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的裁判功能、适用要求及法律效果
2020-12-21魏宏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魏宏斌
(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绿色法治研究院,福建 福州350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以下简称民法总则) 自2017 年10 月1 日施行以来,发挥了其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重要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民法总则中有些条文是首次出现的,例如该法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020 年5 月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下称民法典) ,民法总则的全部条文被编入民法典,该条文的序号仍为民法典的第九条。理论界关于该条文的称谓有多种①理论界关于该条的称谓有以下几种,称为“绿色原则”的有:梁慧星著:《读条文学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 年版,第18 页。张新宝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17 页;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年版,第45 页;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年版,第62 页;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 年版,第147 页。称为“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有: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第67 页;龙卫球、刘保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年版,第31 页;于飞著:《认真地对待〈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 年第5 期。陈海嵩著:《〈民法总则〉“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理解及适用——基于宪法的解释》,《法学》2017 年第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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