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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视野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思考

2021-01-28王欣

关键词:法律

王 欣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平山 050400)

2014年8月,《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办法》出台,其规定建立值班律师制度,自此值班律师制度首次在我国正式法律文件中得以确立。2016年11月,两院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值班律师职责为提供法律帮助,使有些学者将值班律师的诉讼身份定位为“法律帮助人”。2017年8月,两院三部发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五项职责。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以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让一些学者确信值班律师非辩护人的同时也产生了值班律师“见证人”的角色定位。

2017年10月,《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出台,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的简易程序案件,主要依托值班律师实现辩护全覆盖。这一实质赋予值班律师辩护职能规定,又引发理论界关于值班律师诉讼身份之争。值班律师诉讼身份到底如何,是关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直接问题。鉴于此,本文以认罪认罚为视角,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职责、角色定位等问题做一探讨。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诉讼身份定位的学理之辩

关于值班律师的诉讼身份定位,主要观点如下:

(一)见证人

此论者认为,《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办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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