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
2021-01-16卢锴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卢 锴
(西北民族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习惯法成为明确的法律渊源的标志在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颁布施行,随后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总则第十条同样规定了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其次,《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中也都规定了对习惯、习惯法的援引规则。总体而言,这些规定都是将习惯法作为法律规范的补充,为习惯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法律基础。
《民法典》确定了习惯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补充地位,且从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状况来看,对民族习惯法进行司法适用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习惯法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似乎并未体现其应有的价值。民族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存在着何种困境,我们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去构建解决困难的路径,进而实现《民法典》相关条款之立法本意,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民族地区习惯法的适用现状入手,分析当前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为民族习惯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1 民族地区习惯法的基本内涵与适用现状
从司法实践来看,基层民族自治地区所处理的民间纠纷中大多数案件为民事案件,而处理此类案件时,当地惯例或是习惯的作用非常重要。当事人违背当地习惯所承担的舆论与道德谴责远大于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民族地区习惯法在当地司法活动中是一种极为重要且应加以利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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