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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林权证撤销纠纷法律适用

2020-10-12黄辉

锦绣·上旬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摘 要: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的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土地的价值不断升值,农村争夺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农村的土地存在颁发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四至界限不清晰、面积都是估计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同时,在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及时耕管的情况下,有些造成多年荒废,被他人耕管,栽种林木,到后来他人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证,并获得批准。在这种情况下,纠纷难以避免,甚至出现更多的颁证纠纷,如不及时纠正,会给以后管理及真正的权利人带来后患,因此必须给予解决。

关键词:行政撤销;存在问题;法律适用

案情:1984年8月,王某作为某县某乡某村某组村民,承包某县某乡某组土地一片(面积3.5亩)的土地,并与某县某乡某组签订耕地承包合同,某县某乡乡人民政府对此给予签章认可,经某县公证处进行公证。第三人张某系同县同乡同村不同组白人,然后到某乡街上购买土地建房,由于第三人张某并不是该组人员,无法承包该村组土地,也无土地耕种。由于街上组与王某平寨组土地相连,2001年,第三人张某找王某商量,请求王某把自己的土地给他耕种,因王某的孩子都在外面工作,无力耕管土地,因此,王某同意把自己的土地给张某耕种,双方口头约定:张某在土地上种茶叶归第三人张某所有,种的杉木树长大后归王某所有。2009年,第三人隐瞒申请办理林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属王某以及种植的林木归王某所有的事实真相,向林业主管部门及县政府申请办理林权证,并获得批准。该林权证办理流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该林权证是否应撤销?该林权人的办理人员是否系有权办理人员?作为行政机关是自行纠正错位还是司法纠错?

首先,该林权证办理程序违法,应当给予撤销。所谓领权证撤销权是指林权证在办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规定的办理流程,依法应给予撤销的行为。被告办理程序严重违法,某县政府及林业局存在先发证,后办理的流程。第三人张某2009年获得林权证,也就是说,某县政府2009年把林权证先颁发给张某。2011年3月,被告某县林业局才在森林、林木、林地四至界限草率在签章;某县政府于2011年5月在办理流程中同意核发林权证。甚至连办理流程都颠倒了,说明某县政府、林业局乱作为,不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去履行行政审批流程,而把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林权证的程序置之于脑后,根本不考虑也不运用行政法依法行政。严重侵犯王某作为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独有偶,某县政府随意、乱作为的情况并不是个案,本案中的情况在这个县非常普遍,造成大量行政纠纷,究其原因,就是政府依法行政出了问题,这样的政府是在害当地百姓,而不是为百姓谋取合法利益,而是损害当地百姓的利益。

其次,该案在办理流程中,办理林权证的林业局的工作人员都不是,而是其他人,非常荒诞,令人啼笑皆非。林权证办理流程上记载的工作人员是蔡琴,事实上,林业局有一名其它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名字叫蔡琼,但该工作人员并不是张某申请办理林权证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无权为张某办理林权证,该人也否认为张某办理过林权证,连颁证经办人员都无从查找,该林权证如何办理、办理人员都有严重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林业局、县政府连自己的工作人员都不认识、如何谈得上依法颁证。

再次,某县、某林业局在办理林权证过程中,未经村组签字确认,也未经林地的实际所有人王某及林木的实际所有人王某签字确认,也未经公示,严重违法。第三人造假一些村组人员的签字,四至界限自行编制,随便找一个人签字,随便申请林权办证,而林业局作为林权证办理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任由第三人张某忽悠,根本不去实地调查核实,只管配合张某颁证而已,根本不考虑办证的后果是否会给他人带来侵害。

再次,某县政府是自行纠正错误还是需合法权利人通过诉讼撤销第三人的林权证?本案中,王某在与林业局沟通要求林业局自行撤销颁发给第三人张某的林权证,林业局迟迟不答复,怕损害自己的面子,在万般无奈之下,王某向某法院提交诉状申请司法撤销林权证。某县政府、林业局在答辩人还狡辩自己严格履行行政程序,林权证的办理程程序合法、颁证有效。看到这样的答辩,简直是信口雌黄,相当于政府、行政部门在耍流氓,当事人拿出有力的证据,政府都不承认,连自己的错误都不愿意改正,在错误的行政道路上越走越远。对此,当事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

再次,现在司法进行改革,尽力防止司法错案。凡是该某县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由其他县的法院进行审理,防止审理不公,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另外,如果是该某县政府,由县政府法院的上级法院来审理行政案件,以防县政府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对法院施压,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

最后,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某县政府、某县林业局,应积极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不能在错误的行政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也是我国进入新时代,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发展的必然趋势。

综上所述,某县政府、林业局为第三人张某办理林权证的行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规定,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该林权证应依法撤销,作为行政机关,应积极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否则,将给王某作为合法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2]张鲁迅.论我国不适宜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3]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 中外法学  2001.

[4]唐芬.宣布行政行为无效与撤销的法律限制.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2009.

[5]宋檀.论行政行为撤销.华东师范大学.2007.

作者简介:

黄辉,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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