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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戏的文化学探析

2021-05-30尤敏汪超陶志琼

早期教育·教研版 2021年10期
关键词:游戏精神文化价值

尤敏 汪超 陶志琼

【摘要】儿童既是“游戏人”,又是“文化人”。儿童游戏是一种儿童文化,带有深刻的文化属性,儿童游戏是一种纯净的文化载体,同时也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深刻体现着文化精神的力量。从整体来看,儿童游戏具有同质异构性、社会历史性和冲突融合性,三者构成了儿童游戏鲜明的文化特质。游戏是文化的表征,儿童游戏具有三重意义上的文化价值:儿童在游戏中传承并延展传统文化,游戏塑造着儿童的文化性格;儿童在游戏中生成并更新童年文化,游戏孕育着儿童的文化身份;儿童在游戏中习得并再构成人文化,儿童文化和成人文化实现互育互哺。

【关键词】儿童游戏;儿童文化;成人文化;游戏精神;文化价值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21)10-0002-05

【作者简介】尤敏(1997-),女,安徽舒城人,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汪超(1971-),男,湖北黄梅人,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陶志琼(1968-),女,四川开江人,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

一、引言

荷兰文化史学者赫伊津哈认为,游戏先于文化,游戏创造了文化、发展了文化[1]。动物世界与人类世界皆有游戏,人类世界的游戏因带有文化特征而区别于动物游戏。在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中,游戏逐渐成为儿童的“代名词”,儿童通过游戏认识和适应社会,同时以游戏创造自己的生活世界,儿童游戏就是儿童的文化,儿童的文化以游戏形式出现并在游戏中展开。实际上,儿童游戏与儿童文化是双向创生的,游戏是儿童文化的表征方式,儿童文化是游戏的必然产物。童年作为一种社会结构而存在,儿童游戏在形式和内容上受到社会文化形态多方面的影响,但同时保有自身的生命力和独立性,并对社会文化进行阐释性再构。从文化学的视角探析儿童游戏的属性、特征和价值,对于在日渐物化的社会中辨认儿童的游戏性和文化性,思考儿童文化与成人文化的关系具有深刻意义。

二、儿童游戏的文化属性

人是文化的产物,我们以各种方式“文化着”[2],儿童从自然能力发展出社会能力,文化的影响渗透在童年生活的各处。而文化与游戏天然不可分割,文化在游戏中成长,在游戏中展开,文化就是游戏[3]。在人类社会中,学前期是特殊的“游戏期”,儿童游戏的时间长度和内容丰富性超越往后生命任何一个时期,儿童凭借原始创造特质不断丰富和发展自身的游戏世界,在游戏中形成趋同的精神世界与共有的意识取向。儿童与游戏都是文化性的存在,儿童是“游戏人”,同时又是“文化人”,游戏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本身就具有文化的本质[4]。儿童游戏自产生便带有文化的属性。

(一)儿童游戏是一种纯净的文化载体

赫伊津哈将文明的起源归结为游戏,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游戏孕育着人类文化,表征着人类文化,游戏是文化的载体[5]。如同汉字承载着中华文化,在儿童生活世界中,游戏承载着儿童文化的内容和形式。从不同知识域来看,游戏和儿童这两个概念是紧密联系的。无论是从生物学的视角,还是从心理学、文化人类学、美学、哲学的角度,儿童的游戏一直被认为是最纯粹的游戏形式[6]。同样,儿童游戏也是纯净的文化载体,其纯净性表现在与成人游戏相较之下的非功利、不复杂和绝对专注。首先,工作是成人的生活方式,成人游戏的价值在于消遣和放松,是带有主观目的的娱乐行为;而对于儿童而言,游戏是一种生活方式,是儿童生命力的表现,没有外在的功利性目的,在童年世界里游戏和工作并不是冲突的,游戏即儿童的工作,儿童以充沛的游戏精神对待工作。其次,成人世界以图像影音、文字符号和物质产品作为文化的载体,以信息反馈的高密度性和情绪体验的即时性作为检验文化载体的标准,文化的本质和功能在复杂的工序中走向异质化,变成一种工具;而儿童游戏没有复杂的介质和形式,皮亚杰所述人类早期的练习性游戏,仅以重复性动作便可使兒童获得游戏活动的快乐和机体发展的满足,在假装游戏中儿童以简单的替代品构想着丰富的精神世界[7],游戏以纯粹的形式,最大化地发展儿童的类特性。最后,儿童对游戏情境和游戏角色的绝对专注,赋予了儿童游戏作为文化载体的纯净性。儿童的文化性未加污染,使得他们更易沉浸在游戏体验之中,以高度的专注和笃志投入游戏行为,从而达成儿童性与游戏性的融合。

