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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理论逻辑及路向分析
——一种宏观视角的审视与判断

2020-05-15郑文宝

关键词:三治

郑文宝

(南京工程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7)

应时代所需,乡村治理研究大都直接探究乡村治理具体方案,诸如新乡贤作用发挥、生态建设规划等问题,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实效性。但是这些具体化研究在部分地解决了乡村治理的某个问题的同时,片面描摹和局部分析的本身也很容易陷入到零星的“碎片”描摹和分析之中。“必须有一个根本的解决,才有把一个一个的具体问题都解决了的希望”(1)李大钊:《再论问题与主义》,《每周评论》(第35期)1919年8月17日。,乡村治理在进行“问题”研究的同时,更需要一种“主义”性质的形上思考,以便为乡村治理提供一个完整的研究图式和方法论指导。

一、 为什么需要进行乡村治理

乡村之所以需要进行治理,最根本、最本质的原因是:原始意义上的乡村被撕裂,遭受到了破坏。

乡村的撕裂与破坏首先体现在外在的乡村生存空间的变化。从常驻人口变迁到村屯规模变化,外在表象上当代乡村已经不再是原来样态的乡村,当代社会中乡村已经不能够像过去那样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存在,或身不由己的被牵引进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化进程中,或被城市化的“虹吸”作用肢解得支离破碎,原始意义上的乡村图景已经荡然无存。其次体现在乡村风俗习惯的改变上。风俗习惯的改变是深层意义上的撕裂与破坏,无论是南方的宗族习俗还是北方的村屯文化目前都已经被信息化、现代化肢解。乡村传统习俗目前多存在于特定、固定时期的节日、仪式的“表演”和回忆中,乡村日常生活中已经很难见到具有地域和民族标识特点的风俗,风俗习惯在社会同质化进程中被无限的瓦解、消除,传统乡村印记正在逐渐淡化、模糊。

进言之,任何社会的运行总需要制度或规范来约束,没有或者缺少制度、规范约束的社会会变得秩序紊乱,而“这个制度的实行有的靠法律,有的靠风俗”,从历史来看,1949年之前的中国“属于后者”(2)柴文华,王杨秀:《论梁漱溟乡村建设思想的基本理路》,《孔子研究》2019年第2期。,即传统意义上中国乡村秩序的维护更多的是依靠宗法族规等伦理型的风俗约定,特别是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域。此后随着新中国的乡村政权建设,特别是1990年代以后的市场经济转型的影响,中国乡村传统风俗逐渐淡化、退化,使得法律之外依靠风俗维护的这部分秩序松动。其实在中华文明史中,乡村风俗也是一直变化的,“每逢改朝换代,天下也要大乱,乡下日子也要不好过;并且历代社会上的风俗习惯也略有改变。”但“以前的天下大乱,不久即可复归于平治,社会上风俗习惯的改变也不多,精神上仍是相演数千年而不变的”(3)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1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05~606页。,这是因为“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虽然传统社会在更迭,但农耕生产方式未改变,所以传统社会千年乡村变迁只是发生着表象变化但实质未变,即梁漱溟所说的“精神上仍是相演数千年而不变的”(5)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1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06页。,但是今日中国乡村之变却是建立在生产方式完全变革基础之上的变化,是内在的、根本的。例如:在以往的春节期间,大多数乡村居民祭拜祖先除了公共祠堂祭拜之外,还在家庭内部设立祭奠台,以便于每日多次祭拜,但是时至今日家庭祭台的设置无论在塞北还是在江南都已很难再现;在山东,传统习俗中儿与媳在春节时是必须要向父母行跪拜大礼的,但是今日这种习俗却是以极为个别现象残存着的;云南泸沽湖畔的纳西族支系摩梭人的“走婚”习俗,现已有近一半的家庭开始领证生活,而且由于手机、微信等的普及,余下的走婚者也不用再像过去那样的“扣手心”、爬花楼、一年只见几面……(6)访谈对象:XLS村村民CL(男,32岁)和LM(女,44岁),访谈时间:2019年12月13日,访谈地点: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乡XLS村。诸如此类的变化举不胜举。随着时代变迁,这些礼仪的变化本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是隐含在这些礼仪背后的规范也随着仪式风俗的消退而发生着悄然变化,例如对先祖、长辈的祭拜仪式、跪拜之礼变化,昭示着当代中国情感型、伦理型的孝道已经开始向理性型、计划型孝道转变,新兴人类并不喜欢非理性的迂腐孝道,现代化的社会也欢迎新型孝道,但在偏远的乡村,“伦理型养老文化的淡化导致乡村留守老人生活满意度下降,甚至产生放弃生命的抉择”(7)陈静,栾文敬:《变化中的孝悌:乡土文化振兴视域下留守老人的生活记忆和社会关怀研究》,《兰州学刊》2019年第6期。,崇尚平等、消除等级的现代理念正确无疑,但区别于法理型社会,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伦理型社会,乡村更是如此,传统性质的乡村中怀念先祖尊崇长辈的情感伦理并无可厚非,只是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变迁使得人们的精神守望变得寂寥、无助。

