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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的税收治理精准立法创新

2021-02-07黄健傑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1期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

黄健傑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 涉税信息不对称、涉税信息孤岛以及税收治理相关立法的匮乏会加大税收治理的难度, 并影响精准调控目标的实现。 税务机关可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进行税收治理, 从而实现精准调控等目标。 而完善与创新税收治理相关立法是实现精准调控的关键性因素, 其有助于打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边界, 进而实现税收治理相关法律与税收治理技术的联动共振。 为此, 亟需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与大数据立法并健全相关数据库系统。 此外, 立法者可以大数据思维引领立法持续创新, 并将大数据与区块链等新兴技术融入其中。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新兴技术;税收治理;精准调控;立法创新

【中图分类号】 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01-0148-7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 税收环境、税收治理方法与相关立法之间的协调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精准治理目标能否实现[1] 。  高质量的税收治理有助于精准调控的实现及国民收入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而良好的税法之治有助于税收治理绩效的提升, 因此, 《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立法亟需创新与完善。 税收治理立法创新需要相关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链接, 防止出现制度之间的相互掣肘, 從而营造出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然而在大数据时代, 数据垄断在加剧涉税信息不对称的同时, 也加剧了市场失灵,  一旦制度结构性的政府失灵叠加, 实现精准调控的难度将会大幅提高。 此外, 高质量的税收治理离不开阳光、透明的市场环境, 而涉税数据信息孤岛难以被破除也成为以税收治理实现精准调控的一大障碍。 如何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融入相关立法创新中, 从而提升税收治理水平与强化精准调控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税收治理的诠释

(一)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的税收治理概念

税收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而良好的税收治理能力有助于国家治理制度绩效与制度执行能力的提升, 也有助于对政府履职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不少学者对税收治理的概念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 税收治理是通过合理配置各级政府、各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税收权力, 促进引导、管理、服务等税收功能实现的过程。 有的学者则认为, 税收治理是包含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税收收入分配等在内的综合性制度。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 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税收治理应当是通过财税手段实现的国家治理, 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 是多维度、立体的渗透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文明等社会各领域的整体性制度。 尤其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 全球市场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 各行各业之间的联系也愈加紧密[2] , 因此税收治理更应当是由多种制度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

大数据时代滚滚向前的浪潮赋予了税收治理这一概念新的时代气息[3] , 区块链、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税收治理理念、税收治理方式以及税收治理法律体系带来了根本性变革, 而在《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中也已经有了不少反映大数据治税的内容。

(二)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税收治理的发展

相较于传统的税收治理, 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的税收治理有了明显变化。 传统的税收治理手段主要包括:税收制度管理、税收法律与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征管以及税务稽查等。  以税收征管中的纳税申报为例, 由于税收阴影以及重复征税等问题并没有伴随“营改增”的完成而得以解决[4] , 涉及增值税发票以及出口退税等系统的数据难以被整合, 仅纳税申报这一环节就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20余个申报项目, 不同的纳税申报项目涉及不同的办理时限、办理渠道以及报送资料, 且这些涉税数据信息往往分属不同层级、不同部门, 因而具有“碎片化”特征[5] , 不易被集中采集与整合, 从而造成了税收治理与相关法律制定的不及时。 实践中相关涉税专业人士的匮乏, 也使现行税收立法体系面临着严峻挑战, 从而加大了相关立法为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税收治理“保驾护航”的难度。

针对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税收治理立法体系的漏洞, 国家正在不断创新与完善相应立法, 从而为税务机关更好地进行税收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以《税收征管法》为例,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按照其规定, 大数据工具亟需被运用到纳税服务中, 从而有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了解纳税人的实际需求, 借助大数据工具进行涉税数据信息的采集、分类与分析等, 并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层次对他们“分门别类”, 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治理, 进而实现精准调控。

二、大数据时代精准治理目标实现之困局

(一)涉税信息不对称加大了精准调控的难度

1. 数据垄断加剧了涉税数据信息不对称。 在大数据时代, 传统市场竞争的内涵因大企业与大数据的本质属性而发生了改变, 新型数据垄断加剧了涉税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同时也增加了税收治理等“有形之手”对失灵市场进行精准调控的难度。 数据垄断一般是指, 新型的互联网平台利用其独特的流量资源形成的垄断形式, 是一种存在于现代社会经济中隐蔽性极强且难以被察觉的新垄断形式[6] 。 这种新型的垄断具体表现为:其一, 拥有多元化、多维度的相关市场是数据采集平台所具有的重要特征;其二, 数据经济能够促使规模效应与范围经济效应持续发酵, 即其具有鲜明的网络效应;其三, 平台消费者容易被信息公司、互联网公司锁定。

