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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媒体时代人群的“数字化”形象

2021-01-03张昭晰

今传媒 2021年12期
关键词:移动应用自媒体数字化

张昭晰

摘 要:信息的发展已经迈入千兆网络时代,无论是信息的获取、出行的便利还是资源的共享等,生活中的一切都变得触手可及。人们在享受着21世纪互联网科技发展带来的“红利”的同时,往往也在承受着信息的繁杂造成的数据虚假、信息茧房、信息安全等隐患。当人类的生活信息被作为数据记录存储下来,并以数据的方式重新解构,然后再度组合传播时,现代人已不再是单纯的“社会人”,而“变成了”一种依赖互联网环境而生的“数字人”。本文通过文献考察、案例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基于大数据背景指出现代人群在依赖移动互联网和多个自媒体应用的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数字化”形象,并分析该形象存在的几个特征。这一论点对研究互联网用户的特征和行为提供了一种新视角,同时对于研究互联网用户隐私安全起到参考性作用。

关键词:大数据;自媒体;数字化;移动应用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1)12-0021-04

一、当现代人成为“数字人”

在1993年美国宣布建立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后,世界上许多国家也跟进建立,极大地推动了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网络进入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阶段。而在我国,重要的互联网时代发展的标志是1994年4月,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络工程进入互联网,实现了和Internet的TCP/IP连接,从而开通了Internet全功能服务。从此中国被国际正式承认为有互联网的国家。随后,1997~2017年,仅仅20年的时间,中国互联网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基本保持每半年翻一番的增长速度。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手机网民规模达9.86亿,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了70.4%。在这其中,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崛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的信息生活半径,提升了互联网应用的即时性和便利性。

2010年左右,移动互联网的浪潮席卷而来。21世纪第一个十年叫“网络化”,第二个十年叫“平台化”,第三个十年叫作“智能化、数据化”,因为它建立在大数据的基础上[1]。从3G到4G,再到5G,人们围绕移动互联网展开了一系列专属于这个时代独特的生活方式——移动社交、移动广告、手机游戏、移动电视、移动支付、移动搜索、移动电商、移动阅读、手机内容共享、移动定位等。伴随这些应用产生的大量信息,经过“数字化”的转变成为了数据,从而实现存储和传输。毋庸置疑,我们生活在一个“数字化”(或“数据化”)的时代,信息以数字的形式四处传播。如果像科幻电影中所描绘的那样,当数字变得可视化,或许你可以看到空气中飘满了无处不在的数字链条,甚至一个人的身上布满了与之相关的数字信息,现代人或许可以称之为“数字人”。作者试图定义一下“数字人”,即“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利用各类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去完成工作、社交、出行等生活的社会自然人。

二、自媒体时代人群“数字化”形象的形成

2003年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的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指出,“We Media(自媒体)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简而言之,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

现代社会自媒体的发展,与上一段提到的“数字化”时代背景息息相关。首先,互联网为自媒体的发展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基于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自媒体从早期的博客和个人网站形式发展到如今的微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其次,越来越丰富的新媒体技术和形态,造就了自媒体以更加多元化的形式茁壮成长。截至2020年,我国包括抖音、快手、小红书等短视频APP的用户数量已达8.73亿;最后,自媒体时代可能只是数字化时代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其中一个阶段,或者说其中一个形态。自媒体时代是个人成为“传播者”的一种初级形态。科技的发展并未停止脚步,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时代还将持续壮大、扩散并演变,媒介的形态还将持续发生变化,最后将发展出新的传播形式和传播组织。

基于数字化时代的大背景,诞生了传播者“去中心化”的自媒体时代。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自媒体时代,人们在运用各类自媒体应用、或是成为自媒体传播者的同时,他们的传播路径、传播形态又离不开“数字化”本身。应该说,自媒体时代,人们在自己的各种移动互联平台上,已经统一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数字化”形象。这种形象与他们作为“本我”存在的真实形象,又或者是“本我”在他人心目中形成的“他我”形象——即“镜中人”形象是存在区别的。下文将逐一解读。

三、人群“数字化”形象的特征

“数字化”形象并非指某一个或某一种平台上人们所打造的形象,而是人们通过各类移动应用,带主观地、或无意识地统一呈现出来的一种全新形象。移动互联网发展至今,人们的生活已离不开手机,更进一步说,手机里一个又一个的移動应用网罗了一个人全部的生活。因此,研究“数字化”形象,首先要从人们日常使用频率最高的手机移动应用入手。

根据国内移动开发者服务提供商URORA极光调查的 《2021年上半年最受用户喜爱的移动应用排行榜》(该榜单根据用户日活、品牌影响力等维度进行评选)显示,我国2021年上半年最受用户喜爱的移动应用APP排名前10位的分别为:微信、抖音、淘宝、QQ、拼多多、微博、快手、百度、爱奇艺、美团。按照这些应用的属性,可将这10大APP分为社交、娱乐(音影)、购物、搜索、美食五种。通过人们对这五类APP的使用情况分析可知,人群“数字化”形象具备以下三种特征。