概言之,乡村的撕裂与破坏其实不是以外表的萧条和破败为主要标识的,而是以内在的结构性变化为主线的,因此才可以说中国乡村今日所受到的撕裂和破坏是空前的,是任何历史时期所不能比拟的。换言之,今日中国之所以需要进行乡村建设,脱贫致富等议题是表面原因和外在可行的行动,其内因是中国乡村的结构性变化——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这种结构性变革不再需要乡村原有的社会功能,不需要乡村继续扮演原有的社会角色,但是转型中的乡村新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功能尚处于目前的探索之中,所以才有了乡村治理之说。即,乡村治理需要有针对性的因地制宜的对每个地域、每个类型的乡村的这种功能的缺失进行修补、增遗,不是一提乡村治理就是千篇一律的经济建设、生态建设等等。

二、 乡村究竟需要治理什么

如前所述,乡村经济建设、生态治理等等,均为乡村治理的浅表、局部和外在目标,并不是乡村治理的根本和终极目标,二者互为支撑,即乡村治理的根本和终极目标是通过生态、经济等领域的建设,来推动、达成乡村整体性社会功能的转化和发展,使得乡村能够配享转型后的中国社会的功能需求。简言之,乡村的社会功能的调整才是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的最为根本的任务和目标,适应新发展、创造新机能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治理。也即乡村经济、生态、文化等方面的建设是乡村整体性社会功能调整链条中的某个环节,需要在乡村社会功能调整的视域下进行审视与考量,不可独立出来各自为政。换言之,今日的乡村治理并不是简单的要拯救乡村外在的破坏和萧条,而是要从社会的结构性发展视角对乡村进行重新定位、整合,随着中国乡村的全面脱贫和小康社会建成的到来,当下中国的乡村治理重心应及时转移到对乡村的社会功能、社会角色的重构上来。

谈及乡村的结构性功能必然会涉及到城镇。城镇与乡村曾经是一个二元对立的组合体,在曾经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中,从对立角度看,乡村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是可以以“孤岛”的方式存在于城镇之外的,乡村能够孤立式地解决自己的生存、生活问题,不必依靠城镇;从关联的角度看,乡村在某种程度上是从属于城镇的,表现为乡村源源不断地为城镇输送各种生产、生活资源——虽然城镇是依赖于乡村的,但是因为社会福利等公共政策的城市倾斜,使乡村一直从属于城镇。时至今日,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城乡二元对立结构逐渐被打破,在二元对立结构中存在的“对立”和“关联”属性也发生了变化:目前乡村仍能够独立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但是已经不能够像过去那样能够独立地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再也无法以“孤岛”的方式存在,而且伴随着大豆、玉米等大量农作物进口的农贸政策出台,城镇对乡村的依赖目前也开始出现倒挂,除了国家粮食战略储备等基本依存外,(8)国家粮食战略储备其实很大程度上依靠“农场”,而各级“农场”类似国企,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农场”的劳动者叫做“职工”,并非是“农民”。城镇对乡村的资源性依赖越来越小,相反乡村的衣食住行等等诸多生活问题的解决,现在却不得不需要来自城镇的不同程度支持。概言之,因为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着城乡关系的重新塑型,在塑型过程中原有的社会各环节、链条需要进行重新整合、布局,处于社会变迁非主导位置的乡村自然就会攀附主导性质的城市。即,在当前的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其实是单向度的乡村向城市的无限靠拢、依附。

