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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中小学音乐教育法规的演变

2021-04-14褚希

课程教育研究 2021年21期
关键词:民国时期音乐教育法规

褚希

【摘要】音乐教育法规的建设是音乐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本文以民国时期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音乐教育法规为研究范畴,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大量的相关文献,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梳理该阶段中小学音乐教育法规的演变脉络,以期能为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法规的改革与发展作参考。

【关键词】民国时期  音乐教育  法规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21)21-0162-02

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民国是一个特殊的时期。1912年元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此后的37年进入了一个战乱纷繁的时期,虽然战争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但是这一时期的学校音乐教育法规并没有停止发展,而是经历了从幼稚到逐渐成长的演变。

一、民国初期(1912-1919)

1912年1月9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成立,蔡元培擔任教育总长。他上任后废除了原有教育中的封建内容,开始重新建立新的教育体系,立即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停用清政府颁布的教科书,废止带有封建色彩的课程。同年,教育部召开了中央临时教育会议,蔡元培在会中提出了德、智、体、美四育齐驱并进的教育主张,并将音乐划入美育的范畴。

1912年9月起至年底,教育部先后颁布了《小学校令》《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中学校令施行规则》,1913年3月颁布了《中学校课程标准》。其中,《小学校令》第十一条指出:“初等小学校之教科目,为修身、国文、算术、手工、图画、唱歌、体操”,[1]第一次将音乐列入必修课。另外三则教育法规规定了小学、中学音乐课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每周授课时数等细则。袁世凯建立起北洋军阀政权后,大搞教育复辟,1915年颁布的《国民学校令》《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等文件中形成了一股复古主义的逆流。

二、五四运动——20世纪30年代中期(1919-1936)

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在科学和民主两大旗帜的指引下,我国的学校音乐教育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20年,教育部颁布《小学校教员检定细则》,[2]规定了小学校音乐教员的检定内容为单音唱歌、复音唱歌、教育学、音乐教授法。1922年,全国学制会议在北京召开,11月公布了《学校系统改革案》,将四年制中学改为三三制,分为初中和高中,[3]史称“壬戌学制”或“新学制”。随后,新学制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制订的《小学音乐课程纲要》《初级中学音乐课程纲要》,于1923年颁布,小学音乐课的教学方法从听唱法教学逐步转变为视唱法教学,并增加了对乐理知识的学习;初中音乐课的内容包含乐理、唱歌、乐器,高中则不设音乐课程。这是中国音乐教育史上真正意义上结构完整,内容详实明确的普通学校音乐课程标准,具有转折性的意义。[4]此后,音乐课程标准经历了多次改革,课程设置逐步迈向规范化。

1929年,教育部颁布了《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小学音乐》和《初级中学音乐暂行课程标准》。教学方法要点是此小学音乐课标的重点,共有23条规定,如“曲谱用五线谱,非万不得已,不用简谱。用五线谱教学的,绝对不得并用简谱。”1932年,教育部对1929年的音乐课程标准进行了修改,出台了《小学课程标准音乐》《初级中学音乐课程标准》《高级中学音乐课程标准》。初中的音乐课标变化较大,在原先的基础上增加了大量的音乐理论知识,包括读谱法、音阶、调式等知识,音乐课时由原来的每学年每周2小时改为第一学年每周2小时,第二、三学年每周1小时;另外,这是教育部首次在高中加入音乐课程,音乐课程时间为每学年每周1小时,在声乐演唱方面比初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视唱各种繁复转调的乐曲,选唱中外名人的练习曲。此外,高中时期还要学习音乐历史。1936年,教育部对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再次进行了修缮,将小学的课标按年级分成两部分,分别为《小学低年级唱游课程标准》和《小学中高年级音乐课程标准》,小学低年级的音乐课改名为唱游课,在课程设置中加入了适合低年级儿童的音乐游戏,包括故事游戏、接力游戏等。初中和高中音乐科教学时间再次减少,初中变为每学年每周1小时,高中则缩短为与图画课每2周轮流教学1次,每次1小时,共三学年,声乐演唱方面也降低了一些难度。

1927年起,中国共产党在湘、赣、鄂、闽等地陆续开辟了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了苏维埃政权,这些共产党领导的地区统称苏区,苏区也颁布了与音乐教育有关的法规。1934年,苏区中央政府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和《小学课程教则大纲》,对一切儿童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规定唱歌、手工、图画等课程全部归为“游艺课”,每周8课时。在教学实践中,苏区小学的唱歌很注意与政治斗争及生产劳动的联系。[2]针对中学,公布了《修正高级中学各学期每周各科教学科目及自习时间表》,规定各学期每周音乐课为1小时。

