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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刑社会化的思考

2019-05-13何佩韦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行刑完善社会化

摘 要:现阶段,监禁处罚主导着中国的刑罚制度。然而,刑罚的行刑目的与实施监禁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行刑社会化的想法就出现了。但是在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实施效果不好,导致实施成本高,效率低下。因此,加强社会化实施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社会化实施的相关概念,然后从分层治理体系,实施“开放式教育”,积极探索其他人性化执行方式等方面分析了社会化实施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罪犯分类和监狱分级制度、建立开放式处遇制度、整合教育改善资源、充分发挥劳动在罪犯社会化中的作用等改善中国社会化实施的建议。

关键词:行刑;社会化;现状;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81-02

作者简介:何佩韦(1989-),女,汉族,湖南湘西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行刑社会化界定

对于行刑社会化,现阶段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们在不同的视角下,给出了行刑社会化的定义。中国国内理论界的行刑社会化的定义有下面几点:首先是从社会力量的角度界定行刑社会化的定义。这一观点认为囚犯执法的社会化是使用全社会力量来帮助管理罪犯。马克昌的观点是:“为了确保执行刑罚的实现,我们必须调动监狱外一些积极的社会因素,为犯罪分子提供合理的帮助,也就是说,在执行刑罚时,必须依靠社会另一方面,犯罪分子需要重新社会化”。其次是从执行的角度来界定,这样的观点并不是简单的把监狱执行社会化理解为依靠社会力量,但考虑执行方法的社会化。

二、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现状

1.分级处遇制度

根据犯罪人的性别、年龄、罪犯的历史、犯罪的性质、原罪的处理情况、送达的时间等因素,根据囚犯的罪名、分工和教学划分,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转化情况,对犯罪分子给予等级管理和进步职位。案件的犯罪分子一般按照3级和5级管理,即严格控制水平(分为严格控制一级和严格控制二级),综合管理级,宽管级(分为二级宽管和一级宽管),定期评估犯罪分子,逐步完成管理层的晋升或降级工作。

2.实施“开放教育”

“开放教育”是指监狱积极和社会有关机构紧密合作,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犯罪分子改造。具有代表性的方法有:与社科院校高校合作,建立“新教学校”,变刑期为学期,帮助犯罪分子在监狱和社会完成中专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各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密切配合,根据监狱需要和犯罪分子需求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等。实施“开放教育”缩小了犯罪分子与社会的距离,是监狱教育体系的有益补充,是行刑社会化理念在监狱行刑方面的重要体现。

3.积极探索其他人性化的行刑方式

这些年来,中国的一些监狱对犯罪分子的人性化管理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使监狱改革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距离缩短并消除了监禁对犯罪分子造成的负面影响。如南京监狱发起了一个新的转变观念——罪犯的“公民待遇”改造。主要方法是:(1)在狱内开办超市,允许表现积极的罪犯自由购物,使罪犯能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发展与进步。(2)制造“家”的感觉,如为服刑人员过“集体生日”,开办亲情住宿和亲情餐厅活动。(3)创造条件鼓励罪犯参加自学考试等。

(二)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1.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较高

在我们的监狱实施社会化的过程中,社会力量参与力度不够,为犯罪分子提供的再社会化环境与犯罪分子最终返回的社会环境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一些监狱甚至不向犯罪分子提供重新社会化的环境和条件。当犯罪分子从监狱释放时,很难适应社会甚至再次犯罪。

2.监狱行刑社会化方法不足

虽然中国一再强调教育在刑事执行社会化中的作用,但由于传统观念和制度的影响,我国的监狱仍然依靠监管作为协助和改革罪犯的主要手段。这样权力集中在上级,下级监管机构只能执行上级命令,只存在从上到下传达指令。即使监狱被用来教育犯罪分子,教育的内容也非常有限。因为缺乏丰富的管理手段,我们的监狱社会化方面的效果并不好。事实证明,监狱中行刑社会化方法迫切需要改进。