进言之,新型的城乡关系变化以及各自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功能变迁,直接改变了乡村固有的发展逻辑和发展轨迹,具体表现为城市对乡村“虹吸”所出现的“空心村”“老人村”等乡村新现象,这也就是前文所言及的乡村被撕裂、被破坏。因此,乡村治理的实质并不在于如何使得“空心村”不再空心,也不在于如何使得“老人村”不再只是留有老人的问题,而是在于面对新的城乡互动格局,如何重新规划、调整乡村应有功能,这既不能执拗于过去沉陷在回忆中不能自拔而追求乡村过往形态,也不能欣喜于当下一味求新求变而不顾乡村的历史积淀和生活记忆及应有功能。此等意蕴下,结合中国乡村实际,乡村治理需要分而治之:对于具备城市化条件的乡村,其应有功能是为城市提供空间和资源支持,所以应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该类乡村的治理重点是推进其尽快转变为城市的一部分;对于不具备城市化条件的乡村,其应有功能是提供人类生存的多元样态,所以应整合、修复其撕裂与破坏,但不是简单复原,而是通过重新整合塑造出吻合新城乡关系定位的新型乡村,摆脱城乡之间供给与需求、依附与被依附的旧模式。

三、 乡村究竟需要怎样治理

相对而言,中国当代社会转型是复杂的,中国乡村相对应的功能性调整和转型则更为复杂:在中国的广大农村目前仍零星可见农业社会的刀耕火种、又常见工业社会的机械化耕种、还可见信息社会的网络叫卖。不同历史时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压缩在同一历史时空内进行统一整合,不可避免的带来更多的具体问题、冲突和矛盾,但是正如鲁迅先生当年弃医从文的道理一样,当代中国乡村治理也需要象当年李大钊与胡适论战“问题”与“主义”一样,认真审视与分析关于乡村治理的“问题”与“主义”,解决乡村具体“问题”固然重要,但“主义”更重要,只有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宏观完整的治理图式,才能有效规避微观研究“零星搜检到的学说堆砌”(9)[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8页。出来的误区,只有这样才能正本清源,为乡村治理扫除障碍、厘清方向。

(一) 逻辑的厘清

乡村治理是一个极为庞大的治理命题,预留下了宏大的治理和研究空间,响应国家号召顺应时代潮流,各基层单位和研究者开展了各种层面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事实上,当前中国的基层治理层面也是实践走在了理论前面的,理论研究相对而言滞后于实践探索,同时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研究方式

乡村治理由有学识、有见地之人规划、指导,能够起到高屋建瓴和旁观者清的良好效果,但是,目前的乡村治理研究还应加大“体验式”而非“感悟式”方法。民国时期著名乡村建设中的梁漱溟、陶行知等人所从事的乡村治理正是在乡村生活的体验中进行乡村治理而不是旁观乡村的感悟中进行乡村治理,晓庄学院茅屋礼堂“和马牛羊鸡犬豕做朋友,对稻梁菽麦黍稷下功夫”的对联便是陶行知那段乡村建设状况的生动写照。即,学者研究乡村问题需要的前提是必须真正的走进乡村、了解乡村。这种走进、了解乡村不仅只是对乡村领导、“典型人物”的访谈和对乡村进行观察,而且需要一种内在的对乡村的体验和体悟,这需要的是与村民的“同吃同住同生活”,这样才能描摹出乡村的真实样态,也才能真正知晓乡村需要什么样的治理,而不仅只是访谈乡村政府、乡村领导或者“典型人物”需要什么样的治理,否则乡村治理很容易沦为乡村政绩建设而不是乡村社会功能建设。再换言之,乡村治理可以由有学识、有见地的学者规划、指导,前提条件是学者要融合进乡村,成为乡村一分子,由内向外地来审视乡村问题,而不是由外而内地来旁观乡村问题。即,根植乡村而乡村治理,并非旁观乡村而乡村治理才是正确的治理逻辑,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也是因此才成为典范,这是当代乡村治理研究所需要借鉴和学习的。