一旦企业拥有了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以及丰富的数据资源, 其容易利用数据信息不对称压抑自由竞争的市场。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治理时, 数据垄断所导致的涉税数据信息不透明、涉税数据信息不对称会有碍这双“有形之手”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 而技术手段的匮乏也会使得精准治理实现之路“遍布荆棘”[7] 。 如何冲破涉税数据信息不对称的束缚, 防止数据垄断加剧市场失灵[8] , 从而使税收治理等“有形之手”充分发挥精准调控功能是理论界、实务界共同面对的难题。

2. 涉税数据信息不对称下的制度结构性失灵。 税务机关会更多地依赖涉税数据信息优势、政府资源优势对失灵的市场履行税收调控职能, 而对市场竞争具有天然的排斥, 从而易诱发政府失灵, 这恰恰是制度结构性失灵, 是难以逆转的[9] , 会降低税收治理绩效, 从而阻碍精准治理立法创新的实现。 税收治理这双“有形之手”能对失灵的市场起到调节作用, 如通过对富人征收更多的税来增加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在保障教育、医疗等关乎民生大计行业发展的同时, 实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税收功能, 引导市场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健康发展。

在大数据时代, 一旦涉税信息不对称下的税务机关等政府部门失灵, 则可能会使公共开支日趋减少或使贫困人口与中小企业的税负日益增加[10] , 进而导致社会不公与市场失灵的加剧, 这不利于市场竞争、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法律创新, 会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 然而, 在税收治理相关立法中, 有关部门公权力行使的相应法律约束机制不足。 以《税收征管法》为例, 其中不仅缺乏对银行、公安等第三方协调、配合税务机关履行税收征管职能奖惩机制的法律规定①, 而且似乎也很难找到对税务机关公权力进行约束的相关立法。 例如,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日常评估, 以及稽查、核查涉税信息时, 倘若税务机关逾越纳税人隐私权的边界而滥用公权力, 该如何为纳税人隐私权提供立法保障?此时, 又该如何完善相关立法以对税务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对此, 我国暂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涉税信息不对称正逐步使传统税收立法体系下的税收治理陷入困境。

(二)相关立法缺失不利于税收治理目标的实现

1. 破除涉税信息孤岛的相关法律规定缺失。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 综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等相关税收立法, 破除涉税信息孤岛的相关法律规定匮乏, 这也加大了税务机关针对数据垄断下失灵市场进行税收治理, 进而实现精准调控的难度。

有别于传统税收治理, 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的税收治理决策需要建立在全方位、多维度的涉税数据信息采集、分类与分析的基础之上, 而《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涉税数据信息来源较为单一。 纳税人主动申报的涉税数据信息、税务机关借助公权力采集的涉税数据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数据信息构成了涉税数据信息的一般來源。 但是, 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体系而言, 税务机关主要依托于行政权力采集涉税数据信息, 而缺乏纳税人主动申报的涉税数据信息, 更遑论公安、银行、社保等相关部门的第三方信息报告。 可见, 我国涉税数据信息的来源不仅呈现单一化的特征, 而且过于碎片化, 这也使得税务机关、纳税人、第三方等主体之间所存在的涉税信息孤岛难以被打通。 此外, 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涉税信息共享不平衡, 尽管涉税信息共享平台遍布于湖北、江西、四川等地, 但是不少地方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至今尚未建立, 此外, 涉税数据信息共享的类型、程序等还有待统一立法加以规范[11] 。 可见, 我国目前在税收治理领域, 对于涉税数据信息共享的法律设计还存在不少问题, 这也阻碍了精准调控目标的实现。

2.涉税数据信息共享法律机制匮乏有碍于精准调控。 税收治理离不开涉税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 而税收治理绩效的提升也需要引入并完善相关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然而, 由于我国税收治理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关立法的缺失, 如在《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等规范制度中, 仅对征税环节予以规定, 并未对涉税数据信息共享予以明确规定, 同时又受制于经济人有限理性以及商事主体的趋利性, 共同导致企业披露涉税数据信息的意愿不足。 相较于约束机制, 法律制度设计者更需要对激励的相容性予以考量[12] , 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对积极协调、配合税务机关征税工作的第三方缺乏相应激励机制, 容易致使税收治理中第三方协调、配合工作缺失。

