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新语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路径选择
2021-03-15乔少辉王佳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5期
乔少辉 王佳
[摘 要] 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是注册制的核心。新证券法出台后,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修订被提上日程。为激浊扬清,整治资本市场乱象,要求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承担更多责任,以强制披露、公平披露为原则,以自愿披露为补充,禁止非法披露,构筑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 信息披露;注册制;上市公司
1 问题的提出
近一年来,以注册制改革为驱动,以新修订的《证券法》为准绳,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并广泛征求意见。本次《信息披露办法》的修订是历经13年来的第一次修订,是社会经济实践中上市公司群体的新诉求在立法领域的具像化体现。
信息披露制度是注册制的核心构筑已成为学界通说,在注册制改革的驱动下,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必然会提出更高的要求。时移世异,过去的《信息披露办法》已不能充分满足改革深化的需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需要通过立法作出更细分和明确的界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简明性和层次性进行立法保障。《信息披露办法》的修订旨在为我国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为市场投资者撑起“信息公开透明”的保护伞,其价值不言自明。
2 上市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取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天然存在供需双方的博弈。第一,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供需双方所处的立场不同,致使双方产生隔阂;第二,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致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增加,同时也存在着符合监管规定但偏离投资者需要的信息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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