2.研究对象

乡村治理的研究视角有很多,其中不乏实证研究,实证研究因有“实证”从而较定性研究更有说服力,也更为一些研究者所喜爱,但是细细梳理乡村治理的实证研究成果后便会发现,有一些实证研究其实“实证”错了对象:研究模型建构的实践基础和原型是已经城市化了的乡村,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乡村,错把偏远或落后的涉农“社区”治理当做“乡村”治理进行研究。实际上,社区是一个舶来词,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是伴随着西方社会学传入而出现在中国公众面前的。在西方语境中,社区必须包含一定的地域和人口、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共同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模式、生活服务设施和相应的管理机构等基本判断要素,(10)徐永祥:《社区发展论》,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38页。是不区分城镇与乡村的。而中国国内对于农村、社区、涉农社区等系列概念的界定则是多元的,甚至有些是彼此冲突的。例如教育部的“国培计划”是面向乡村教师的培训计划,但是在很多偏远省份却是将县城里的中小学教师也包含在内的,既然是县城无论如何也不是“乡村”,却被列入了“乡村”教师培训计划之内;再比如社区一词,学界很多人在沿用滕尼斯用法,将社区分为城市社区、乡村社区等等,但是在中国城市的现实生活中社区却是一个与街道办事处对应的名词,是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类行政单位”,每个街道办事处管理若干社区,在农村却没有社区一词的使用,只使用村或屯之类。鉴于此,笔者认为中国语境中的乡村应该是以耕地、农业劳动等为标识的,即便现在许多地区因城市扩容导致很多城郊原本的乡村演变成为“涉农社区”,这些“涉农社区”中部分居民的户口虽然可能仍为农业户口,既使是尚拥有极少土地,但已不再以农林牧副渔的劳作方式生存,当城市继续扩容发展,其进一步就是城中村,则这个所谓的“涉农社区”也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乡村了,即今日中国户籍类型属性已经不能完全代表其功能属性。乡村治理顾名思义针对的是乡村、农村,一定要聚焦于真正的“乡村”才可,并不是偏远一点、落后一点的地区都是乡村,更不是曾经是乡村的地方现在就一定还是乡村,《辞海》中正是依此来界定乡村:“农村是农业生产者的居住地”(11)夏征农,陈至立:《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6页。。笔者于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在中国知网的“核心期刊”和“CSSCI”数据库中,以“乡村治理”为主题随机检索到100篇文章中,有83篇涉及到乡村地域,有36篇并没有区分城市涉农社区与乡村之别,甚至有的将已经城市化了的涉农社区治理当做“乡村”治理(如图1所示),例如有文章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甚至是县城有意或无意的列入到“乡村”治理范畴。换言之,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的实证研究很多,虽然有数据、有图表、有案例,但乡村治理的针对性尚需进一步厘清,梁漱溟聚焦的山东邹平下属各乡镇、陶行知教育实验的江苏南京晓庄村,彼时都不具有城市的基本特征,是典型的乡村,而今天乡村治理的研究者却有一部分在以已经城市化了的“乡村”为研究对象,“乡村”治理的研究实效性也就因此大打折扣。

(二) 方案的规划

乡村不同于城镇,在其发展过程中更容易受到历史文化、地理环境、民族习惯等主客观因素影响,规范和治理难度在某种程度上要远远大于城镇,因此国家给出的治理方案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点,进行“自治、法治、德治”的综合治理。“自治、法治、德治”三者融合为一个整体进行乡村治理遂成为乡村等基层治理的研究热点,但是笔者最近发现在“三治融合”基础上相关部门又着重提出了“一方多元”的指导方针,这一变化为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方案指引。