波兹曼在提出“童年的消逝”命题时感叹,“儿童自身就是保有童年的一股力量”[8],作为儿童建构生活和理解世界的载体,游戏使得儿童的原始创造特质得以延展,儿童游戏所带有的文化性是一种理想和纯粹的文化性。

(二)儿童游戏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

游戏是人类共有的特性,是作为社会存在的文化现象。早在18世纪席勒就提出,游戏不只是“娱乐”或“玩耍”,而是人类自由本性和完整人格充分展现的途径和证明,游戏意味着“人的诞生”和“人性的复归”[9]。对于儿童而言,游戏是完整的儿童性的展开途径,儿童在游戏中参与成人文化世界,同时建构自身文化世界。美国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在《萨摩亚人的成年》中将美国人和萨摩亚人的童年游戏进行对比,认为游戏是一种“文化指标”[10],折射出文化模式和文化变迁的特征,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儿童游戏产生于儿童文化与成人文化的交织之中,而又以其独特性区别于成人文化现象,儿童游戏作为文化现象的独特性体现在整体性、自然灵性和相对独立性。其一,儿童游戏是整体性的文化现象,游戏世界对儿童而言是整体性的存在,在游戏中儿童调动所有感官去认识和体验世界,获得原初的、整体性的经验,而成人的文化现象多侧重从某一感官或某一维度来认识世界,将人的经验割裂开来。其二,儿童是浪漫、诗意的集合体,儿童游戏是富有灵性的文化现象,儿童在游戏中凭借天性和原生特质来创生游戏,不受既定规则的束缚;同时儿童是幻想的动物,游戏中的无边想象也使得儿童游戏具有独特的灵性和诗性。其三,儿童游戏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文化现象,成人世界的文化现象是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因素交织的产物,而儿童游戏及以儿童游戏为核心的文化创造物,都具有童年世界的独立性,较少受到社会文化的裹挟。

游戲既是儿童文化的缘起,又是儿童文化的产物,它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生长力的独特文化现象。

(三)儿童游戏是一种深刻的文化精神

儿童是“文化人”,儿童文化是儿童表现其天性的兴趣、需要、话语、活动、价值观念共有的精神生活、物质生活的总和[11]。儿童的一日生活孕育着儿童文化,而游戏精神如同一根红线贯穿在儿童的所有活动中,游戏精神是一种自由想象和创造的精神,一种平等的精神,一种过程本身就是结果的非功利精神[12]。儿童以游戏的态度和心境对待一日常规和生活环节,随时随地、每时每刻从生活世界中获得游戏体验。游戏的本质是对儿童生命深层的那些原始力量予以亲切的包容与观照,“游戏的精神就是对于童年非理性的、感性的幼稚生命力中的自由与创造性的演示与挖掘”[13]。这种精神实际上是一种意义深刻的文化精神,是儿童文化的核心和灵魂,体现着儿童游戏的文化特质。

