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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

2020-12-15王书华

西部论丛 2020年14期
关键词:探讨

摘 要:司法鉴定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司法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组成部分,是遵照具体证据解决处理各类司法纠纷问题过程中需要依赖的关键性手段,同时还是控制维持司法实践活动实施流程真实性与公平性的重要影响因素。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文体系尽管围绕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活动作出了明确且清晰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化组织推进的司法案件庭审活动过程中,受复杂多样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制约,依然广泛存在着司法鉴定人员难以出庭履行作证义务的现实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庭审工作职能的优质稳定发挥,造成了一定表现程度的不良影响。文章将会围绕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展开简要的阐释分析。

关键词: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探讨

分析

从基本的概念学理内涵角度展开阐释分析,所谓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就是司法鉴定人作为独立主体,遵照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签发和具体送达的出庭通知书面文件,在人民法院开展的针对各类司法案件的庭审活动过程中,围绕司法鉴定活动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基本事项展开阐释说明,并且具体接受法庭庭审活动各类参与人员提出的质询。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具体执行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围绕特定司法案件所形成的鉴定结论或者是鉴定意见,必须经由司法案件庭审现场实施的询问环节、质证环节,以及查实确认环节之后,才能被人民法院界定为指向特定司法案件的定案证据,继而具体加以参考使用。在各类司法案件诉讼活动开展过程中,与司法案件涉及的具体情况具备关联性的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主体、司法案件当事人及其对应辩护人主体、法定代理人主体,以及诉讼代理人主体均有权力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庭审作证法律义务,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也可以遵照各类司法案件庭审活动开展过程中面对的具体需求,针对性地判断和确定是否需要司法鉴定人主体出庭履行其作证义务。

一、严格做好针对司法鉴定人队伍的从业资质管理工作

从基本的概念内涵角度展开阐释分析,针对司法鉴定人工作队伍开展的从业资质准入管理干预,通常指的是我国司法行政机关,遵照现行法律法规条文的有关规定,针对所有申请领取司法鉴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基于法定限制条件层面的核准登记管理干预。

所謂司法鉴定人,通常指的是借由对适当种类的科学技术形态的运用,以及对专业化知识理念的参考,围绕司法案件诉讼活动开展过程中关涉的各类专业性问题,展开鉴别环节和判断环节,继而形成和提供司法鉴定意见,或者是司法鉴定结论的工作参与人员。

正所谓“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实际具备的综合性业务能力水平、法律法规知识素养学习掌握水平,以及职业道德伦理修养水平,能够直接且深刻地影响制约针对特定诉讼案件开展的司法鉴定实践活动,能否具备扎实且充分的合法性、科学合理性,以及公平公正性。

在围绕司法鉴定人基本从业资质展开登记管理工作实践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全面认真审核确认具体申请人所具备的综合能力,以及基本素质,在严格遵从执行相关性法律法规条文前提下,确保其严格满足如下所述的基本限制条件:

(1)政治性限制条件:参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具备水平较高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以及职业道德素质,能够在具体参与的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始终坚守我国宪法的权威地位,遵照执行基本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基本社会公德,维持优质且良好的个人品行。对于接受过刑事法律处罚,曾经被开除过行政机关工作职务,或者是以往曾经从事过司法鉴定人岗位工作,但是因存在违法违纪而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过从业资质证书的人员,要终身禁止其从事司法鉴定人工作。

(2)专业性限制条件:司法鉴定活动的本质,在于司法鉴定人借由对适当种类的科学技术形态的运用,以及对专业化知识理念的参考,围绕司法案件诉讼活动开展过程中关涉的各类专业性问题,展开鉴别环节和判断环节,继而形成和提供司法鉴定意见,或者是司法鉴定结论。司法鉴定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应当具备适当等级水平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是具备指向相关性行业领域的基本执业资格,或者是具备高等院校相关专业领域的本科培养层次学历,甚或是本科以上培养层次学历,且其从事相关性工作还需要达到一定的持续年限,具备相对稳定且充分的工作实践参与经验。

(3)行业资质性限制条件:司法鉴定活动开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基本类别数量众多,其需要指向的行业领域也较为宽泛。在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许多行业领域之中,其对从业人员学习理解掌握基本法律法规条文,以及部门性规章制度的水平均提出了明确且清晰的要求。对于处在特殊领域的工作人员而言,在其申请获取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过程中,其除却要满足司法鉴定人的从业资格限定条件之外,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自身所在社会生活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以及相关性的限制要求。