1. 从“三治融合”的“党建引领”到“一元多方”的“党组织领导”

“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方案最早始自2013年浙江省桐乡市原高桥镇越丰村,由于治理成效显著迅速被各地引用,并在2017年被写进十九大报告:“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6页。,至此“三治融合”治理范式成为基层治理的典型方案,为全国各地基层单位纷纷效仿、实施。

“三治融合”的兴起其实与前文所述的乡村受到的撕裂、破坏,有很大关系。建国以来,我国乡村组织架构经历了从人民公社到村民自治的变革。在人民公社阶段,行政力量主导一切,各地乡村治理在行政力量统一规范下十分稳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乡村出现了新的经济体和各种利益诉求者,乡村社会成分也变得不再简单,政府和大众之间越来越平等化,这虽然更利于上下沟通,但社会成分、组织成分的复杂化使得上下沟通再也不能像过往那样顺利,乡村治理也不能够像过去那样的单一化、简单化,人民公社阶段的行政力量管控一切式的治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合于乡村的实际,所以国家才在乡村远离社会发展中心、散布于各地且情况各异的事实基础上,提出了“村民自治”的乡村治理基本方针,为保证“自治”的合理合法,又强调“自治、法治、德治”的具体方案,用法治、德治来规范自治行为。正是因为这种合理化的工作思路,“三治融合”的治理方案在实践工作中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乡村治理面貌也因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但是,伴随着“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进一步推进,人们发现“自治、法治、德治”的融合治理,更利于上文所述的“问题”的解决,却不利于“主义”的建设。因为“自治、法治、德治”以“自治”为首、为核心,利于各村民针对自己乡村的实际开展治理,能够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解决自己村庄实际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但乡村偏远、松散的社会布局使得法治观念一直较为淡薄,同时乡风民俗各异,道德观念也各不相同,使得各乡村本土根深蒂固的宗教认同、风俗认同等世俗价值认同与国家认同、政党认同的竞争更为激烈,党的灵魂建设在乡村建设过程中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关于党组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位置和作用在国家层面有了新的部署,对中共中央2019年9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13)《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人民日报》2019年9月2日。罗列可见: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五)坚持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把农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筑牢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

第十五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

第十六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第十七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

第十八条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

……

如此详细的党在农村工作中的部署是前所未有的,以前也强调党建在乡村治理中的“引领”作用,却从未有如此的明确、规范、系统,以往文件中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是乡村的“领导核心”“基层组织”(14)《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但此次文件中的表述却是“全面领导”(15)《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人民日报》2019年9月2日。。

2017年党的十九大强调“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6页。,2018年《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强调“要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17)《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人民日报》2018年9月27日。,2019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强调“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18)《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2019年9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19)《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人民日报》2019年9月2日。。这个变化过程可以明显看出国家乡村治理模式的细微变化:由一般性的“党建引领型”乡村治理模式向“党组织领导型”乡村治理模式转变。乡村治理主体由过去的“多元并进”转变为“一元多方”——所有的乡村治理主体、治理方案均为中国共产党这“一元”领导下的多个方面,这意味着乡村治理强调的是应该突出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实际上是乡村治理模型转型的开始。党的“一元”领导使得乡村多样式的治理样态有了一个更为稳固的灵魂和根基,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良好体现与实施,但是这并不是在否认“三治融合”,“三治融合”与“一元多方”并不矛盾,“三治融合”强调的是治理方法、治理理念,“一元多方”强调的是治理主体和治理方案,“三治融合”是“一元多方”中“多方”的外化表现。即,现在中国乡村治理国家强调的是党的“领导”,通过党的统一领导和规划去对抗、治理当下出现的乡村之撕裂与破坏,巩固和处理城市化进程中的乡村认同危机。

总之,从“村民自治”到“自治、法治、德治”再到“党的全面领导”,这个话语表达侧重点的变化,实质上表征的是中国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体系的进一步丰富、完善和成熟。