1.自媒体时代,人们在社交类移动应用(微信、微博)上所呈现出来的形象,往往是一种更加完美、更加符合自己心理预期的形象。这一现象的极端案例以2021年10月的网络热门话题——上海名媛事件最为典型。该事件中,部分虚荣心较强、经济实力不佳的群体,通过租赁、拼团等手段使用或购买奢侈品,出入高端场所,随后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以不同身份炫示、打卡,以“名媛——普通人”这一隐含的二元对立符码以及设置极具反差性的形象与大众既有印象的认知对立,引发广泛“围观”和“造梗”狂欢[2]。

在上述事件中,“名媛”是一个事实上不存在的虚拟符号,是部分社会群体通过社交媒体对自己进行的“人设”包装和打造。“人设”的本质是:赋予具体的人以抽象化的寓意,从而使之具有符合大众审美的符号价值[3]。因此,“名媛”产生的本质原因,是基于“名媛”对大众审美的一种过度畸形的迎合,以至于它完全分离了名媛的“自我”和其塑造出的人设形象。

如果说“名媛”事件的发生让人们看到了追求人设的极端个例,那么朋友圈的“照骗”就是一种更加普遍的现象。几乎每个人都有在朋友圈发“自拍”照的经历,并且在发布之前先“美图”一下也成了必不可少的流程之一。应该说,自拍“照骗”正是受到了网络社交中虚拟文化的影响,分享美化过的自拍照是为了在社交网络中塑造完美的自身形象。对自拍照美化的程度越大,人们对于塑造自身完美形象的需求就越强烈[4]。

由此可以看出,在移动社交网络上个人的“数字化”形象,是可以刻意而为之并改变的。但这种刻意为之的形象,如果与本我的真实形象发生严重脱节和不符,就会对个人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尤其对于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而言,网络社交在日常社交中占比的增加,会在很大程度上使他们忽视身边人的情感交流需求,进而导致其沉溺于互联网社交并且失去对个人时间的规划能力,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不利于亲密关系的长期维持[5]。

2.人们日常在购物类、搜索类、美食类、娱乐类应用中的使用痕迹,堆积成了一种全新的、隐藏的“数字化”形象。这种形象相比现实生活中表现出的“本我”更加透明、更无隐私可言。这是因为,基于大数据环境下的自媒体时代,人们的任何生活轨迹都可以在一部手机里被追溯。例如,上午起床的时间、上班的时间、睡觉的时间、购物平台搜索的喜好记录、消费的金额、出门旅行的足迹等。可以看到,每一个人的日常行动轨迹,生活作息,抑或是个人喜好……一切都能够形成可追溯的记录。而本人在生活中展现出来的“本我”形象,往往不会直接曝光这些隐私信息。

在自媒体环境下,以上提到的购物类、搜索类、美食类、娱乐类APP的商户,往往更加注重用户体验,强调内容的互动性。如淘宝、拼多多、美团等APP均有鼓励并诱导用户在消费后发表评价的行为。用户在消费后,在平台上发表使用体验评价,可以获得平台赠送的积分,积分能够兑换奖券。一方面,通过这种互动模式,用户能够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刺激二次消费,最终商家再次获利;另一方面,在用户发表的评论中,文字内容包含了其个人的偏好,图片内容则直接展示了商品的使用场景和环境,这些都属于用户的个人隐私。(也正因如此,部分图片会进行马赛克处理)。某些情况下,通过一个人在消费过后发表的几张带图评论,就能够大致构建和勾勒出这个人的形象、性格以及他的生活环境,这些信息组合成了他的“数字化”形象。毫无疑问,上述APP基于自媒体时代背景下诞生的商业模式,加速了人群在互联网上的“数字化”形象的诞生和明晰。因此,“数字化”形象是一种比“本我”更加“透明”,无保留和隐私的“全方位画像”。

3.值得注意的是,人群的“数字化”形象与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霍顿·库利提出的“镜中我”形象并非相同。库利指出: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自我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主要是通过与他人的社会互动形成的,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态度等,是反映自我的一面“镜子”,个人通过这面“镜子”认识和把握自己。因此,简单地说,“镜中我”形象是“他人眼中的我”。因此,“镜中我”与“本我”之间可能存在三种关系——当“本我”的自我认知与“镜中我”的认识相差较大时,“本我”会出现自我怀疑,会不断依照“镜中我”的认知不断纠正“本我”的认知;当“本我”的自我认知与“镜中我”有重合度时,“本我”会在一定程度上依据“镜中我”调整“本我”,而当“本我”的形象与“镜中我”基本完全符合时,“本我”将极少基于“镜中我”进行对于自我认知的转变。因此,“本我”和“镜中我”应该是一种存在“交集”的关系。

