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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改革机制的完善路径

2021-01-28李彤彤

李彤彤

(甘肃政法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自从《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正式确定了法官员额制后,员额制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展开。经过改革,全国入额法官的数量已经基本确定,即按照改革决策部门确定的入额法官占之前法官总数的39%进行法官筛选。经过筛选,只有不到二分之一的法官成为入额法官,其他没有入额的人员成为司法辅助人员,其中一部分是法官助理。但是各地并没有严格按照39%的比例来确定入额法官,主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面积、法院受案数量、法官综合素质以及为法官助理提供晋升的机会等因素,适当地对这一比例进行了调整。北上广发达地区比例超过了39%,某些西部贫困地区,公民普遍法律意识不强,法院受案量较低,入额法官比较低。

仅在入额法官的数量上做调整能达到改革的目的吗?法院(副)院长、(副)庭长作为入额法官,其审判业务又该如何完成?在坚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员额制原则时,合议庭又该如何行使审判权?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其所受理的案件应确定在什么范围内?独任法官审判案件的范围要不要扩大?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法官员额制并不是简单地确定入额法官,而是会涉及到一系列与之相关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各地法院员额制改革并没有达到国家所期望的效果,这项改革必定还要走很长一段路,需要在不断完善中才能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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