2. 从“三治融合”的“单一范式”到“一元多方”的“灵动有序”

如前所述,“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方案在越丰村取得显著成效后,在媒体报道下引起全国基层治理者的注意,特别是“自治、法治、德治”被写进十九大报告后,全国各地基层组织都纷纷将“三治融合”作为基层治理的固定范式,目前“三治融合”的理论范式已经比较成熟,但是不能忽视发展区域的差异性,“三治融合”的治理模式其实更适合城市社区和发达地区的乡村,因为作为“三治”中心点的“自治”在这些地方有着现代化的道德操守和法治理念为基础,“自治、法治、德治”这“三治”可以无缝对接,很好的融合为一个内容一致、环节顺畅、相辅相成的现代化的村民自治模式。但是发展滞后的偏远乡村相对而言,道德观念守旧、法治理念落后,这样的客观现实很显然不利于现代化村民自治模式的诞生,这种基础上如果强行进行“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极容易导致村屯文化模型更加固化、守旧,即这些地域的乡村治理其实更需要一个积极的力量来引导、领导,而在中国这个积极力量的最佳承担者一定是中国共产党,因此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提出了“一元多方”的治理理念,落后偏远乡村的“新”农村治理更应该侧重由中国共产党这个“一元”来领导、规划。

进而言之,“三治融合”向“一元多方”的转变,是由中国广大乡村的实际情况决定的,而中国广大乡村的实际情况却是极为复杂的。中国乡村既有南方乡村与北方乡村之别,又有发达地区乡村与欠发达地区乡村之别,还有中原乡村与边疆乡村之别,也有平原乡村与山区乡村之别,更有汉族乡村与少数民族乡村之别,而且各个少数民族乡村之间又有着极大的差别。乡村类别、乡村情境千姿百态,加上各地现代化进程的不同步,各乡村的原生样态被肢解得错综复杂,各乡村的治理不可能会有一个统一的具体操作方案,这也是国家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强调村民自治的原因所在,各村村民根据自己村落的实际情况在法治的标准下进行德治,这才是“自治、法治、德治”这“三治”融合的最基本、最本质的涵义。乡村情况各异,很难会有一个统一的具体治理方案,不代表在方法论和路向上没有规律可循。上述形态各异的乡村以城市为参照物,其实可以分为两个大的类别:聚集型乡村、离散型乡村(如图2所示)。聚集型乡村是指距离城市较近、攀附在城市周边的卫星村庄;离散型乡村是指距离城市较远、与城市藕断丝连的孤岛村庄。聚集型乡村以江浙、广东和福建沿海居多,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带,集中在中原或平原地区,以汉族为主;离散型乡村则以东北地区、西北地区以及西南地区等地居多,主要分布在经济欠发达地带,集中在山区或边疆地区,以少数民族为主。(20)本文对聚集型乡村和离散型乡村的界定,只是一种描述性表达,聚集型乡村以江浙闽粤为主并不是说江浙闽粤没有离散型乡村;离散型乡村以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为主并不是说这些地域没有聚集型乡村,只是强调“主要”分布并不是“全部”分布。

