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基于立法、司法、法理的多维角度
2020-12-21刘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程序
刘 东
(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由于在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启动条件和救济功能等方面有着高度的重合,当涉及二者的选择适用时,极易给利用者造成困惑。而立法的过于简化,更加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下文简称为《民诉法解释》) 在第三百零一、三百零三条专门就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之诉的关系作了规定,并初步确立了再审之诉优先适用的原则[1]。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裁定再审的,若就同一法律文书有第三人撤销之诉正在审理中,那么应当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中,除非有证据证明系争法律文书是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为之。而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一旦提起执行异议,针对人民法院的后续处理结果,若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则只能通过再审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一、三百零三条并未穷尽问题的全部。围绕着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虽然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在第三人所能获得的救济机会问题上却达成了高度一致的看法,即第三人只能在撤销之诉和再审之诉间选择其一,不得并用[2]。这意味着,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此处的“再审”就只能被解释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或者检察院发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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