《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②, 依照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实施账户查询、冻结和款项划缴等征收管理措施时,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应当予以协助。 中央税收立法与地方税收立法都以量能平等负担为价值“靶向”, 都将公平、平等作为重要的立法价值。 然而, 无论是在中央层面还是在地方层面, 涉税数据信息共享法律规范中责任追究条款的匮乏都是不争的事实[13] 。 可见, 涉税数据信息共享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立法缺失也使得税收治理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涉税信息不对称阻碍了税收治理立法创新

涉税信息不对称究竟会对我国现有的税收治理立法体系造成多大的不利影响尚未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另外, 对于如何借助新兴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宏观地把控税收调控市场存在的法律风险, 从而制定出好的税收治理法律, 也有待国内外学者进行相应探究。 依托于良法之治的税收治理有助于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及对国民收入与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再分配, 从而优化社会财富资源配置, 并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然而, 居于数据垄断地位的企业为了攫取大量商业利润, 往往滥用自身的数据资源优势, 致使市场信息不对称日益加剧, 而涉税数据信息的可视化、透明化有助于防止税务机关陷入决策盲目、决策失灵的窘境, 这给税收治理者准确采集涉税数据信息进而精准施策造成了不利影响, 也不利于立法者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此外, 传统税收治理手段之所以难以全面、及时地把控关键性、基础性的涉税数据信息, 也主要是因为涉税数据信息不对称, 脱离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支撑的现有税收治理立法体系难以适应税收治理发展之所需, 面对传统税收治理能力不足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往往束手无策。 若要对不同类型纳税人进行“靶向定位”以及精准分类, 亟需攻克涉税信息不对称这一难题, 否则实现便民、利民等纳税治理目标也将沦为“一纸空谈”, 为此, 在完善税收治理相关法律时, 其所调整的对象也需被“靶向”定位。

三、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税收治理精准立法创新的基础

(一)税收治理精准立法创新顺应了大数据时代浪潮

税收治理对于平衡失灵市场、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精准调控等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而税收治理立法的变革与创新顺应了大数据时代浪潮。 习近平总书记曾用“百年未遇之大变局”形容当今的时代潮流, 而大数据时代前进的浪潮正在这“大变局”之下, 给社会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式创新”[14] 。 当市场失灵时, 脱离税收治理等“有形之手”管束的大数据时代浪潮犹如“洪水猛兽”, 会给本就失灵的市场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 从而加剧市场失灵, 这也加大了税收治理的难度。

相较于大数据时代, 传统的市场经济各要素之间的连接并不如此紧密, 且开放程度较低, 因此传统的市场失灵往往是局部的市场失灵。 而在大数据时代, 许多割裂的经济区域借助于新兴的互联网、物联网平台有机组合成一个整体, 市场经济领域都将渗入数量急剧增长的市场信息, 从而使竞争的“硝烟”弥漫到市场的各个角落, 局部的市场失灵往往会导致波及面更广、影响更为深远的市场失灵, 甚至会引起整体的市场失灵。 此时, 传统的税收治理已难以实现对社会经济各领域的全覆盖, 也难以实现宏观调控所要求达到的经济总量平衡的目标。 然而, 挑战与机遇总是“如影随形”, 在大数据时代, 整体市场失灵在加剧市场动荡的同时, 也孕育了更多的竞争机会, 而充分的竞争又为税收治理领域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以及立法创新打开了更广阔的空间。

创新是社会经济、社会制度发展的不竭动力, 也是提升社会经济效率的必由之路。 即使社会公平是税收治理的重要目标, 公平也需要在效率体制内实现, 脱离效率谈公平无实际意义[15] 。 而制度是法律的制度, 法律是制度的法律, 制度能够驾驭技术是法律能够驾驭技术的重要契机。 因此,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 科学、完备的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治理体系、大数据涉税信息系统的构建都离不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与运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中强调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 这需要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自动化办公等技术手段才能实现。 可见, 唯有将各项新兴技术手段嵌入税收治理, 并通过不断创新与完善相应立法对税收治理加以法律保障, 才能真正创新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的税收治理立法体系, 进而实现精准调控。

