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2021-01-17李钢王琪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李钢 王琪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1956年起源于美国的达特茅斯学院(Dartmouth)暑期会议上,由约翰·麦卡锡首次提出。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发展,人工智能逐渐在新闻、音乐、绘画、诗作等方面大放异彩,表现出超出人类能力的强大功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但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具有不确定性,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法律关系、道德伦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新挑战。①出于人们对“数据世界”的需求已经发展到对“知识世界”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人工智能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大量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被广泛运用,随之而来的是这些生成物的属性、归属等问题和争议。目前,一部分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确认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一些国家也已开始着手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的小说、音乐等知识产权。而我国目前并未对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来说,由于其是由人工智能产生而非“人”创作产生的特点,使得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内容属性和权利归属难以判断,明确其内容属性和权利归属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和著作权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1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
目前人工智能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它是一种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新的技术科学。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结合其本身特点以及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客观构成要件来探讨其内容属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