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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与司法伦理
——读阿西莫夫的小说《法律之争》*

2021-03-26辉,陆

关键词:阿西莫夫判例小说

于 辉,陆 冬

(南开大学 汉语言文化学院,天津 300071)

作为美国科幻小说黄金时代的代表人物之一,苏俄裔犹太作家艾萨克·阿西莫夫(Isaac Asimov)一生创作力丰沛,作品数量惊人,类别除了哲学以外,几乎涵盖整个“杜威十进制图书分类法”,其中尤以科幻小说和科普丛书最为人称道,为此他曾与罗伯特·海因莱因、亚瑟·克拉克并列为科幻小说“三巨头”,还曾被誉为“百科全书式的科普作家”“这个时代的伟大阐释者”和“有史以来最杰出的科学教育家”。遗憾的是,对于中文读者来说,尽管几十年来阿西莫夫的作品在中国被翻译的已达百种之多,但他仍然不算世界著名作家,其作品也不曾被广泛阅读,哪怕是刘慈欣著名的《三体》科幻小说名噪一时,都没有借势引发其作品的阅读热潮。

阿西莫夫迟迟不能在中文阅读世界得到高度的、广泛的关注,有很多原因可以探寻,其中就不排除阅读语境不合时宜的问题。所谓阅读语境不合时宜,意思是其小说缺少紧张刺激的故事情节,而更加追求人文与科技、哲学和超验世界的深度思考,曲高和寡之下,难以吸引大众的眼球,毕竟严肃文学说到底是小众的,加之大众在历史演进中本就缺少思辨的传统,能够进行深度思考的人本就更加凤毛麟角。

一、“法律之争”的诉讼问题

与阿西莫夫不被广泛、高度关注相比,与曾一度流行过的《基地》三部曲和《我,机器人》以及《永恒的终结》相比,短篇小说《法律之争》所受到的关注,可谓门前冷落到结冰——这绝对不是夸张的文学修辞。

《法律之争》是一篇短得不能再短的小说,一共九百零几个字。在今日短篇小说中篇化、中篇小说长篇化的大趋势中,这样的小说被划入微型小说的行列也不为过。尽管“微乎其微”,但它所触及的法律适用问题、科技进步与社会治理问题等,是很值得品评一番的。

小说在没有任何背景、铺垫和细节描写中开篇了,阿西莫夫写道:“蒙提·斯台恩通过妙巧的诈骗手段,窃得了十多万美元,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他是在过了法定期限之后某一天被逮捕的,这一点也是没有疑问的。”[1]321以这种直白的方式开篇,已经表明作者不想在任何可能废话的地方多浪费一个字,借用中国古人的说法,就是敬惜字纸、惜墨如金。

仔细分析这两句话,其实很有意味,一方面是写作形式上作者直入正题;另一方面,作者借这个形式宣布了一个既成的事实:(1)斯台恩诈骗成功;(2)斯台恩在法定期限后被逮捕了。在两句话的既成事实叙事中,其他一切情节都没有再额外交代,包括斯台恩使用了什么巧妙的诈骗手段,他是如何被抓的,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等。

常识显示,诈骗肯定是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小说开篇同时提到法律追诉时效已经过期的问题,而且根据后文可知这个期限是七年。随之,十多万美元的数额问题,也被提出来。小说后面提到的3004年,依据现在的时间计算,大概是近千年后。根据过往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和购买力来看,显然十万美元千年后在人们的心里价值感要小得多。这等于作者隐晦地透露出因为诈骗涉案金额并不是太大,所以在起诉、律师辩护以及法庭审理和宣判中,案件本身并非多么重要。

小说接着写道,这个追诉时效的问题,并非是真的时间流逝到七年后,而只是斯台恩操纵了一架他非法占有的时间机器,将七年零一天的控制装置调到未来。小说到了这里,不禁让人有一种现实的穿越感,如同进入漫威系列电影里一样。

自从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和霍金提出“时间就像是一条河流,在不同的地段会有不同的流速”后,时间不可逆的科学理论已经被撼动,时间流速在强大磁场中被改变已经在实验中得到证实,随之量子纠缠、光速是否最快、地球以外速度与时间的比例、反物质与暗物质等问题,也都在物理学、天文学界的研究中原本作为科学想象的产物,已经让人感觉并非不可能。甚至苏美文明传说中的阿努纳奇、玛雅文明中的天文学、柏拉图著作中提及的一夜之间消失的亚特兰蒂斯、西琴在《地球编年史》中所揭示的第十二天体,也都不再显得那么虚幻。