(二)科技治理體系引领税收治理精准立法创新

我国亟需创新税收治理相关立法以应对大数据时代愈发严重的市场失灵, 而无论是制度创新还是立法创新, 都离不开新兴技术的推动[16] 。 因此, 在大数据时代, 实现税收治理精准立法创新的理论基石是科技治理体系。 新的税收治理模式正在科技治理体系的引领下逐步生成, 现有的税收治理立法制度正悄然发生着深刻的变革, 这都为精准调控的实现奠定了基础[17] 。 纵观制度变迁史, 技术创新一般是制度创新、立法创新的诱因, 高新科技的发展会给税收治理立法体系的创新带来契机。 道格拉斯·诺思等[18] 认为“制度创新是使科技变化的潜在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 他们甚至把制度创新比作科技创新的副产品。 此外, 如同矛盾具有两面性一样, 制度功能也具有两面性, 其或者成为经济增长与发展的推动力或者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新兴技术的发展恰恰是制度创新的“催化剂”。 科技治理体系带来的税收治理立法体系的变革与创新也有助于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嵌入税收治理中, 从而促进税收治理能力的提升。 合法、合规、“众管”的制度环境也在先进科技治理体系的逐步推动下悄然形成, 一些在传统税收治理体系下难以被窥测到的法律风险也将在科技治理的理论体系下一览无余[19] , 进而促使税收治理立法制度的创新。

有别于传统的工业时代,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不同技术手段支撑的信息获取途径以及处理方式具有不同因果思维模式③的规定性[20] 。 倘若将新兴技术嵌入税收治理法律实施中的科学性能够得到证实, 则相关部门借助新兴技术手段加工、处理与匹配数据的能力有待加强。 而倘若立法者欲提升其对动态市场的整体把控能力, 则将新兴技术手段逐步嵌入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立法是大势所趋, 而这将有助于治理者从容应对新型法律风险。 税收治理者唯有借助新兴技术手段采集到真实、准确、完整的涉税数据信息, 才能对市场风险作出准确预判、评估, 从而进行精准治理。

此外, 现有税收治理立法体系只能适应传统的市场生态环境, 面对高科技“助纣为虐”下的不法行为叠加市场本身的失灵, 满足新兴市场生态环境下的税收治理需求离不开现有税收法律体系的变革, 而新兴技术则是推动这场变革的有力手段。 繁琐的程序化税收管理流程能够借助人工智能、自动化处理手段而得以简化, 毕竟建立在人工智能路径之上的算法更多仰赖于参数设计、绩效函数、统计概率等科学, 既能避免个人主观臆断, 又提供了客观、有效的科技治理路径, 这也为实现政府高效治理提供了有利契机。 而实现实时、动态、多维度、透明化、智能化的税收治理需要在现有的税收治理立法体系下, 借助科技治理体系对相关法律漏洞加以弥补, 唯有如此, 税收治理与立法创新才能相得益彰, 精准调控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三)保障精准调控亟需完善相关大数据立法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 数据是实现精准治理所仰赖的基础, 凭借科技治理体系对《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数据立法创新, 将有助于为精准治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数据集合或者任何数据都在发生实时、动态的改变, 它们都不是以孤立、静止的形式而存在的无形资产, 而是都有可能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算法”。 在大数据时代, 精准调控乃社会经济发展现实之所需。 在20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的背景下, 我国税收立法逐步得到完善。 无论是将增值税法确立为流转税法体系中的核心, 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税收征管法》; 无论是将《个人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合并修改, 还是2018年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对“所得”进行明确分类, 都直接影响着我国税制类型和规制目标的实现[21] 。 这些税收立法都靶向了“精准调控”这一税收治理目标, 同时也是我国实体税法实施的重要保障。

新兴技术的实时运用是实现精准治税的有力手段, 借助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手段, 政府这双“有形之手”将焕发出更强的“生命力”, 而倘若要使这样的“生命力”得以维系, 對大数据立法体系加以完善并使之与科技治理体系联动共振则是一大法宝。 运用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分类、数据整理、数据加工、数据处理等大数据技术手段可以使政府采集涉税数据信息的效率大大提升。 在此基础上, 涉税数据信息的安全性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借助区块链的私钥来加以提高, 而深度分析与学习涉税数据信息则可以借助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分析以及自动化处理来实现。 此外, 倘若要对税收调控对象、税收调控目标等作出准确评定, 还可以通过云计算精准测算出分析指标, 从而实现大数据迭代的精准度, 精准地为社会经济总量整体画像。 这说明税务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各项新兴技术丰富税收治理手段, 进而实现精准税收治理。

