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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财务舞弊案例研究

2021-03-16陈恭睿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4期
关键词:康得新财务舞弊

陈恭睿

[摘 要]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壮大。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快,又处在经济转型关键时期,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近年来引发关注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愈发频繁,层出不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重创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对投资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财务舞弊问题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如何防治与管控则是重中之重。康得新作为昔日的白马股,风头一时无两,却因财务舞弊一夜间跌落神坛。文章以康得新为例,探究其发生舞弊的成因,并探讨防治与管控财务舞弊的措施。

[关键词]财务舞弊;康得新;舞弊管控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1.04.016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1)04-00-02

1     康得新简介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

成立于2001年8月,为深圳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450),

拥有三大板块业务,六大生产基地,下辖30多家子公司,营销网络遍布8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00多个细分类别、超过

1 000多种产品,主要客户超过1 600多家。

2     康得新财务舞弊事件回顾

2019年1月21日,康得新有到期债券15亿元无法兑付,公司债务危机曝光,银行账户被冻结。1月23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其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公司也戴上ST帽子。2019年4月30日,*ST康得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实现净利润2.81亿元,同比大跌88%。5月10日,康得新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表示,无法确定公司资金是否已被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非经营性占用。7月5日,康得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康得新2015-2018年连续4年净利润为负。

3     康得新财务舞弊手段分析

3.1   虚增业务收入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来虚增营收,通过虚构生产、采购虚增营业成本,财务状况真实性存疑。经调查,康得新有伪造银行单据、勾结关联方虚构交易等诸多不法行为。康得新2015至2018年的造假金额占这4年销售收入的80%,达到119亿元,与在西单支行凭空消失的存款金额接近。

3.2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未披露

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了用以即时划拨子公司康得新银行账户资金到康得集团的《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康得新账户发生收款等金额入账时便会直接划到康得集团,付款时再从集团账户拨付,账户虽然已清零,但日常收支却未受影响,所以不会被轻易察觉。

3.3   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信息未披露

2016-2017年,康得新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3份《存单质押合同》,2018年与中航信托签订1份《存单质押合同》,合同中为康得集团提供担保的事项均为光电材料大额专户资金存单。根据有关规定,从合同签订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应披露担保合同及对外提供的担保事项。但是,并未在康得新年报中找到为康德集团提供关联担保的信息。

3.4   募集資金使用状况未如实披露

康得新于2015年12月定增募资净额为29.82亿元,2016年9月为47.84亿元,名义上用于增资光电材料。2018年7月至12月,合计达24.53亿元的款项从康得新募集资金专户转出,用来支付设备采购款。设备款虽然按合同支付了,但是设备并没有收到,对这笔款项的支出一直也没有合理的解释。事实上经过多道流转后,转出的募集资金最终流回康得新,用以虚增利润、偿还贷款等,相当于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这部分内容在年报中也未见披露。

3.5   利用应收账款造假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康得新有账面余额60.94亿元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应计提了12.28亿元,但是对于上述计提的依据,康得新却未能给出。分析应收账款的历史数据和回款情况,全额或大部分收回的可能性不大,营业收入的真实性有待商榷。

4     康得新财务舞弊成因分析

4.1   面临资金周转压力

打造先进高分子材料平台作为康得新上市后的发展蓝图,巨大且持续的资金投入是其最终实现的关键。但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大形势下,融资的压力难以避免,市场份额萎缩也困扰着康得新。投入巨资建成的生产线虽然产能可观却早已超过了市场的需求。资金周转不畅、萎缩的市场份额、过剩的产能使康得新的经营面临困境。

4.2   面临退市风险

企业连续3年亏损将会被暂停上市,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还未盈收,上市资格则会被撤销。面对连续4年均告负的净利润,康得新连年的巨额亏损若不靠虚增收入来填补,则其从资本市场上消失是注定的。上市之壳作为金字招牌,得来不易,保壳的执念让康得新选择了舞弊。

4.3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

内部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康得新,共同控制和管理只是空谈。上市后的康得新股东数量众多,但难掩其一股独大的局面,占股7.75%的浙江中泰作为第二大股东,仅占康得集团24.05%股份的1/4,于是康得新的实际控制人便成为拥有康得集团80%股权的钟玉。在康得新内部,只是流于形式地设置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原总经理陈曙与钟玉是夫妻关系,2/3的监事会成员与钟玉存在关联关系,为隐匿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为康得集团提供关联担保创造了机会,也为大股东操纵财务报表、转移资产提供了便利。

4.4    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

绝大部分财务报表使用者是散户股民,其普遍特点是对金融财务等领域认识不足,导致有些财务报表中的细节变动很难被发现,加上信息不对称也让股民很大程度处于弱势地位。于是深谙此道的康得新便大肆美化财报,炒热股价吸引关注,套取更多资金。