游戏的文化精神是一种自由精神,儿童游戏的生成性大于预设性,儿童模仿、参与成人文化,同时又自由地对成人文化做出改组和改造。儿童游戏是自发、原生的,起始和结束没有严格约束,儿童在其中追求和体验自由。在游戏世界中,社会规则和价值标准的桎梏大大缩减,使得儿童自由地展开天性,获得发展。因此,自由是游戏的灵魂,自由精神是游戏精神的核心。

游戏的文化精神是一种平等精神,游戏中遍布矛盾和冲突,但同时伴随着对共有规则的服从,规则意识决定着游戏的平等性,这种平等精神超越性别、种族、地位等此类社会概念的局限。科萨罗在研究童年文化时提及,美国内战时南方奴童经常与农场白人孩子一起游戏,他们与白人孩子游戏过程中的表现并不被动怯弱,能勇敢面对白人孩子,并且在语言游戏和体能比赛中更胜一筹时洋洋得意[14]。可见,成人社会的等级文化并没有过多影响儿童的游戏表现,游戏体验及其背后的游戏精神依然遵循着童年世界的规律和秩序。

游戏的文化精神是一种快乐精神,儿童的游戏总是伴随着快乐和兴奋的情绪体验,在游戏中儿童对于消极情绪的记忆也易于被调解,埃里克森认为,游戏可以降低焦虑、补偿性地满足儿童的愿望[15],弗洛伊德认为,“自我”调节和平衡“伊特”和“超我”之间冲突和矛盾的机制,某种程度上是在游戏中获得的[16]。游戏中的快乐精神源于自主感、参与感、获得感和成就感,儿童感知到快乐因而继续游戏,儿童游戏是非功利和漫无目的的,获得快乐就是游戏的价值。游戏的这种快乐精神是一种触及灵魂深处和生命本质的驱动力,能够发展儿童的心灵力量,达到精神的治愈和满足。

三、儿童游戏的文化特征

一种文化区别于另一种文化的关键在于其内在或外在的特质,儿童游戏作为一种儿童生活和生长的文化,是诸多文化要素的集合体,必然有其自身的文化特征。

(一)儿童游戏具有同质异构性

游戏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普遍存在于各民族和各文化中,具有“真正的文化普遍性”[17]。儿童游戏的本质和价值具有文化趋同性,在不同历史条件和地域文化中,游戏都是儿童的生活方式,是儿童生命力和精神世界的展示。实际上,游戏是儿童文化的一种共有的表现方式,整个人类的童年游戏呈现出类似的面貌。儿童游戏具有文化价值上的同质性,表征着人类世界中共同的游戏之美。

在不同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下,儿童游戏的具体结构和表现形式也呈现出鲜明的异构性。信息技术和传播媒介的发展催生出多样态的儿童游戏,性别、阶级、地域、信仰、文化背景等各种因素不断影响着儿童游戏的建构,使得儿童游戏的形式和内容呈现出多元的构造。同时,不同文化形态下结合地方特色进行的游戏创编也体现了儿童游戏的再构性和可塑性,儿童游戏在不离本原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着文化的再造和重构。

(二)儿童游戏具有社会历史性

“在整个文化进程中都活跃着某种游戏因素,这种游戏因素产生了社会生活的许多重要形式。”[18]儿童游戏不仅是儿童生活世界的基本结构,更是社会文明发展演进的一面镜子,具有社会历史性。阿利埃斯在研究儿童史时感叹道:“我们今天已经很难想象游戏和节庆活动在古代社会的重要性,他们成为社会为了拉近人们的集体联系、为了将人们联合成整体而动用的主要手段之一。几乎所有的游戏都具有这样的功能,他们定期展现出整个社会的活力。”[19]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游戏成为儿童的专属品,脱离了其伊始的社会意义。从一定时期来看,游戏作为儿童文化的表征形式和儿童生活的主要方式,在概念和属性上具有内在稳定性,儿童游戏逐渐形成了固定模式,孕育出以游戏为核心的文化符号和概念生态圈。但是从内容、形式和价值的维度上来看,儿童游戏处于不断变迁之中,与所处时代特定的文化形态与价值观念不可分割。