四、大数据时代税收治理精准立法创新的实现路径

(一)将大数据思维运用到税收治理立法创新中

大数据思维的运用有助于驱动税收治理立法创新, 当然, 并非全盘否定着眼于局部的传统因果思维模式[22] , 因为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时与个体选择“如出一辙”之处在于, 需要将正确选择建立在厘清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 并对金融法、财税法以及产业政策法等领域的法律制度加以分析、比较研究。

受制于人力、财力的不足以及科技水平的有限, 传统的税收治理往往会忽视一些细节性的问题, 而着眼于重点领域突出问题、重大原则性问题, 即“抓大放小”, 此时, 其中难免会夹杂主观判断因素, 这也使得立法者在因果思维模式下的选择难免有失公允。 当前, 税务机关依托于大数据思维实现税收治理已是大势所趋, 但是, “大数据思维”观念并未完全形成, 即使税收治理中已经嵌入部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手段, 不少相关法律制度也仍未将其囊括。 对于大额资金异常变动等一些重大问题, 税务机关往往会给予更多关注, 其对新兴产业以及小额异常数据信息流则缺乏应有的敏感性和关注度, 这也是大数据思维在实践中运用较少的表现。 倘若立法者在制定税收治理相关法律时运用了大数据思维, 则其也需要借助大数据检索功能对市场信息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检索、采集, 以更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用于决策所需的数据信息。

传统的因果思维模式与大数据思维模式之间的差异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而日益显著, 依据片面、部分的涉税数据信息来作出税收治理决策是传统因果思维模式下的产物, 而立法者在构建税收治理法律规则时也会因此出现选择的偏差, 进而不利于精准治理目标的实现。 因此, 大数据时代的税收治理立法创新呼吁以大数据思维模式取代传统因果思维模式。

(二)精准治理立法创新亟需相关数据库系统的健全

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大数据, 也是实现精准治理目标以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关键性因素, 这离不开对涉税数据信息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采集、存储以及处理, 基于此, 构建完备的数据库系统也是税收治理立法体系创新与发展的有力保障, 因而构建与数据库系统相配套的软件、硬件体系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为此, 需要鼓励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领域的专家勇于进行技术创新。 相关数据库系统的健全为涉税数据信息共享“黑名单”“白名单”制度的法律构建奠定了基础, 此外, 也有助于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 从而促使涉税数据信息共享类型、涉税数据信息共享程序等相关立法标准、法律体系得以统一与完善。 由此, 相关数据库系统的健全有助于破除涉税数据信息共享法律机制匮乏所加剧的涉税信息孤岛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培育出有助于实现精准治理目标的数据库系统。

而完善税收治理相关数据库系统并使之成为立法创新的“技术之翼”需做到如下几方面:其一, 唯有强化大数据的“造血功能”, 才能以新兴技术推动税收治理立法体系的完善, 这亟需政府加大对相关科研的投入力度, 并根据精准治理目标设计出相关数据库系统, 同时在税收治理过程中运用物联网的传感器、定位系统等技术功能, 有助于跟踪市场上的各类敏感数据信息, 并对其进行实时监控以及风险管理。 其二, 在打造集数据信息自动检索、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智能分析、数据自动化办公与处理于一体的综合云端平台的过程中, 政府也是“中流砥柱”。 通过该平台, 政府可通过涉税数据信息分析诊断出税收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再有的放矢地制定出税收治理目标, 基于此, 配套设计出的税收治理立法体系才能与新兴技术相互耦合、联动共振。 其三, 相较于理论研究, 构建相关数据库系统时更应当对税收治理立法制度的实施绩效加以综合考量。 其四, 为了防止公权力对可视化涉税数据信息的获取越过个人隐私权的边界[23] , 还应当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立法, 明确隐私权、个人数据财产权的边界, 并针对嵌入新兴技术的税收治理行为明确相关法律实施路径、法定范围、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 此外, 可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建立失信名单数据库等法律措施严惩非法泄漏他人隐私、恶意散播谣言的不法行为。

