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公安机关民警出庭问题的实证研究
——以天津市公安局实证调查为例

2020-12-08徐宏涛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

徐宏涛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 300382)

关于警察出庭参与诉讼,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已经陆续颁布实施,特别是在英美等国由来已久,警察出庭作证已经非常普遍。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警察出庭制度。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国公安机关警察出庭从无到有,逐渐增多。警察出庭参与诉讼,丰富了举证的手段,增强了举证的能力和效果。警察出庭义务的履行替代了以往大量“情况说明”的提交,庭审中“被动”或“尴尬”的表现,也促使侦查人员提高取证意识,强化侦查取证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间接提高了办案质量。这对于推动侦查行为规范化,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非常有益。

本文通过天津市公安局有关民警的问卷调查,结合市局刑侦、法制、预审,分局刑侦支队、法制和派出所民警座谈调查,以及与市河东、河北、武清区法院有关同志的走访座谈,对天津市公安民警参与出庭问题进行了实践调研。在此基础上,就公安机关民警出庭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一、天津市公安机关民警出庭情况调查分析

关于天津市公安机关民警出庭现状,我们进行了相应的问卷调查。发放问卷100份,其中司晋督在职培训民警50份,其他民警50份。涉及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单位。主要警种包括刑警、治安、法制、禁毒、交警、技侦、社区民警、巡警、特警、看守所民警、公安医院。具体问题调查情况如下:

问题一:近5年有出庭经历民警警种范围及出庭人次

从参与问卷调查的100名民警反馈的实际情况来看,近5年有过出庭经历的民警为17人次。虽然公安民警参与出庭次数近几年有所增多,但比例仍然不高,折合年出庭率仅为3.4%。出庭民警警种主要以治安、法制、交通居多,其中滨海新区公安局法制部门近5年每年民警出庭50多人次,出庭率10%左右,属于民警出庭较多的地区。对于刑诉法第59条规定的民警出庭的三种主要形式,公安民警出庭主要是以人民法院通知为主。检察机关提请的情况较少,基本上没有侦查人员自荐要求出庭的。

问题二:公安民警出庭涉及的主要问题

关于公安机关民警出庭涉及的主要问题,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主要是:第59条关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192条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及鉴定人关于鉴定意见等问题。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面对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警察在非上班时间目睹了犯罪案件的发生,事后就其看到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言。二是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伤,从而以受害人或目击证人身份向法庭提供证言。三是履行职务过程中,警察抓获犯罪嫌疑人。四是侦查人员制作的勘验检查结果、现场笔录、检验鉴定等情况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前两种情形,警察提供的证言与其身份无关,也就是与普通证人别。后面的情形则不同,与警察身份密切相关。

实际调查情况,主要是涉及民警出警情况、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以及关于鉴定结论、鉴定程序等问题。所占比例分别为59%,18%。其他涉及证据收集、行政诉讼等少数情况。另外,从几个区人民法院了解的情况来看,民警出庭的案件每年只有2、3起,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少。主要涉及民警出警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情况说明,还没有出现因涉及刑讯逼供导致口供合法性的问题。

问题三:民警出庭遇到的主要问题或困难

从民警出庭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反映来看,主要是公安实战工作繁重造成应对出庭困难,法律知识缺乏应对能力不足以及法律关于出庭制度不完善的影响等。所占比例分别为32%、19%、18%。对于基层民警来说,影响出庭工作最大的问题是日常繁多的警务工作,造成民警无暇为出庭应诉进行充分的准备。由于不能对出庭涉及到的案情进行全面梳理准备,事先做好答辩预案,往往仓促上阵,造成出庭应诉工作质量不高,有时出现应对困难,给侦查、公诉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问题四:面对警察出庭问题应对改进的措施

关于民警出庭问题,如何促进提高。选择较多的是B项加强侦查人员关于庭审、出庭作证等方面的学习培训,提高应对能力和D项增加(警察)出庭物质上、技术上的投入和保障以及A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出庭侦查人员(警察)地位。所占比例分别为39%、28%、21%。除此之外,一些民警关于警察出庭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如,协商进出庭时间、明确民警证言的法律效力、克服出庭心理障碍、让出庭常态化等。

从实际调查的结果来看,目前公安机关民警最缺乏的是关于出庭应诉方面的专门学习。民警对于审判程序不熟悉,出庭作证流程了解不细致,使用法言法语不规范,应对辩护律师提问有些吃力。因此,我们应当及时加强民警出庭工作的业务培训学习,尽快提高民警应对出庭问题的能力。

二、公安民警出庭现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从我们实际的问卷调查以及相关人员的调查座谈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公安民警出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是:

(一)民警对出庭工作思想认识不足,存在一定的为难抵触情绪

警察出庭作证的庭审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的趋势,反映了法治的进步。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非法证据排除,减少刑讯逼供,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有助于办案人员提高法律素养,提高民警证据意识,推动侦查行为规范化,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警察出庭作证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延伸,可以对法庭审查证据起到指引帮助作用。也是配合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推进庭审实质化,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公开审判的重要举措。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后明确规定了警察出庭制度。但是,从几年的实际工作来看,公安民警在思想认识上还未能跟上法治的进程。主观上重视程度不高,存在一些抵触心理。部分民警思想认识上还停留在只注重负责案件侦查阶段工作,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观念理解不够。诉讼意识差,导致民警在庭审中责任缺失。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打击违法犯罪的主体,民警习惯于自己作为询问和讯问的主角与发起者,出庭接受曾经被其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认为降低身份,有失尊严,因此也有抵触情绪。

此外,我们的一些部门领导对民警出庭问题重视程度不高。在重实体考核而轻程序考核的管理体制下,注重办案数量、破案结果等显现工作成效的指标,没有将民警出庭工作纳入考核内容,也造成民警出庭工作积极性不高,面对出庭工作简单应付了事。

(二)民警工作繁忙,无暇准备,面对出庭缺乏自信

公安民警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社会维稳、巡逻防范、值班出警、社区管理等多项重要工作职能。特别是基层民警工作繁忙,出庭使办案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延长,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出庭的相关具体工作。无暇进行相关业务学习,确保出庭的成效,出庭缺少自信。因此,有时公安机关接到法院要求民警出庭通知时,常常和法院进行协商,尽可能采取书面答复,提交书面相关材料,避免民警实际出庭的应对办法。例如,笔者于2019年国庆节期间,到天津市某派出所参加国庆安保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是,派出所仅每天的接处警数平均就有三四十起,多的时候达到上百起。另外每天还有不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以及其他日常的警务工作。对于派出所现有民警70多人的有限警力,应对这些日常必备的工作都很紧张,很难再有充足的时间为出庭工作进行准备。

(三)民警实际出庭经历较少,应对能力有待提高

目前警察出庭参与诉讼刚刚开始几年。出庭意味着办案人员从幕后走向前台,一些民警面对出庭无论在心理上技能上,还未能适应从警察到证人的角色转变。实践中部分民警在侦查阶段证据意识不强,办案程序不够严谨,不了解庭审情况,加之应诉心理和语言技巧不足,出庭受到质证时,容易出现失误。从而影响出庭工作成效,给侦查起诉带来不利的后果。

1.民警出庭率较低,缺少专门业务学习培训,出庭应诉能力不足。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面对民警出庭的情况较少,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高,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民警出庭方面的业务学习培训也较少。民警缺乏出庭方面的知识储备,不熟悉庭审程序,缺少应对出庭经验和应诉答问技巧。个别民警在法庭上面对律师提问不知所措,导致回答问题时前后不一,时常出现一些失误,民警出庭应诉工作能力有待提高。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件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发现并提取到被告人遗留在现场的手印。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围绕手印的发现提取情况,想方设法给警方制造难题,提出刁钻问题。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指纹鉴定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却详细追问鉴定程序、鉴定过程方面的问题,甚至鉴定材料来源等。对提取手印用的材料茚三酮的质量、购买厂家进行追问。认为若非指定厂家经销商,则为非法采购,影响鉴定结果。由于民警不了解这么细致的问题,应对经验不足,一时回答不上来,造成证据的证明力受到影响。

2.警察工作需要的知识一般都与侦查工作紧密联系,民警往往重视自己工作涉及到的案件情况,对案情掌握不全面不细致,较少了解法庭庭审方面的知识,应对律师的提问比较吃力。另外,出庭作证主要以语言为基础,警察使用的习惯性语言与法庭要求不同,语言表达不清楚不规范,容易被辩方抓住漏洞。有的辩护律师常常仔细寻找公安机关工作中的细微瑕疵,围绕相关问题展开质询,造成民警应对的一定困难。例如,在一起毒品案件中,警方在被告人进行毒品交易现场缴获了一包白色粉末物品,经检验为冰毒,质量为420克。对于此物证的情况,被告人辩护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发现警方制作的检验鉴定报告中存在瑕疵。在检验报告中毒品的数量记述出现矛盾。毒品检验前称重420克,检验后报告中还写着420克。(没有把检验用的几克检材减除出去)那么检验所需的检材哪里来?民警面对律师这一并不复杂问题的质询,一时不知所措,导致关键证据价值受到质疑。(其实民警镇静下来,想一想,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即可应对)

(四)关于民警出庭问题,法律法规缺少落地性的具体规定

虽然我国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民警出庭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警察作证的身份、作证范围、作证程序以及作证的保障措施与制裁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并不清晰。实践中关于民警出庭问题,缺乏指导实践工作的落地性具体规范。目前本市尚无关于民警出庭问题的相关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面对出庭问题,民警缺乏具体的规范指导。至今我国一些省市已经出台了地方性的民警出庭问题的相关规定。例如,2014年9月的《重庆市公安机关民警出庭说明情况与出庭作证暂行规定》;2015年4月20日,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公安局研讨,联合制定《关于人民警察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7年,浙江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舟山市检察院和舟山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人民警察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鉴于此,为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关部门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行经验,结合公安实际工作,在充分调研市内主城区、滨海新区以及其他远区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关于民警出庭问题具体的可操作的措施,指导提高民警应对出庭问题的能力。