就儿童游戏的内容和形式而言,儿童游戏作为社会文化生活的一个缩影,承载着社会文化的变迁。儿童在游戏中的语言、情感、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带有一个时代所特有的符号印记,这种符号印记成为儿童游戏的时代标志[20]。波兹曼将儿童游戏置于电子媒体盛行的时代文化之下进行讨论,认为扔石子、骑木马、捉迷藏等传统游戏的消失代表了儿童游戏已成为“濒临灭绝的物种”[21],并将儿童游戏的消逝作为推断童年正在消逝的证据之一。祖辈幼年的游戏与当今儿童游戏之间存在着游戏精神的延续,但其同时也体现着游戏内容、形式和价值的巨大变迁,儿童游戏的变迁是社会历史变迁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变迁的“见证者”。

(三)儿童游戏具有冲突融合性

儿童期是个体由自然人迈向社会人的过渡时期,儿童游戏遵循儿童自然天性和原始创造特质的发展逻辑,同时又受到所处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因此,儿童游戏的文化特征呈现出一种儿童文化与成人文化、自然能力与文明能力之间既冲突又交融的特性。实际上,冲突和矛盾是儿童文化生命力的体现,而文化交融又使得儿童文化拥有更强的适应性。儿童游戏中的冲突和交融表现在诸多方面:儿童在游戏中追逐自由,同时受到游戏规则和社会规则的约束,在游戏实践中不断平衡自由精神与规则意识;儿童天性善于假装和假想,同时在游戏中模仿和重现成人现实生活,游戏活动是对现实的想象,而儿童也通过游戏改造现实;游戏中充满快乐精神,同时游戏不是非严肃的活动,当游戏者完全投入时,游戏是伴随愉快体验的严肃表现。

兒童的游戏世界中遍布着对立和统一、冲突和交融,但此种冲突不是固定刻板的,融合亦不是唯一的旨归。从游戏文化的角度来说,正因为具有这种内在的矛盾性和张力结构,文化才是一种活生生的历史生成,它是经历着自我超越和自我完善进程的相对稳定的生存方式[22]。在儿童游戏中,儿童生长的内在冲突以及儿童与社会的外在冲突得到释放和融合,这个过程是一种解构与建构的循环,儿童的自主感和控制力由此形成,生命力量得以增强。“儿童文化现象最重要的特征是古而常青:它有悠远历史但却是从头开始生长的,是复演的但又是创新的,它是新和旧的和谐统一,它是历史与现实、文化与自然的和谐统一。”[23]儿童文化具有多样性和丰富性,游戏作为特殊的文化样式,建构着儿童生活的方式,深刻体现了社会、历史、文化、自然等多种因素的交织,不断形成童年跨时代和跨地域的鲜明文化特征。

四、儿童游戏的文化价值

儿童游戏是儿童文化的表征和反映,是儿童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重要途径,其具有的文化价值跨越时代和地域,对于建构儿童的“生活世界”具有重要意义。米德从文化传递方式的差异将人类文化分为前喻文化、并喻文化和后喻文化[24]。而儿童游戏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这三种文化:儿童游戏传承和延展人类文化的核心力量,塑造着儿童的文化性格(游戏的前喻文化);儿童在游戏中展开同伴互动,适应社会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并形成同伴文化,孕育着自身的文化身份(游戏的并喻文化);儿童建立属于自身的童年游戏文化,同时对成人文化做出改造和再构,成人文化在儿童文化中得到“反哺”(游戏的后喻文化)。