(三)以大数据时代的新兴技术引领税收治理精准立法创新

1. 保障税收治理精准立法创新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 税收治理立法体系的创新需要具备充分的物质技术基础条件。 唯有利用各项新兴技术手段对涉税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加以甄别、处理、优化, 才能将大数据思维真正运用于税收治理之中, 从而实现最大化愿景的效用函数并完成与大数据思维模式配套的认知过程, 这都离不开技术基础设施的支撑, 否则作为上层建筑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将成为“空中楼阁”。 税收治理立法体系的创新需要具备以下物质技术条件:其一, 税务机关以及立法者之所以能够更好地对涉税数据信息加以分类、整合、加工、处理是基于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 即现有的云计算集约化模式与大数据云端平台;其二, 大数据平台之所以能够对海量数据信息进行全方位采集与存储也是基于互联网、物联网的广泛应用;其三,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之间的不断融合也会对人类认知产生深远、重大的影响;其四, 机器深度学习成果之所以能够被转化成人工智能也是基于机器学习的参数选取及模型设计;其五, 以5G为代表的信息输入以及信息输出的覆盖范围不断延伸。

2. 大数据时代的新兴技术在精准治理中的实时运用。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 税收治理相关立法的完善、创新与变迁建立在以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引领精准治理的基础之上。 例如, 区塊链这一分布式记账模式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不可逆转性往往是通过私钥、节点与节点之间的互联运作来实现的, 使市场主体能够通过密钥在节点与节点之间平等地共享信息资源, 这是实现精准治理所必要的技术条件, 也使区块链技术逐步渗入税收治理的各个领域。 此外, 倘若要使房地产税率得到确定, 也需要智能化识别、定位可能存在于房地产融资领域的法律风险, 并对其及时跟踪与监管, 而辅之以物联网技术、云计算、嵌入式技术、传感器技术的应用将有助于政府实现精准治理。

3. 将大数据与区块链等新兴技术融入税收立法创新中。 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打开了税收治理领域数据信息传递与流通的边界, 而嵌入社会经济各领域的新兴技术与相关立法制度的深度融合以及持续创新也为税收治理立法体系变革提供了新的契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可以借助大数据识别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简化税收征管的程序与形式。 例如, 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简化收付票据、纳税申报等环节, 使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更加便民、利民。 此外, 在税收治理中嵌入人工智能技术将有助于变革与创新现有税收立法体系并消除其弊端, 有助于税务机关减少程序化、流程化的重复操作, 进而提升税收治理效率, 实现精准调控。 综合运用各项新兴技术于相关立法中可以助力肩负税收治理之责的税务机关实时、动态地精准治理经济环境。 可见, 融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立法体系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税收治理制度的创新与演进。

五、结语

诚然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 实现税收治理法律制度的变革, 不仅需要技术手段的及时跟进, 更需要税收治理理念的转变, 以大数据思维引领的税收治理模式取代传统因果思维下的税收治理已然是大势所趋, 随之而来的将是税收治理相关立法的创新与变革。 虽然可以将技术型人才引进相关立法部门并以此辅之税收治理立法体系、税收治理理念的转变, 但是对于大多数立法者而言, 尚不具备对大数据思维、先进税收治理技术手段驾轻就熟的能力, 因而他们所欠缺的是对技术效果的判断力与甄别力, 从而导致对其自身内部的技术挖掘与开发不足, 他们主要仰赖于外部的税收治理技术力量, 这也导致了税收治理法治思维与税收治理技术手段的剥离, 从而使大数据思维引领下的税收治理立法体系构建陷入困局。 此时, 如何真正将新兴技术嵌入税收治理立法将在制度与技术的层面上面临双重挑战, 毕竟制度是技术的制度, 技术是制度的技术, 制度必须能够驾驭技术, 才能够使得税收治理法律实施所仰赖的技术应用效果真正得以强化。

此外, 在大数据时代语境下, 技术创新与立法创新“不舍昼夜”, 税务机关如何更好地整合精准施策所依据的涉税数据信息是其在制定税收调控政策时所必须考量的, 如何使税收治理的技术手段迅速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浪潮, 也是以大数据思维引领精准治理立法体系变革所面临的挑战。

【 注 释 】

① 《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 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此外并无金融机构履行这一义务的具体规定。

② 《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③ 因果思维法是根据事物因果联系的必然性来寻求创新突破的一种思维方法。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郝琳琳.财产税功能探析[ J].法学杂志,2010(4):109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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