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视角下未检车辆免责条款析论
2020-12-21王雯慧张旭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王雯慧 张旭东
( 1.2.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一、问题的提出
在车辆保险领域,由于车辆的运行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制,为控制承保车辆的危险,保险公司往往将被保险人违反上述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到保险免责条款之中。近年来,“未年检车辆免责”条款①车辆保险合同中双方往往会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若承保车辆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免责。由于实践中争议多产生于车辆未检验的情形,本文的讨论主要是针对未检验免责条款,而不包括检验不合格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较多争议,具体表现为双方在保单中约定: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约定,保险人仅以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检验作为承担保险责任与否的标准,但在许多案件中车辆事故的发生并非由于车辆存在安全问题,而是因为驾驶不当等人为操作原因。如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翁某保险合同纠纷案中②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 渝01 民终5359 号民事判决书。,翁某为其汽车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车上责任险( 驾驶员和乘客) 等。双方约定,若保险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公司免责。其后,陈某在驾驶翁某所有的该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与他车追尾,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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