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融资租赁物的范围
2021-02-07陈广华张子亮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1期
关键词:不动产
陈广华 张子亮

【摘要】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发展为企业化解融资困难、盘活闲置固定资产提供了新的交易模式。 但囿于现行法规对融资租赁物的规定较为模糊, 且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物在学理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法理, 对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物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分析, 阐明以所有权能否转让为中心的不动产融资租赁物界定标准, 得出工业厂房、商业地产及商品房、不动产在建工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在其所有权和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可转移的情形下进行融资租赁的可能。
【关键词】融资租赁;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售后回租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01-0130-5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不动产具有价值较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等特点,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对资金不足、获取银行信用贷款较为困难等情形时, 通过将其所有不动产售后回租或融资租入其需要的不动产, 达到资金筹集和使用不动产的双重目的。 目前, 不动产融资租赁已成为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首选, 进一步推动了其市场需求的大幅增加, 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新的增长点。 不动产融资租赁迅速发展的另一重要原因为出租人的权益有了一定的保障, 部分不动产权属的转让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 在此情境下出租人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 并通过权属登记来保护其所有权, 从而使得交易的风险显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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