以江浙等地乡村为代表的聚集型乡村,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交通便利,乡村人口的思想也较为开放,对比之下以东北、西北、西南等地乡村为代表的离散型乡村,经济发展较落后、人口也相对稀疏、交通不畅,思想相对保守。在聚集型乡村,虽然有些乡村仍然有土地、有耕种,但实际上已经真正的处于城乡一体化阶段,例如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和淳化街道下辖的部分村屯,都出现了一个城市的问题,即节假日、周末甚至是每天晚上都会出现停车难的现象。(21)信息来自2019年9月3日在杭州由浙江大学等部门举办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地方经验与理论发展”研讨会上南京市江宁区W代表的书面发言。江浙地带的聚集型乡村,村连村、屯连屯,村屯之间距离非常近,而北方的离散型乡村相邻村屯之间,有的甚至需要乘坐火车几小时才能到达。江浙地带聚集型乡村青年常常纠结的是哪个类型的时尚服饰更适合自己,而四川凉山州深山里面的彝族青年、云南红河州大山深处的哈尼族青年纠结的却是民族服饰和现代服饰需要在不同的场域中进行转换,才能适应不同场域的文化习惯。聚集型乡村与离散型乡村差别更体现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经费投入上,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S村有560户村民,目前每年接到上级应用于新农村建设款项200多万元,(22)数据来自2019年9月3日在杭州由浙江大学等部门举办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地方经验与理论发展”研讨会上S村Y代表的书面发言。相对其他临村还是接收拨款数额较少的,而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兴镇D村有625户村民,现每年接到上级用于乡村建设的款项0元,只有转移支付加办公经费共计13万元。(23)数据来自2019年10月5日在D村对该村长和会计的实地访谈。客观存在的如此巨大的差异,乡村治理的具体方案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相同的,能够相同的只能是党的一元领导,一元领导下的“多方”治理也便在于此,各地乡村治理需要因地制宜。

由上可见,聚集型乡村与离散型乡村的差别是十分巨大的,聚集型乡村其实已经真正的融入到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乡村在某种意义上其实已经不再具有传统乡村的意蕴,作为乡村标识的耕地、农业劳作在这里或许也存在着,但是这些土地上从事的农业劳动其实更是一种工业程序上的经济性生产,而不是离散型乡村里依然延续的传统的农业性生产。因此,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也是为了更好的建设“新”农村,聚集型乡村治理应该倾向于“社区”化管理,在乡村规划模式、管理模式等方面积极主动向城市靠拢,因为那里的城乡实质上或者已经是一体或者正在一体化中,已经没有了以孤立形态存在的乡村个体。对于离散型乡村,必须正视它们孤寂存在的客观事实,城乡一体化其实离这些乡村还有一段距离,甚至有的根本就不可能,比如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尔泰山脉中的图瓦人村落距离最近的布尔津县城也有近百公里的山路,充其量是经济、文化上与布尔津县城“同等”发展,在地理空间上是永远也无法“一体化”的,上文提及的四川凉山彝族、云南红河哈尼族等众多少数民族村落的情形也是如此,因此离散型乡村的乡村治理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典型化的乡村治理。这种乡村因远离城市,虽然也会受到信息一体化的影响,但在文化理念、资源共享等方面还不能与城市同步,而且也从事着较为传统的农业生产,这就决定着这些地方需要“一元”领导下的“自治”成分多一些,因为它们有着可以“自”治的客观基础,绝对不可以采取城市社区化的管理方式:前文提及的浙江S村现在已经实现了夜晚路灯亮化以及垃圾的分类处理,但是黑龙江的D村目前尚日落而息,垃圾除了废品回收换得收入之外全作为农肥处理,在这样原初意义上的乡村治理中才能谈及所谓的新乡贤如何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等议题。在这样的乡村中,村党支部、村委会等“一元多方”中的“一元”力量,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也更大,扮演着更为重要的领导、引领、规划的作用,因此离散型乡村治理中的党建更为紧迫也更为重要,在党支部、村委会带领下,这些孤岛式、空心式的村落才能治理、建设好自己的“孤岛”“空心”,也才能从孤岛、空心中走出,重新规划、确立自己应有的社会形态和功能,与外界良好有序的对接,这也便是国家强调党组织要领导乡村治理的原因和意义所在。

概言之,中国幅员辽阔,乡村情况各异,不能一概而论,应该针对实际情况“分而治之”,即当前中国的乡村治理拥有两个不同的问题域:聚集型乡村是如何更好地推进城市化的问题,是一个如何更快发展的话题;离散型乡村是如何驻守乡村样态的问题,是一个如何防止继续衰败的话题。对于已经开启城乡一体化的乡村,建设重点是推进其城市化进程,对于“孤岛”“空心”式的乡村,工作重点则是规避孤岛风险、空心陷阱。中国的乡村治理任重道远,只有拥有、秉承这样清醒而明晰的宏观治理思路,才可能制定出真正有效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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