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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问题探析

2019-12-13吴帅丽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制度

吴帅丽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

一、制度之概述

为有效解决行政诉讼中长期存在“只见民不见官”问题,《行政诉讼法》从法律层面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为基本原则。即机关负责人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的正当事由外,应当出庭应诉。换言之,行政诉讼中“告官见官”应为常态。

二、运行之困境

以2018年G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涉诉机关为J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称J区人社局)的行政案件为调研依据,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运行困境主要表现为:出庭应诉率低,甚至仅委托律师出庭;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出庭应诉的理由泛华;即使出庭,但不积极发言甚至不出声的现象很常见。

(一)出庭应诉率低

调研发现,2018年G区人民法院共审结21件以J区人社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其中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目为0件;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目为9件,占比42.8%,出庭应诉率整体偏低。

(二)不出庭理由泛化

虽然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强制出庭应诉原则,但是从但书条款发现出庭应诉与否的决定权仍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2]由于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作祟,行政机关不愿出庭,对出庭应诉存有抵触、畏惧心理,从而以各种理由推拖,并将“不愿出庭”以“不能出庭”予以合法化表达,而由于法庭对于是否系主观原因不出庭的审查不到位,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出庭理由“模板化”。以J区人社局为例,其不出庭的理由大致归纳如下:1.参加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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