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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有新思路

2021-05-14唐丽霞

人民论坛 2021年9期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现代农业职业教育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  现代农业  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青壮年劳动力从农业领域转移到非农领域,以小农户家庭为主要生产和组织方式的农业生产模式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近些年来,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土地流转等一系列改革解决了土地规模经营的问题,从而涌现出一系列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这些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构成了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引导者和重要载体。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之后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支持力度,中央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推动这项工作。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已经成为各地政府提升农民素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新型职业农民逐渐成为当前农业产业发展的主力军。

当前,我国进入了新发展阶段,发展目标从追求数量向追求质量转变,城乡关系正在转型,城乡融合发展和新型城镇化成为新的发展方向,发展要素从过去的由农村向城市的单向流动开始转变为城乡之间的平等交换、双向流动,逆城市化也成为一种新的趋势,这给未来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有新的思路。

拓宽新型职业农民的外延和培训内容

《“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将新型职业农民分成了以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骨干和返乡下乡涉农创业者为主体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遴选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就业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遴选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经营性服务的骨干人员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从而突破以种养为基础的传统农民的范畴,将农业全价值链环节的从业人员都揽括在内。此外,《规划》还明确了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务农农民、到农村创业兴业的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以及正在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民和涉农专业在校学生也都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对象,突破了身份上的限制,尤其是将从事与农业发展相关或者接受涉农专业教育的年轻人纳入到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的老龄化趋势。但是从各地实践来看,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仍然还是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的主要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业庄园、龙头企业、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业务骨干为重点对象,培育对象更多是当前已经从事农业或相关产业发展的主体,而缺乏对潜在的农业以及相关产业的新型职业农民后备力量的有效培育;培育内容仍然还是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对于当前农业新业态的关注程度非常有限,对农产品电商产业、休闲农业、农旅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新业态的从业人员关注得比较少;培育对象主要还是围绕农业生产技术人员展开,对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所需要的乡村治理、规划、农业政策分析等综合性人才缺乏关注。

未来,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可以考虑拓展其外延,不仅要考虑农业产业全价值链的人才需求,更要考虑到当前农业复合型功能的需求,尤其是三产融合和农旅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方向的需求。乡村振兴对农业人才的需求除了传统种养技术领域的人才,对以农业和乡村为依托的二三产业的人才需求也是非常急切的。农业功能的复合性和延展性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要求,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乡村基本公共服務朝着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乡村治理更加综合性,对乡村治理人才的培育可以考虑纳入到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中。

虽然当前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也开始关注农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农业政策等相关内容,但是对当前现代化农业技术和装备等领域的培育关注还不够,尤其是智慧农业、精准农业、信息农业等高科技农业生产体系和知识体系在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涉猎的比较少。我国很多地区的农业是出口导向型的,农产品进出口受到国际相关法律法规和不同国家在农产品安全、质量和检疫检验方面政策和规定的约束,因此对于国际农产品生产和国际贸易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另外,随着当前消费者对高质量农产品的需求和对品牌的追求意识越来越强,品牌建设和经营领域的培训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未来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要从身份上、业态上和技术上进行重新定义,跳出传统的农民培训范畴。

丰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体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农广校、涉农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等培训机构为主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这些培训机构也和很多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以及典型农村建立起了合作关系,将理论知识传授和实践实训相结合。农业高等院校、农业中高职院校以及农业科研院所主要是以提供学历教育为主,举办各种不同类型的短期培训班;农广校、农技推广机构等主要提供各种类型的短期培训。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已经成为当前职业教育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我国有超过40多所农业高等院校开展职业培训项目,涵盖了农业、林业、水产渔业等不同的农业领域。近年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越来越重视企业、农业园区以及农民合作社等的参与,提供理论学习的院校与企业、农业园区、农民合作社等合作建立“理论学习+实践基地”的培育方式,企业、农业园区和农民合作社逐渐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一个重要主体。农业农村部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名单显示,2017年认定的100家基地中只有20家属于企业、农业园区和农民合作社,2018年有近70家属于企业、农业园区和农民合作社,这也意味着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市场主体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可以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实践实训的场所,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中的“干中学”,以弥补学校教育培训的不足。

虽然越来越多的农业企业开始参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但从实践看,仍然还是以学校培训为主,企业参与程度非常有限,这不仅是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面临的重要挑战,也是我国整个职业教育的短板。在国际上,德国双元制的职业教育体系为德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技能型从业人员。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最明显的特征是“企业主导、学校补充”,企业主导建立职业培训关系,学生先与企业签订接近正式工作合同的培训合同,然后由企业推荐到合适的职业学校就读;企业实训时间占总培训时间的70%,学校教育起到补充基础和专业理论知识作用。一般情况下,采取的是“1+4”或者是“2+3”模式,也就是说一周有1天或者2天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有4天或者3天在企业实训或实习。如何发挥企业、农业园区和专业合作社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主体性作用,这是今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提升的一个重要考量。从目前提供职业教育的培训机构来看,主要还是以传统产业发展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机构,乡村旅游、康养等领域的机构参与较少。另外,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一些专门致力于乡村产业和农村发展的社会组织也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还没有见到太多社会组织的身影,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未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作用,值得思考。