3.监狱行刑模式过于封闭

张苏军指出,“中国的监狱执法模式基本上遵循了防止罪犯进行社会改革的道路。”根據这种管理模式,监禁是实施的主要部分。监狱的主要目标是“收得下、跑不了”,而不是“管的住、改造好”犯罪分子。在这一目标的指导下,所有监狱都采用高度孤立的模式。虽然这可以增加监狱的宏伟形象,但不利于帮助和培养犯罪分子,也不利于犯罪分子融入社会。

三、完善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建议

(一)完善罪犯分类和监狱分级制度

1.罪犯分类制度的完善

罪犯分类标准应首先考虑罪犯的风险程度,同时动态考虑罪犯的性格。根据这一标准,使用风险评估量表,心理测试量表和其他测量工具对犯罪分子进行定量分析。定性分类以定量分析为基础,根据犯罪分子的类型划分适当的监狱或监狱区服刑。在罪犯的整个刑期中,应当根据犯罪者的改革绩效,风险程度评估量表和心理量表等级,定期对罪犯进行重新分类,并及时调整监狱或监狱区域。

2.监狱分级制度的完善

在监狱分级方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纵向和横向分类模式。具体而言,应该根据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和健康因素,将其设立为成年男性监狱,成年女性监狱,未成年监狱和特别监狱(精神病监狱,艾滋病监狱,军事监狱和其他);垂直的,必须基于对犯罪风险因素的综合考虑,主要针对成年男女监狱,设立最高戒备的监狱,高度戒备的监狱,中级戒备监狱,普通戒备监狱和开放式监狱。

(二)建立开放式处遇制度

我国监狱的公开处理制度应与监狱分类和刑事分类制度相结合。就监狱层面而言,警惕程度越高,开放程度越低,警惕程度越低,开放程度就越高。就犯罪分类而言,由于监狱犯罪分类不断调整,管理级别不断提高,其能享受的狱内开放和狱外开放待遇也将逐渐增加,只有这样,犯罪分子才能建立明确的转变。目的是动员其热情,让犯罪分子接触社会,直到最终获释为止,从而达到犯罪分子重新社会化的目标。

(三)整合教育改造资源

中国的犯罪分子心理矫正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总的来说,中国的犯罪分子心理矫正仍然存在缺陷。我们将纠正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改变对心理矫正的认识。目前,无论是警务人员还是犯罪分子,都没有充分认识到心理矫正的作用和意义,并且普遍怀疑甚至抵制心理治疗。因此迫切需要改变对心理矫正的认识。其次,要加强对犯罪分子心理矫正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尽管中国已初步培养出一批心理矫正人才,但普遍专业化程度较低,缺乏专业心理矫正的知识和经验。所以,笔者认为,在加强对监狱警员心理矫正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应广泛吸引社会职业队伍的参与。

(四)充分发挥劳动在罪犯社会化中的作用

1.将罪犯劳动与分级处遇管理相结合

组织犯罪严重的犯罪分子参与加工劳动力项目,技术要求简单,社会化程度低,执行严格警戒,劳动报酬低。同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重视惩罚职能的实现。组织轻微犯罪的犯罪分子参与技术水平高、社会化程度高、劳动报酬高并且团队合作性强的机械劳务项目,注重实现刑法教育和矫正功能,为他们提供职业技能实践平台。

2.改革完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

为了改革现行的刑事劳动报酬制度,我们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使犯罪分子的报酬标准必须与现阶段的国情相适应。在中国,应与监狱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监狱本身的经济发展相一致。根据这些原则,刑事犯罪人的报酬标准不能“一刀切”,必须按照不同的地区和标准执行。在中国建立刑事劳动报酬制度,按比例使用劳动报酬补偿受害人,提取家庭补助费,狱内消费和释放预备金,使囚犯释放后可以获得一定的储备金。储备金可用于解决监狱释放后一段时间内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可以巩固来之不易的罪犯劳动改造成果,实现从监狱到社会的平稳过渡,也可以有效降低监狱释放人员的再犯率,对于执行社会化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张苏军.我国监狱管理法制转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杨永明.监狱简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3]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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