三、提高民警应对出庭问题能力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强化意识,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理念是实践的先导,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的关键是理念的转变。公安机关要克服侦查本位的观念,要认识到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开端,破案不是侦查工作的终极目标,侦查除了实现自身目的,更要为法庭审判服务。我们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强化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强化证据规范意识。在指导思想上进一步明确警察出庭工作的意义,强化庭审意识,把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贯彻到先期的执法办案过程中。

(二)合理考虑民警出庭的必要性,减少民警出庭负担

警察出庭的程序如何启动,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方式为检察机关提请、法院以职权通知及侦查人员自荐。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安工作的实际状况,特别是民警执法任务繁重,警力普遍不足的情况,合理安排好警察出庭的启动程序。使民警出庭参与诉讼,既有利于查明案情取,提高诉讼效率,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促进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又能降低民警因为出庭对公安工作造成的影响,不会对公安工作造成大的困难和干扰。

(三)加强民警出庭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出庭应对能力

1.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办案民警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全面了解案件的整个过程。了解当事人的详细情况,特别注意案件证据收集程序、法庭争议的重点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为此做好充分准备,以便从容面对出庭工作。譬如,可通过办案记录回忆再现证据收集的整个过程;根据案件相关线索和材料以及检察院、法院提出的质疑,事先准备好解释证明或补证的材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和其他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做好面对出庭可能遇到问题的预判和应对方案等工作。

2.加强培训民警出庭应对能力。为了提高民警出庭参与诉讼的工作能力,我们可以邀请法制等部门出庭较多、经验较丰富的同志,以及审判业务实践丰富的法官、律师等人员,给民警进行授课。使民警了解出庭作证的步骤和要求,熟悉辩护方辩解的方式和套路。避免民警出庭应诉时出现的一些语言上、程序上的错误。加强出庭民警的法律素养、程序意识、应变能力、语言表达以及法庭礼仪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民警出庭实践能力。

3.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提高民警出庭应诉能力。模拟法庭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教学方法。通过模拟警察出庭作证的过程,使民警参与其中,有助于民警对庭审的认识,了解实践审判的程序和案件审理方法。提高民警面对质询的应变能力和辩论技巧,减少出庭的紧张心理,做好庭审的心理准备,从容面对出庭工作。例如,2018年9月24日,永康市公安局在市法院、市检察院、律师协助下组织了一次警察出庭作证的实践演练。模拟法庭在案例上设计了11类瑕疵证据,同时涉及抓捕民警、勘验民警、案件主办民警以不同角色出庭作证。法庭决定让民警出庭说明侦查取证合法性问题。现场勘查民警就勘验案发现场过程、方法、见证人问题,主办民警出庭对案件的辨认笔录、讯问笔录、证人笔录存在的问题向法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通过这样的模拟演练,民警以最直观、最生动的方式学习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熟悉了出庭作证流程和应对出庭的技巧,出庭应诉能力会有很大提高。

(四)明确警察出庭身份和权力义务,规范警察出庭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警察出庭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第192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二是第59条第2款提及的在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过程中,由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比较两种情形可以发现,都是侦查人员出庭,但是立法却在出庭职能上作了不同表述,而且还规定于不同的章节,显然是有意为之。第192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间接释明了立法者的态度,即《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的身份并不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证人,也并非完全适用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的身份到底是证人还是单纯的情况说明者。如果是前者,侦查人员就要承担证人应尽的义务,按时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如实陈述案情等。如果是后者,侦查人员则仅承担情况说明的义务。但相应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果侦查人员的出庭仅仅是说明情况,其诉讼角色如何定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又是什么?所做陈述又是哪种法定证据?这些现实性问题亟待理论上作出回应。目前的刑诉法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地对所谓“出庭说明情况”作出相应权利义务的规定。因此,应当具体规范警察出庭程序,明确警察出庭身份和权力义务。此外,还应对警察作证的证据种类归属做出明确的指示规定。

(五)做好民警出庭的保障工作

完善警察出庭作证保障措施,切实解决民警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有一些出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发布并实施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2条规定:“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但是这些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因此,我们应进一步从公安实际工作考虑,落实好相应的保障制度。比如,给与出庭民警时间上物质上的保障以及一定的经济补偿;解决民警因出庭可能影响手头工作的衔接问题;改革现有的业绩考评体系,将出庭作证纳入绩效考评指标,提高民警出庭积极性等各种具体措施。

由于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出台的时间较短,理论与实践还不够完善,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民警对出庭作证的正确认识。从思想观念、人员素质、物质条件、社会环境等方面加以改进。增强证据意识,特别是庭审程序观念,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民警应对出庭的业务能力,促进案件审判顺利进行。

猜你喜欢

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偏差与制度重构
——基于裁判文书和庭审实录(2018-2020)的实证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问题实证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问题探析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孙亮:传老鼠屎出庭作证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拉加德出庭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阻碍因素及建议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找谁要
鉴定人出庭经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