小说中的时间设定是3004年——这显然是离当下很遥远的未来的隐喻,由于科技的手段发展,已经出现时间机器,意思就是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操作、改动时间设置。在这一科技新武器的助力下,作为诈骗犯的斯台恩,轻而易举地将时间向后调整重置了一下,然后就仿佛穿越时空越过追诉时效期。可是,纽约警察并没有穿越,当然不认为斯台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于是抓捕了他,并交给纽约检察官提起诉讼。纽约检察官显然也认为斯台恩有罪,理由是追诉时效的法定期限“是为保护罪犯免除惧怕被捕、无止无休地担惊受怕而制定的仁慈的措施”,但“对某些罪行来说,在一定时间内,恐惧中的恐惧(姑且这样说吧)可以看作是一种足够的惩罚”,斯台恩“并没有经历过这样恐惧不安的时刻”,[1]321所以追诉时效的法律条文并不适用于他。

在检察官的指控和理由中,斯台恩人为设定时间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得到质疑,或者说是操纵和重新设置时间本身是法律许可的,这等于说之后的法庭辩护是在这一前提之下进行的。

作为辩护律师,自然也遵守这一前提,于是他的辩护很简单:“在时间里藏身和在空间里藏身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如果在七年限期之内警方都没有发现斯台恩,那是他们活该倒霉。”“法律并没有说到测定罪犯害怕和痛苦程度的问题。它只是规定了一个期限。”针对检察官提出斯台恩没有度过期限的指控,他拿出斯台恩的出生证:生于2973年。从而推断出斯台恩犯罪时是3004年,31岁。现在的时间是3011年,斯台恩38岁。检察官指出,事实上斯台恩在生理上不是38岁,而是31岁。辩护律师进一步反驳说:“只要认定了一个人有足够的智力,法律就承认法定年表的年龄,只需用现在的日期减去出生的日期就可求出这个年龄。”[1]321

尽管接下来检察官痛心疾首地指出:“如果允许斯台恩逍遥法外,法典上的法律条文将会有一半变为一纸空文。”但正如辩护律师所说,除非修订法律,“把在时间中旅行写进去”,[1]322否则斯台恩就是无罪的。他同时也指出,即便是修订法律,斯台恩也只能适用此前的法律,而不应适用新修改的法律。律师的这末一句辩护,并非仅仅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只是强调了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常识,即不管是英美的判例法系还是欧陆的成文法系,法庭判决只能参照此前判例或成文法条,而不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已发生行为进行事后立法予以惩戒。

结合庭审控辩双方的控诉和辩护词,胜负的天平已经明显倾向律师一方,于是法官为难了:既有的判例经验完全不能面对这个新形势,也就是经验无法给现实提供参考,已有的法律条文就是七年的追诉时效期,但在高科技的时间重置后失去了执行效力,这等于说不管是作为传统和主导的判例法,还是作为补充的成文法条,都不能对常识判断的犯罪事实做出法律上认定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斯台恩犯罪,就等于检察官的控诉不成立,作为事实上犯罪的斯台恩在法律上是无辜的、自由的,可是这又与事实大相径庭、南辕北辙。小说写道,经过一周慎重思考和复杂的内心矛盾后,法官终于艰难地做出判决:“在时间内躲避拯救了斯台恩。”[1]322

辩护律师的胜诉与检察官控诉的失败,作为一个结果的两面,有一个关键环节,那就是双方都默认斯台恩重置时间的行为合法,并将其作为整个庭审的前提。可是,这一关键前提如果不成立,那么作为现实世界的案件本身,简单到不用那么复杂的控辩程序和过程,法官就可以轻松判决斯台恩有罪。然而,庭审现场偏偏就是不讨论这个前提,所以诈骗的事实和审判的法庭,就如小说所写的:法律被“带到了第四度空间”后,作为维护现实世界公正、有序的法律,不但不能起到惩戒罪犯的作用,反而成了罪犯逃脱罪责的帮凶工具。如此荒谬的一幕,竟然堂而皇之、一本正经地在符合程序正义的法庭真切地上演了。

二、诉讼后的副作用

好在作者设定的诈骗金额并非巨大,否则作为现实世界的读者,没有人能经受住司法伦理被这样破坏的结局。但是,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呢?如果不仅仅是金钱诈骗而是谋杀呢?如果案件不是发生在第四度空间而是发生在现实生活呢?如果案件作为后来案件的判例参照该如何呢?这是任何有思考和联想能力的读者都会关心和追问的。无疑,作者阿西莫夫是通过这篇小说提示人们关注这样几个副作用式的问题:

其一,首案在判例法系中的重要性。

通常来说,在英美等国的司法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判例法系。所谓判例法系,也叫海洋法、普通法、非成文法,对应的英文是common law,通常与制定法(也叫成文法)相对应,解释起来就是“如果法院之前曾解决过类似的争议,则法院必须遵循先例的推理,这就是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或是‘判例拘束原则’”(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2]2简单说,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

在判例法系下,斯台恩案的判决,就意味着一个新法律的诞生,日后再出现类似案例都要援引并参照此案例的判决。试想,这样非公正、非正义的判决,对于崇尚自由和个人权利的美国人来说,不是一个晴天霹雳吗?甚或等于公开嘲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3]175因为小说明白地宣称:即使经过了法律的正当程序,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可以被剥夺,也就是说结果的非正义是在程序正义的华丽外衣掩盖下实现了。这其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官是在十分不情愿的情况下宣判的,但是这个宣判作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参照,等于说法官在被动、无奈中成了结果非正义的决定人、实施者,这对一个法律人来说,无疑是非常残酷的。这也就是为何作者在小说中先后使用了“在法律史上是个转折点”[1]322“成为划时代的案件”[1]322等修辞的原因所在。

其二,科技进步与社会副作用的关系。

自从科学技术诞生后,人类就一直受惠于蒸汽机、火轮船、铁甲舰、汽车、动力火车、飞机、航空母舰、宇宙飞船、克隆技术等,尤其近几十年,科技进步的脚步和科技产品的更新换代已经令人目不暇接。马斯克在SpaceX首次载人火箭发射成功半年后,就刷新了单次火箭发射人造卫星总数143颗的最高纪录,以此推测,其2024年人类去火星的计划很可能被提前。

就在人们一路狂奔地追求和享受科技文明带来的成果时,包括电子、塑料等工业产品污染环境问题,克隆人等在内的科技伦理问题,核能资源的安全问题,虚拟网络犯罪问题等,伴随着迅猛发展的科技文明已经出现在人们面前,并成为一个个难解的课题。与这些显见的直观的问题不同,科技文明事实上已经在改变包括自由、人权、法治、平等以及小说中提及的司法伦理等社会要素,甚至文学、艺术和审美也都难逃被改变的命运。阿西莫夫无疑是其中感受颇深或比较前沿的那一个,他只不过是在小说中安插了一个时间更换器、制造了一个第四度空间,就让纽约的检察官和法官失去了固有的保障社会公正的能力。不妨再来重温他在《永恒的终结》中曾借助小说中的人物之口的警示:“人类总是会创造出太多奇技淫巧,最后反噬自身,所以一定要加以限制。这才是最关键的问题。”[4]122

其三,法律不是社会治理的万能钥匙。

与前两个主题相比,这一主题并不是那么清晰明确。一段时间里,思想界和学术界盛行制度决定论,韩东屏教授还为此在专著《制度的威力》中提出制度决定论属于一种历史决定论[5]387,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邓纲教授更是提出“制度决定一切”[6]。认同制度决定论的学者普遍认为,只要有一套良好的制度模式和社会规则,社会运行和治理自然就会随之良性化起来。

必须承认制度建设对于社会运行的重大作用,但如果上升到“决定论”的程度,事实上就已经演化为立场决定论。因为简单的常识显示,社会是由复杂的人群构成,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建设永远不可能完美,哪怕是康有为的“大同世界”、各种许诺的“黄金世界”以及赫胥黎笔下的“美丽新世界”。或者可以说,灰色地带、法外之地,永远是一个历史和现实的存在,而作为被动的法律、制度,如同电脑的杀毒软件,也将永远滞后于病毒的产生,就像纽约的检察官和法官拿使用时间控制器制造第四度空间的斯台恩没有办法一样。

尤其是,人作为复杂的社会有机体,其行为常常被情绪、心理和想象力所影响,怎么可能会有一种包治百病的社会万能药全方位、无死角地照看住所有奇思妙想和蓄意所为呢?有学者对此阐释说:“制度当然能够影响‘心’,但不能完全决定‘心’”。“‘心’是能动主体的一个黑箱,是数千年来人们探索的一个谜。人们可以找出无数的能影响‘心’的因素,但至今也没有找到全部因素。”[7]263