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方式和内容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方式主要包括学位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学位教育主要是面对应届中专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提供中高职教育,这些中高职院校涉农专业毕业生中很大一部分成为了新型职业农民的潜在人群。比如,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创新学历教育方式,面向有能力的农业经营者提供非全日制的学位教育项目,招生对象一般是50岁以下、初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务农农民以及农村新增劳动力。考虑到农民学生学习时间灵活和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学院在提供课程学习上采取“课程超市”的方式,提供近90门课程,学员除了要修读2门公共必修课和4门本专业核心课程之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基础、兴趣爱好、工作实用、实际需求,选择16—18门课程,修完85学分即可毕业。此外,学院还采取了参加各种技术和技能培训班抵扣学分的方式来增加农民学员学习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如今,更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是通过培训班的方式来实施,每个省市县都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和目标。以昆明市为例,从2016年到2020年,计划培训新型职业农民2万人,其中2016年1000人,2017年至2019年每年培训2000人,2020年培训3000人。培训方式基本上都以短期为主,生产经营型不少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不少于7天,各类培训理论授课时间不超过50%,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30%,研讨、考试考核时间不超过20%等。此外,我国还拥有完善的农广校系统,目前全国约有各级农广校2000多所,这些学校制作农业广播电视节目,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手段来开展培训工作。

总体上来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方式相对比较传统,更加侧重于课堂授课,偏重于理论讲授。虽然很多学校和培训机构都采取了实践加实训的方式,但是很多实践和实训基地仅仅为学员提供参观和考察服务,针对学员动手参与的实践实训项目还非常少,与实现学员职业能力的构建相比还有很大距离。笔者前两年在温州调研时,温州科技职业学院的负责人也表示虽然他们已经和十多家农业企业和产业园区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合培训合作关系,但是大部分企业和产业园区仍然只提供学院参观考察服务,能够给学员提供实习实践的机会非常有限。一些培训机构虽然在校内建立了实训车间或者基地,但受制于经费的限制,提供实践实训的程度非常有限。“校中厂”仍难以形成实际生产场景,也缺乏配套的懂操作的师资及后续更新资金,实训中心无法真正发挥技能培训作用。因此在未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如何将实习实训机制落到实处,将实习实训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也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在线教育的培训手段和方式在不断创新,可以考虑将在线培训和教育的手段运用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丰富培育的手段和路径。

提升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含金量

目前,各地非常重视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以昆明市为例,政府鼓励各类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都市农庄、家庭农场和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固定从业人员要求20%以上要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服务于乡村的农技推广员、村动物卫生防疫员、农机服务人员、农场植保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等要求80%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业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金融、财政等相关方面的支持,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逐渐得到了重视。但是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仍然是一种事后的认证,并不是从业的资格。这虽然符合当前我国农业人员的特点,但也无法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可度。农业产业难以形成像其他职业“先有证后上岗”的就业环境,使得全社会对于农业劳动力供给的技能型人才关注度不够,认为农业是一个无门槛的行业,从而难以提升对农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尊重度,降低了农业对劳动力的吸引力。因此,如何把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打造成真正的“职业资格”证书,让农民也成为持证上岗的技能型职业,提升职业农民的专业性和职业程度,改变对职业农民的职业歧视,也是未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一个重要考量。

此外,目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还缺乏全国统一认证办法和标准,主要以培训机构发放的培训证书以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为主。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课程和内容设置也主要是各培训机构根据自身的师资力量、机构能力等来确定,缺乏相对一致的培育标准和内容规范,这也就降低了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和影响力。在德国,一些行业协会和商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机构通过制定相关职业技能的技术标准、资格证书的认定标准以及组织资格证书的认定,从而建立起“政府+企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职业培训体系。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和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和进行资格证书的考核等,不同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虽然不同区域在一些技术规程和标准上有一定差异,但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资格证书的认定在全德国都是被认可的,从而成为从业人员找工作、讨论薪资待遇的重要保障。目前在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各种协会和行会的参与非常有限,未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可考虑如何促进协会和行会的参与,制定不同级别新型职业农民的认证标准和评定标准,提高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认可度,而不仅仅是获取政府主导的支持性政策条件,从而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地位,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加入到队伍中来。

从2012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开启,到“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目标,经过近十年的努力,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培训体系逐步构建,全国各地诞生了一批批新型职业农民,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也有所提升,能创业、敢创业、有技术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发展渴求的人才,加上乡村振兴产业建设对职业农民的刚性需求,更需要我们在职业队伍、职业化程度、职业培训、资格认定等环节投入更多的关注,不断丰富和拓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思路。目前,在基层已经存在针对完善以上环节的创造性实践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国际职业农民的培育做法也有很多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因此,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以下四个发展方向。首先,职业培训客体要突破身份限制,从传统农业从业者、技术人员,到潜在农业以及相关产业的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培育乡村治理、规划、农业政策分析等综合性人才;其次,职业培训供给主体要从以高校为主向企业、农业园区、专业合作社和社会组织多元培训供给主体转变;再次,職业培训内容要从传统种养殖业拓展至农业发展新业态,从接触新事物拓展新视野的参观考察环节,到真正构建职业能力建设体系的实践实训环节转变;最后,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要从事后能力认定前移为从业资格认定,加强认证办法和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可度。

(作者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王伟进、唐丽霞:《企业协同: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基本取向》,《社会政策研究》,2020年第2期。

②《“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户网站,2017年2月20日。

责编/银冰瑶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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