(一)儿童在游戏中传承并延展传统文化

霍尔认为,游戏是儿童对祖先生活的复演[25],此学说缺乏可靠的科学依据,却唤起后人对于游戏的文化传承功能的思考。我国诸多民间儿童游戏皆来自丰富的民间传统文化,带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是一种历久弥新的文明遗产。儿童游戏也是家庭文化传承的媒介,家庭中最初的母婴游戏是人类文化演进历程中保留下来的游戏范式,也是父母对自身童年生活的回忆,游戏在这种形式和内容的传承中实现文化的代际相传。游戏是家庭文化和社会文化的一种载体,儿童游戏传递着家庭生活的共同回忆,同时影响着不同时代儿童的文化价值观,培育着一个民族中儿童的文化性格。在文化传承过程中,儿童游戏不是单向刻板的文化复制,而是融合时代特征进行的文化筛选和延展,不断传承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

(二)儿童在游戏中生成并更新童年文化

儿童游戏是孕育儿童文化的载体,游戏不断生成童年文化。在人与物建立联系之中,游戏是一种灵活且代价低的形式;而在人与人的社会性联系中,亲子游戏形成基本的社会性交往结构,发展儿童最初的信任感、依恋和合作倾向,同伴游戏促进儿童的自我认同、群体适应和社会交往能力的发展,同时塑造着儿童的社会角色和规则意识。游戏以轻松、充满趣味的方式主导着儿童生命早期的文化适应,增强儿童的人文体验,并唤醒儿童的内在天性和自我意识。游戏通过玩具、材料等生成儿童的物质文化,游戏情境和游戏规则的产生孕育儿童文化的精神层面,由此儿童以游戏为中心建立文化世界。不同时代和地域之下的儿童游戏具有跨文化性,儿童游戏在童年生活中代代传递、生生不息,儿童的游戏文化是连绵的、经久的,又是历时性的,每一代儿童都有属于自己的童年游戏文化,儿童在游戏中更新着童年文化,延续着童年精神的生命力。

(三)儿童在游戏中习得并再构成人文化

游戏引导儿童习得成人文化并生成自身的文化世界,儿童习得文化的过程中伴随“濡化”,即个体接受文化熏陶而“文化化”,从而适应社会生活。海伦·斯瓦茨门认为,游戏是人类的一种适应行为,而这种行为只有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下才能得到准确解释[26]。儿童通过观察、模仿和创造的方式在游戏中习得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利用自然力量适应文明社会,逐渐建立社会身份。

儿童从自然人发展成为社会人,并不是被动接受和吸收成人文化的过程,而是主动参与、改造和再构既有文化的历程。科萨罗用“阐释性再构”描述儿童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创造性,认为“儿童参与文化常规是阐释性再构的关键要素”[27],儿童通过参与文化常规,从中获得文化归属感,同时对诸多规则和预设结构做出形变和重构,在此过程中儿童体验着文化参与的再生性。儿童游戏的文化再构性直观表现在儿童对游戏材料的创新使用、对游戏角色的改造和对游戏情境的自主创生,间接表现在儿童文化对社会文化的影响、游戏精神对时代精神的影响。儿童游戏的文化再构力量显示出儿童文化与成人文化的互育互哺,童年不是被动接受社会文化的生命过渡期,而是改造社会的一种“思想的方法和资源”[28]。

五、结语

儿童文化不是成人文化的附带品和衍生物,而是一种具有超越性的文化形态。作为文化表征的游戏是儿童的生活,蕴含了生命原初的新奇、灵动、纯粹与敞明。“只有人在充分意义上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是完整的人。”[29]席勒将人的游戏性视作完整人性的一部分,将人与游戏的关系引向终极论证。儿童游戏作为儿童存在的基本方式,同时是一种文化活动,蕴含着文化的属性、特征和价值,不断实现着儿童天性的生长和人类本质力量的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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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十三五”规划国家一般课题“建国70年来学前教育价值取向的变迁研究”(课题编号:BHA190139)的阶段性成果。

通讯作者:陶志琼,taozhiqiong@nbu.edu.cn

(责任编辑 王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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