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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

2020-08-09张照清

北方经济 2020年7期
关键词:资产管理

张照清

摘  要:近年来,在回归主业的监督要求背景下,申请强制执行已成为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在处置内生不良资产时更为突出。本文通过分析预告登记在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情况,以期为资产管理公司做大做强主业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关键词:预告登记  强制执行  资产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法》第20条昭示了预告登记这一制度,并且在我国商品房预售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但是预告登记这一制度本身并不是实体权利,而是一种被当事人用来确保将来实现物权变动的担保手段。这也就是预告登记的保全效力。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预告登记是一种债法请求权,具有阻碍预告登记之后的物权变动效力。但是由于在预告登记期间内,其所担保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发生并不能确定,因此在本登记未完成之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并不具有支配所登记不动产的相关物权。因此,在预告登记义务人被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如何发挥保全效力即预告登记本身能否阻止强制执行程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尚未有明确规定予以指引,司法实践中也并没有统一标准,致使实务中操作标准混乱。因此阐明这一问题,对于解决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时面临“执行难”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能够使法律适用统一,提高司法机关的威望与公信力。

强制执行程序对于预告登记情形来说,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财产的保全阶段,即查封、扣押、冻结阶段;二是财产的作价、变价阶段,即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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