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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边界何在

2019-10-21袁治杰

教育家 2019年30期
关键词:教育教师学生

袁治杰

不久前,河南“学生20年后打老师”事件随着视频的疯转和裂变式传播逐渐升级,引爆舆论;近期又爆出山东一教师书脚并用体罚学生的事件;去年还有湖南一教师因罚站学生数分钟而被关7小时的事件。这些都涉及教师该如何管教学生的问题。

目前我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禁止体罚以及变相的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教师不敢管教学生,纵容部分学生变成了“熊孩子”甚至“小霸王”,校园霸凌事件频发。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正式宣告了教育惩戒权的到来。然而,一边是禁止体罚,一边是教育惩戒权,其边界何在?教师究竟该如何行使教育惩戒权?

我们先来看看体罚的问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2006年给“体罚”下了一个定义,“所有的惩罚,只要使用了物理力量且意图在于造成轻度的疼痛和不适,就属于体罚”。比如掌掴、打屁股,或用藤条、皮带、鞋、木棍等实施打击,拳打脚踢、撕扯摇摆、抓头发、挠、咬、烫、强迫学生吞食刺激食品,以及强迫学生以不舒适的方式站立,都属于典型的体罚。

那么,是否应当允许体罚呢?实际上在不同国家规定大不相同。美国迄今还有19个州允许体罚,英文叫作corporal punishment,就是针对身体的惩罚。加拿大、英国、意大利等国家也都部分地允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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