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三治”融合治理体系
2018-12-19欧阳静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融合
摘 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意味着基层治理将从以往的单一路径转向“三治”融合的整体主义路径。基于村庄主体性的公共参与是实现“三治”融合的有效机制。激发村庄公共参与,促进“三治”融合不仅要求基层政府将市场化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转换为村庄内生性治理模式,也需要党组织发挥群众路线及其选人用人机制。“三治”融合的推动需考虑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差异性。
关键词: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8)06-0068-06
一、乡村治理体系的嬗变
传统时代的乡村治理通常被描述为“皇权不下县”,县以下主要依靠村庄内部的宗族、宗教、乡约等组织,形成了乡绅“自治”秩序[1][2][3]。也就是说,传统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治理并不依靠正式行政官员,而是依靠半正式行政人员,如差役、胥吏,以及乡村内生的士绅、宗族长老等权威。黄宗智将这种不同于正式科层制的治理概括为“简约治理”[4]。费孝通则称之“礼治”。“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做得对,是合式的意思。”[1](p.50)在费孝通看来,“礼”和“法”都是一种行为规范,两者的不同在于维持规范的力量不同。“法”是依靠国家权力来推行的。“礼”却不需要国家有形的权力来维持,“维持礼的这种规范是传统”。传统是一类“不必知之,只要照办,生活就能得到保障的办法和价值”,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规矩以及随之发生的一套价值文化。这套归结为“礼治”的治理秩序也类似于梁漱溟所说的“伦理本位”的治理秩序[5](pp.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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