学术评价应当同大学的行政绩效管理区分开来,有关学术的问题要在学术领域内解决,真正使学术评价做到以学术为本。

注释:

①《北京大学史料》记载“得有各系教授会酌量实行临时实验或审查论文、听讲笔录、读书札记及练习试验等成绩”。

参考文献:

[1]汤志钧.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戊戌时期教育[G]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

[2]徐斯雄.民国大学学术评价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1.

[3]刘明.学术评价制度批判[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6.

[4]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舒心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G].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

[5]高平叔.北京大学的蔡元培时代[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02).

[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教育[G].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7]蔡元培.国立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研究规则[A].中国蔡元培研究会.蔡元培全集(第4卷)[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

[8]湛中乐,康骁.通过“校内法”保障学术自由——以1912—1937年的北京大学为研究对象[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3).

[9]左玉河.中国现代大学研究院制度的创建[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0,8(03):51-64,189.

[10]吴仪轩.浅析民国时期国立北京大学的教师聘任制度[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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