4.5   审计工作复杂

康得新拥有三大板块业务,六大生产基地,九大研发中心,下辖30多家子公司,拥有100多个细分类别、超过1 000多种产品,极其庞杂的关联关系,导致审计工作量大且复杂,纷繁缭乱的关联公司交易,让康得新以此作为掩护,给审计人员发现舞弊行为造成一定的困难。

4.6   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虽然经过多次的修订,暂时满足了整体上对制度的要求,但目前我国会计制度并非滴水不漏,局部设计上仍然存在较大的漏洞。比如,对康得集团用来转移现金的《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的审查并不严格,现行会计准则中也未强制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该部分内容。证监会对康得新舞弊的惩罚仅是处以頂格60万元罚款,处以相关责任人3万元至90万元不等的罚款。面对动辄上百亿元的不义之财,几十万元的罚款不过九牛一毛。当过低的违法成本在巨大诱惑面前不值一提时,造假舞弊就难以遏制。

4.7   外部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

从2012年开始,康得新的年报审计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年报审计的费用从原先每年190万元涨到每年210万元。在财务舞弊发生的4年中,康得新总计向瑞华支付了840万元酬金。如若不继续开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与康得新的长期合作关系将很有可能受到影响。事实上证监会不只一次处罚过瑞华,屡查屡犯的行径让人不禁怀疑康得新财务舞弊是否有瑞华从中包庇。

5     针对财务舞弊的管控措施

5.1   改善企业内部治理制度

为了避免一股独大,防止大股东占用资金,股权应该适当分散,通过相互牵制保护各方权益。重叠交叉的监督机构职能是互相推诿责任产生的重要原因,应明确划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责任范畴。增加熟悉财务知识作为选举监督机构人员的要求,专业盲区消除了,才能保证专业的审查监督。可以设立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小组,审计小组不仅要监督完整的经营过程,而且要在决策中有话语权。独立董事应积极参与监督,发挥自身精通业务的专业性与所处行业的权威性,独立客观地为董事会决策把好关。

5.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及信息披露制度

非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范围要制定明确,保证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可靠并且能被投资者及时了解到。执法监管体系应对财务舞弊加大惩处力度,通过相关立法的完善,更明确地划分舞弊在刑事、民事等方面的责任。为了对合谋行为进行震慑,应该对重大金融案件中第三方责任人进行处罚和追责,由金融监管体系尽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该机制并不断加以完善,明确涉案方惩处措施与承担责任的范围。

5.3   强化对财务舞弊的识别研究

为了规避投资风险,投资者要做好金融、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储备,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要学会进行分析。对于企业经营模式,投资者应要仔细审视,想要了解全面,可以利用证监会披露的企业信息,不仅要做好对其高管、母子公司之间关联性的调查,还要全面调查客户和供应商。

5.4   强化审计监督力量与审计的独立性

为防止审计机构协助公司隐瞒罪责,进而牟取暴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①禁止会计师事务所数年对同一企业进行连续审计,减少其协助舞弊的机会。②审计费用由独立的监管机构发放给事务所,统一由作为中间媒介的监管机构按时收缴上市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由此断绝二者的资金往来,保证事务所的独立性。③对于有案底前科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评价机制量化事务所的独立性,作为选择中介机构的标准,供上市公司与公众审视和参考。④为切实增强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效率,应当由证监会制定保密条例,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要将民间诸多专业人士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参与资本市场监督,形成社会监督的强大力量。

5.5   融资机制需要革新

“融资贵,融资难”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发展中的老大难问题,上市公司迫于融资压力而陷入财务舞弊泥淖现象屡见不鲜。建议政府从宏观角度,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发现不良筹资成本及时清理,为企业“供血输氧”,只有企业融资问题得以解决,财务舞弊发生的可能性才能有效降低。

5.6   强化审查上市公司关联方行为

监管部门要将上市公司集团内部与其关联方的行为作为日常监查活动的重点,穿透追踪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财务流动,对可能存在违规利益输送的关联方行为要及时发现并调查,并在制度层面要求涉及重大财务风险问题的相关实体保持透明度和独立性。一旦发现集团母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大额资金流通或关联方交易,应查清每一笔交易的细节,落实款项最终去向和用途,并及时适当地披露这些信息,让妄图利用信息不对称转移资产或套取资金的恶劣行径不敢抬头。

主要参考文献

[1]骆良彬,曹佳林.基于公司治理的财务造假问题探析:以日本东芝为例[J].会计之友,2017(5):118-121.

[2]祁金祥,王茗阳,刘志耕.从一虚增收入审计案例谈CPA职业怀疑[J].财务与会计,2019(13):79-80.

[3]周萍,项军.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现状、成因及规避措施:基于2008-2018年证监会处罚决定的统计分析[J].会计之友,2020(2):14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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