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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兜底适用的文本特质与实践展开

2020-12-21张丽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张丽珍

( 山东农业大学 法学系,山东 泰安271018)

最密切联系原则肇始于德国学者萨维尼( Savigny) “哥白尼革命”般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后经过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 Westlake) “最真实联系”的精心阐发和德国学者吉尔克( Gierk) 的“重力中心说”的独特诠释,再历经美国法院“奥汀诉奥汀”( Auten v.Auten) 案及“巴布科克诉杰克逊”( Babcock V.Jackson) 案的司法淬炼,最终在里斯( Reese) 1971 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以“最密切联系”(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为名正式问世,甚至被视为该《重述》的“智识核心”[1]。该原则一度被诸多学者讴歌赞颂,如“近几十年来冲突法领域中最有影响的一个理论”[2]、“当代冲突法中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一个世界性潮流”[3]、“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4]、“20 世纪最富有创意、最有价值和最实用的法律选择理论”[5]等等,也被引入很多国家的国内法律选择立法以及国际统一冲突公约,并在这些立法和条约中以一般原则、兜底原则、例外原则、具体法律选择规范的连接点等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我国201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 不仅在诸多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选择领域把最密切联系原则形化为连接点,还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确立了最密切原则的兜底地位①《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兜底性地位,已成为学界共识,具体可参见肖永平著: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里程碑》,载《法学论坛》2011 年第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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