三、全面抗战——新中国成立(1937-1949)

这一时期的中国经历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两大战役。抗日战争时期政权林立,除了共产党和国民党两大政权,还有被日军占领的沦陷区伪政权。蒋介石为首的国统区实行的是法西斯主义教育,共产党领导解放区实行的是新民主主义教育,由日寇统治的沦陷区则实行奴化教育。[5]

抗战时期,歌咏运动广泛开展,音乐作为宣传抗日的媒介得到充分重视。因此国统区在音乐教育法规的制定上,以协助抗战为重要原则。1938年8月,教育部颁发《改定初高中音乐图画每周教学时数》,增加了初高中每周的音乐教学时间。同年12月发布《中小学音乐教育应注意事项》,规定音乐教材要多采用抗日救亡的歌曲。这一时期的音乐课程标准经历了三次修改,第一次是1940年颁布的《修正初级中学音乐课程标准》和《修正高级中学音乐课程标准》,相较于1936年的版本,这一版的课标教学时长增加了;教学内容方面更加重视合唱,提高了合唱的难度;实施方法上,去掉了1936年的“废除首调唱名法,代以各国现行之固定唱名法”[1],这一调整更符合当时教师和学生的音乐水平状况。1941年,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决议“设六年制中学,不分初高中”,中小学音乐教材同时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小学部分,将原来的游唱课和中高年级课标取消,改为统一的《小学音乐科课程标准》。初高中的课标合并为《六年制中学音乐课程标准草案》,这是1936年初高中音乐课标的综合,内容则变化不大。第三次改进是在1948年,小学课标从1941年的合并课标又分为《小学低年级唱歌游戏课程标准》《小学中高年级音乐课程标准》,此次小学课标修改依据的学制与1936年的有异曲同工之处。此外,初中、高中同1940年一样,分开制订课标。

抗日战争爆发后,毛泽东提出“一切文化教育事业应使之适合战争的需要”,[6]1938年边委会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小学校教学科目及每周教学时间表》指出音乐课应多授救亡歌曲,以激发儿童的爱国情绪,培养民族意识。1940年颁布的《晋察冀边区中学暂行办法》指出中学教学任务是培养青年,坚持抗战到底,实现三民主义新中国,音乐教学内容包含救亡歌曲、指挥等。此外,苏区政府还颁布其他涵盖中小学音乐教育的法规,如《陕甘宁边区小学规程》(1939年)《晋冀鲁豫边区小学暂行规程》(1942年)《苏中区小学暂行规程》(1944年)《华北区小学教育暂行实施办法》(1949年)等等。由此可见,苏区不像国统区那样采用统一的音乐课程标准,而是不同的区域定制不同的教育规章制度,体现了灵活性和地域性。

抗日战争期间,日寇不断入侵以及中国军队的节节败退,促使了淪陷区的形成,东北、华北、华中为主要沦陷区。日寇在沦陷区内对中国人民施行奴化教育,以“阐明东方道德,尤致意于忠孝之大义”为教育方针,“养成忠良之国民”,即以培养具有奴才思想的“忠良国民”为目的。[7]日本侵略者将日语列为必修课程,规定音乐课第一节学日本国歌,禁唱抗日救亡的歌曲,印发有色情内容的“流行歌曲”,毒害学生的思想。

教育理念与教育目的的差异导致国统区、解放区、沦陷区中小学音乐教育法规的截然不同,直到新中国成立,我国的中小学音乐教育法规才走上了统一的道路。民国时期,音乐教育法规的发展与演变,引导着学校音乐教育朝着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前进。音乐教育研究者、实践者应该在对比参考民国时期中小学音乐教育法规的基础上,以理论结合实际,配合时代的特点,将音乐教育法规建设的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参考文献:

[1]吴履平主编,课程教材研究所编:《20世纪中国中小学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汇编 音乐、美术、劳技卷》,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2]伍雍谊主编:《中国近现代学校音乐教育1840-1949》,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3]石鸥,吴小鸥著:《简明中国教科书史》,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74.

[4]沈菡.论20世纪上半叶中国普通学校音乐课程标准研究[D].上海音乐学院,2007:3.

[5]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编.《老解放区教育资料(二)》,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6:365.

[6]章咸,张援编.《中国近现代艺术教育法规汇编(1840—1949)》,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66.

[7]杜成宪总主编,黄书光著:《上海教育史第2卷 1912—1949》,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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