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研究
2021-01-17贵海军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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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海军
(云南师范大学 法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0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与进步催生了谷歌、阿里巴巴等一大批互联网平台的诞生。当前,互联网平台仍呈现不断扩大和增长的趋势,而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难点却一直存在,比如美国微软案、奇虎诉腾讯案等影响较大的案件,特别是关于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一直未得到统一认识。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与传统企业相比,在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方面展示出一系列新的特点。本文从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困境出发,以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和竞争模式为线索,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1 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境
1.1 困境一:市场份额标准不适应时代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了传统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推定标准,其中市场份额是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司法裁判中,比如唐山人人诉百度案、奇虎诉腾讯案、米时诉奇虎案等影响较大的案件中均把市场份额作为最直观且可以量化的标准加以运用。由于互联网平台的特殊环境,特别是动态竞争的存在,导致依靠传统的市场份额标准认定存在着诸多挑战和困境。换言之,互联网技术更新迭代的速度非常快,不断涌现的新平台可能通过诸多方式夺取老平台的用户,导致互联网平台客户的大量分流,而分流的直接结果便是导致老平台“霸权”地位的丧失,因此适用市场份额标准,根本无法具有稳定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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