(4)从业机构限制条件:司法鉴定人在具体申请获取参与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基本资格过程中,必须严格挂靠或者是隶属于某一具体化的社会性司法鉴定组织机构,禁止任何个人在游离于社会性司法鉴定组织机构条件下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5)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性限制条件:所有参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且稳定的身体健康状态,必须长期保持相对充足的工作精力,必须具备较为敏捷的主观意识反应能力,必须具备稳定且强大的判断能力。

二、贯彻落实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所谓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培训,从其涉及的基本内容角度展开阐释分析,泛指针对已经参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人员,以及将要参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的,岗位知识培训干预、继续教育培训干预,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理念培训干预。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能够为司法鉴定工作参与人员更新丰富基本性的专业知识理念,改善提升自身的司法鉴定职业活动参与能力,充分适应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提供保障条件。

我国司法部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官方指导文件中列示和确立的“统筹规划”原则、“分级负责”原则、“按需组织”原则,以及“分类实施”原则等基本指导原则,针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活动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基本内容、基本形式、实施效力、组织管理模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区分了岗位培训业务模式,以及继续教育培训业务模式两种类型培训业务之间所存在的差别。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施行“先接受培训,后上岗参与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针对尚未获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人员,以及已经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但是还没有独立参与司法鉴定执业工作环节的有关人员,展开具备科学性、系统性,以及规范性特点的岗前培训。要围绕法律法规知识理念、司法鉴定工作程序知识理念、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与技术方法选择采用知识理念、司法鉴定文书出具知识理念、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技巧知识理念等项目组织推进岗前知识理念培训工作环节,改善提升被培训对象的基本性法律法规知识素养,支持其全面充分认识理解司法鉴定人出庭参与作证环节的必要性和影响意义,确保其能够逐步改善提升自身接受法庭质询环节的应变能力。

要积极充分贯彻践行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制度,要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实施主体,遵照司法部作出的相关规定,控制和保障司法鉴定工作人员能够充分参与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环节,且每年累计学时数严格控制在40学时以上。

为切实且充分地适应和满足新一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历史进程中针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环节提出的最新要求,要将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环节实施过程密切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知识理念,司法鉴定事业领域的最新理论、最新知识、最新技术,以及最新方法作为占据关键性地位的内容,借助于继续教育模式、专题培训模式、庭审观摩模式、模拟演练模式等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实践模式,切实发展优化司法鉴定人群体的基本性法律法规素养,支持司法鉴定人群体能够明确认识理解出庭作证活动开展过程中需要履行的基本程序,熟练掌握基于法庭之上需要运用的质证技巧,戒除可能发生的针对法庭质证环节形成的畏惧心理,提升司法鉴定人员在参与出庭作证活动环节的主观自信心,以及积极性。

(1)业务培训。开展指向司法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工作环节,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分门别类的基本指导原则,要将国内外司法鉴定事业领域最新发展形成的知识理念,以及技术形态,作为培训工作环节开展过程中需要引入和涉及的重点内容。

(2)法律知识培训。受复杂多元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制约,部分司法鉴定工作参与人员在程序法知识理念的学习掌握状态层面存在着鲜明局限性,其由于未能充分了解庭审诉讼活动开展过程中,法律法规条文针对司法鉴定人员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作出的规定,客观上导致其具体形成和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或者是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无法充分支持满足法庭质证环节的相关要求,继而无法在具体参与的庭审质证活动过程中,占据和保持主动性控制地位。开展司法鉴定事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要积极强化针对司法鑒定人员开展的法律性思维培训提升工作,引导司法鉴定人员能够在形成和出具司法鉴定结论,以及司法鉴定意见过程中,充分考虑后期参与出庭作证活动的可能性,形成良好工作效果。

结束语

综合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可以知道,经由司法鉴定人给出的围绕特定司法案件的司法鉴定意见,或者是司法鉴定结论,是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案件庭审活动过程中,用于判断确定特定司法案件基本事实细节,以及形成针对特定案件的科学恰当审判结论过程中需要遵照的关键性凭据。司法鉴定人主体在参与实施出庭作证活动过程中所展示的客观性,以及公证性,能够支持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开展过程中主审法官,恰当完成针对特定司法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环节,继而在科学且正确地使用相关性法律法规条文条件下,实现对各类司法案件矛盾纠纷问题的高效充分解决处置。伴随着当代历史时期基础性科学技术形态的快速稳定优质持续发展革新,以及具备科学化特点和民主化特点的司法诉讼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经由司法鉴定人具体提供的出庭作证意见,在具体司法诉讼活动开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正在展示出鲜明的不可或缺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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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黄旗,武保平,李宏运.简述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关于“鉴定工作纪律与责任”“法律责任”各自的规定[A].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 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医学会,2017:1.

作者简介:王书华(1976.04-),男,大专文凭,山东 济宁,法律工作者,研究方向: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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