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牙判决公约视域下的共同法院规则
——兼论“一带一路”倡议下司法协助的中国进路
2020-12-21张春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张春良 黄 姗
( 1.2.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
诉讼、仲裁与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领域的“三驾马车”,纠纷解决结果的国际流通性是其在国际民商事领域获得成功的关键。在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国际流通业已获得条约保障的背景下,促进法院判决的国际流通成为了最后需要攻克的关隘。尽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92 年即启动“判决项目”( Judgments Project) ,且其初心旨在民商事项上雄心勃勃地制定一部既包含诉讼管辖权,也包含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但基于该领域分歧较大,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得不策略性地将议题一分为二,并成功于2005 年率先通过《协议选择法院公约》。自2012 年开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又重启相关工作,着力推进《海牙公约》,最终于2019 年7 月2 日通过,中国也对公约文本进行了签署确认,但尚未批准。共同法院规则在第二版草案中就已引入,并作为重点问题进行讨论,但终因分歧较大,被采纳的条件尚未成熟,在最终供签署确认的文本中未予明确。共同法院规则仍然是“潜伏”在公约语境中的问题,其之于公约的关系一如公约之于《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只要共同法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作为未来发展之趋势,有关共同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就是不可、也不应回避的议题。
一、共同法院与区域一体化
( 一) 巩固并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区域一体化是全球化进程的伴生物,当区域经济政治一体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就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法律和司法环境巩固一体化的成就并提升其整合度,区域内共同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其司法和可能的造法功能发挥着这样的功效。……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