那么如何在法律、制度之外影响“心”呢?一般来说都应该承认宗教信仰的作用。从作者和小说的语境来说,自然应该指向基督教。在基督教话语体系中,站在律法角度说有“十诫”,也有很多类似“他来要审判全地。他要按公义审判世界,按他的信实审判万民”的经文表述;从关爱的角度来说,有爱邻舍并为那逼迫的人祷告等;即使是从制度层面来谈也同样,比如作为现代政治转型的标志——1688年的光荣革命,之所以能够成功地限制王权,之前的1215年的《大宪章》肯定是历史的一个因,但更接近历史转型的《威斯敏斯特信条》(1646年)同样也是一个历史的因,而且是更切近的因。其中有这样一些内容,比如第六章第四条:由于本源的腐败,我们完全不愿意行善、不能行善,并且被改造成为一切良善的反面,又全心倾向一切邪恶的事情,便不断行恶犯错。第十九章第六条:又因令他们发现他们的本性、内心和生活上有罪的败坏,当他们按律法检查自己的时候,就越发知道罪,为罪而谦卑,以致憎恶罪,同时更明确认识自己需要基督和他完全的顺服。[8]86因为有这种思想和理论准备,英国最终由光荣革命而确立君主立宪政体。

三、“最关键的问题”无法限制

富有讽刺意味的是,作者阿西莫夫虽然意识到要限制“最关键的问题”,却完全不认同这个人类经验,即他不但自认是坚定的无神论者,还特地专门写作了挑战意味强烈的《不羁的思绪》一书,其中毫不掩饰地说:美国人“一出生就要忍受盲目信仰和教条主义,我很高兴看到他们会把这当成是一种罪恶”;“千百万既不了解也不理解甚至反对进化论实际论点的美国人,却高举《圣经》行进在黑暗军团的行列之中。他们是一种强大而又可怕的力量,脆弱的纯理性长矛穿不透他们,对他们也毫无影响。”“就是这些无知的人,他们是我们当中最无知、最缺乏想象力和最没有思想的人,要使自己成为我们所有人的向导和领路人;要将他们的虚弱而又幼稚的信仰强加给我们;要侵入我们的学校、图书馆和家庭,以便告诉我们要读哪种书,不要读哪种书,要用哪种思想考虑问题,不要用哪种思想考虑问题,要接受哪种结论,不要接受哪种结论。”[9]8-9、13、27

不需要更多摘引书中的资料,仅从上述言论就可以断定阿西莫夫将信仰纳入科学、理性层面,要求以科学标准和理性思维对超验世界进行检验,据此得出自以为是的结论。这种二元思维模式,基本可以说是一种明显而又肤浅的僭越,因为现代科学最初的开创者们并没有如此敌对,而且他也没有注意到科学与信仰之间因为相互“质疑——反应”而推动双方进步的一面。从这一点看,阿西莫夫远没有他的前辈伽利略、牛顿、笛卡尔、帕斯卡尔以及完成人类基因组序列的遗传学教授柯林斯那么明智,那么有智慧。

因为认知的局限,阿西莫夫大概在创作中没有料到小说《法律之争》在不知不觉中“以己之矛戳己之盾”了,或者可以说陷入哈耶克所谓的“致命的自负”中,即作者意识到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或者唯科学论,会给社会带来新问题,而且是难以解决的重大新问题,但他在没有给出自己的思路和药方的情况下,却用自己对于超验世界的决绝态度,将问题的解决渠道给彻底封堵住。

到这里,不得不说,人类常常处于自相矛盾之中,这也是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造成的最大负面资产,但是人类又常常乐在其中而且云深不知处,忘记了这种状态并不符合理性和科学本身的逻辑,因为信奉科学和理性的人,首先就得承认二者的有限性,否则就等于是科学万能的科学教、理性万能的理性教的信徒了。同时,以科学和理性为宗教或新的意识形态,还将遭遇一个问题,即科学是在不断发展和否定自身中前行的,比如哥白尼、牛顿的理论诞生后,亚里士多德解释宇宙的地心说遭到否定;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出现后,牛顿的万有引力学说又被否定。如此不断进步,科学怎能具备永恒真理的特性呢?不具备永恒真理性,如何让人视为唯一标准和价值参照呢?同时,作为有限的认知模式的一种,人的理性就更是无法承受真理之重了。

短篇小说《法律之争》虽然是以科幻小说的面目出现,但科幻本身在小说中仅仅是一个道具,并非作者阿西莫夫着力要刻画的对象。作者真正要表达的是超前的科技文明之下,人类如何面对它所带来的各种新现象、新问题以及其对现有社会的规则、伦理造成的挑战和困境,毕竟科技进步不可能与社会的全方位发展同步。如何应对科技改变社会的新问题,在作者已经批判、否定宗教的前提下,人类是否还有其他解决问题的大智慧?这恐怕不仅是作者也是全人类需要共同思考和钻研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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