而“数字化”形象的“我”,与“自我”“本我”不尽相同。第一,在“名媛”事件中,数字化形象就是“本我”希望利用自媒体时代下的部分移动应用去塑造的形象,这种形象可能与“本我”完全不同;第二,人们在移动平台上展现出来的“数字化”形象的“我”,对于他人而言,比“本我”更加透明,且可追溯。这是因为,“本我”在现实生活中不会将所有隐私信息全部曝露出来,而“数字化”形象在网络上几乎是全面曝光的,是可以查询和追溯的。也正因如此,滋生了侵犯人权隐私的“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去搜集关于特定的人或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身份或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人肉搜索”具备“事件参与人数多、传播范围广、舆论影响力大;对当事人伤害大;事件连锁反应大,三大特征”[6]。深层次原因是公民关于隐私权的权利与责任意识淡薄造成的,而从另一层面上来说,互联网大数据环境是“人肉搜索”能够存在的基础条件,在如今互联网时代下,对于公民隐私保护引发的安全问题依然值得国家引起法律層面的重视。

四、正确看待人群“数字化”形象的建议

无论是否愿意或是否刻意,一个人只要生活在互联网时代中,他在互联网上就必然存在“数字化”形象。对于一些存在商业行为的自媒体用户来说,“人设”是运营个人账号的一部分,因此,主观意愿上塑造出的“数字化”形象的一部分是其谋生的工具。而对于没有主观意愿去塑造互联网“数字化”形象的个人来说,如何看待自我的“数字化”形象、如何正确有效保护“数字化”形象不被不法分子利用,以下作出两点建议。

1.数字化形象是“本我”形象的一部分,主观刻意去制造并利用其完全代表“本我”的做法,往往会适得其反,同时对于一些非刻意形成的“数字化”形象也应当保持平常心,不要过度沉溺其中,否则容易迷失自我。人是复杂的,人性更是复杂的。“数字化”形象中所包含的“人设”一说,往往容易让人性单一化、脸谱化,形成对人的刻板印象。一旦一个人的“人设”形成,且不断使其加深加固,往往会面临“人设崩塌”的一天。因为人们会用单一的人设来打量和审视你,形成对你的个人刻板印象[7],而这些刻板印象与人性的复杂是相悖的,一旦你做出一些不符合其他人预期的行为,他人的舆论就会将你判定为“翻车”。

2.个人在进行网络社交、消费、工作、娱乐的过程中,务必有意识地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首先,加强自我控制。即主动加强用户个人信息的控制,如考虑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和浏览,及时禁用网站 Cookie 和清除其他上网痕迹,提升自身的网络安全素养,主动消弭“隐私悖论”带来的问题,减少在社交平台上真实信息的披露等;其次,注意自我选择。即主动了解网站经营方的隐私保护条款政策,明晰其信息收集的方式范围、使用用途和使用时间、隐私泄露的补救赔偿措施等情况,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选择;最后,注重自我防卫。即采取措施主动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如通过安装安全软件,保障设备数据安全,通过媒体手段曝光隐私侵权现象,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等[8]。

五、结 语

归根结底,人们在自媒体时代展现出的“数字化”形象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生活痕迹所形成的整体画像。它是虚拟的,是与“本我”可能存在一定重合度但又不尽相同的,它能够被商业模式所利用,但对于其他不依此寻求商业利益的人群而言,“数字化”形象更像是一把“双刃剑”。它为人们在互联网世界中的相互了解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多元化的渠道,同時也对用户的大数据隐私造成了一定安全隐患。因此,如何从法律层面对人们的“数字化”形象加以保护,防止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也是当下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何加正.互联网正从平台化演进到数据化[J].青年记者,2021(8).

[2] 王卫池.媒介仪式与符号消费:社交媒体中的 用户自我呈现——以“SH 名媛”事件为例[J].东南传播,2021(7):109-112.

[3] 何雅昕.传播学视阈下明星“人设”的分析[J].传播与版权,2018(1):10-12.

[4] 秦亮,李媛.视觉文化背景下微信朋友圈自拍“照骗”现象研究[J].数字传媒研究,2019(6):11-16.

[5] 周瑜.互联网社交影响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问题与开展途径[J].长江丛刊,2020(27).

[6] 王颢曈.疫情防控下的公民隐私保护问题研究——以“人肉搜索”事件为例[J].南方论刊,2021(6):63-65+68.

[7] 徐香玉.新媒体视域下“人设”现象的文化研究[D].湖北师范大学,2021.

[8] 徐敬宏,段泽宁,侯伟鹏,胡世明.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下的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8(1):50-54.

[责任编辑:杨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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