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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的价值冲突、选择与再厘定

2021-01-12董少平李锡青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矛盾经验

董少平,李锡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标杆和典范,先后经历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到“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再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再到自治、德治、法治“三治结合”,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1]随着时代发展,“枫桥经验”在坚持“矛盾不上交”的历史底蕴的同时,不断丰富自身内容,历久而弥新。在不断丰富和创新的同时,其势必将面临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与选择问题。如何平衡不同价值在“枫桥经验”价值体系中的定位,如何作出更优的价值选择与整合,进而指导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是其必然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枫桥经验”的价值冲突表征

“枫桥经验”通过长期发展,将自治、德治、法治相融合,软法与硬法相结合,融入了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对于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乃至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多重作用和意义。基于不同的价值考量,“枫桥经验”会作出不同的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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