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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阅卷权的理论反思与实践路径

2020-12-21黄小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黄小龙

(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一、被追诉人阅卷权迎来新契机

201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 个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①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经过试点地区两年的实践探索,试点实践中的许多有益经验、成果在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得到了立法确认。不过,也有试点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并未引起修法者的关注、重视,证据开示便是其一。

据报道,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为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证据开示制度,并已在多起案件中适用证据开示,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无独有偶,在包头市固阳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中,检察院亦通过向被追诉人开示证据,促使其真诚悔罪而最终认罪认罚[2]。2019 年10 月24 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其中第二十九条对证据开示实践探索予以肯定,明确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具体案件,探索证据开示,保障被追诉人知情权。允许检察机关针对特定案件探索证据开示,无疑肯定了特定被追诉人阅卷之权利。

而对于被追诉人阅卷权,很早即有学者进行了相应理论研究,但囿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长期以来未明确被追诉人此项权利,相关研究并未在学界引起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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