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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培养匹配的桥梁

2019-05-13顾伟国冉云芳

江苏教育·职业教育 2019年3期
关键词:产业发展校企合作

顾伟国 冉云芳

【关键词】校企合作;产业发展;技能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5-6009(2019)20-0015-04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性战略举措和全世界职业教育发展的共同取向。2018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出台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校企合作的组织边界、目标原则、主体职权、合作形式、协议内容、资源配置、激励机制、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立了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规范合作行为,厘清利益主体间的责权关系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一方面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等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另一方面对消除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融合等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职业教育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去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深入推进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举,但实际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推进一直非常艰难,成效不显著,制约着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从外部环境来看,最主要的阻碍因素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责权不清,缺乏协调机构,也缺少实施细则,未能形成政策合力,无法助推校企合作的深度开展。

《办法》指出,校企合作要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企合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职业学校应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企业应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企业和学生应达成协议,明确校企双方在保障学生劳动权益、实习报酬、实习保险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可见,《办法》对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学校、学生等各个校企合作利益主体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和细化,为深入开展和实施校企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障了校企合作的系统化运行。

二、拓宽合作领域,创新校企多元合作形式

当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比例还非常低,校企合作模式较为单一,程度不深,未能根据不同行业及岗位特征对合作形式及内容进行灵活调整。实践中最常见的校企合作模式主要表现为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开展订单培养、教师到企业实践等。即使是集团化办学和现代学徒制办学模式,其本质与顶岗实习或订单培养也无太大差异。而在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联合攻关解决技术难题、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等方面的合作非常少。原因在于:第一,政府缺乏相关政策的引导,缺乏系统保障机制。比如校企合作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因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校企双方面临公共教学场地租赁的合法性、实训设备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纠纷和国有资产可能流失等问题,这严重制约了校企合作的深度发展。第二,职业学校校长即使非常重视校企合作,有创新的理念和意识,有合作的资源,也会因为担心触及法律法规而不敢进行尝试和创新。第三,校企双方作为不同性质的利益主体,在校企合作动机上存在差异。企业要深入参与校企合作,必须付出相应成本,但回报甚微;若要收回成本,企业只能变相地减少投入,比如:减少为学生提供轮岗的机会,安排学生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种,企业师傅担心自身生产效率受影响而不愿多花时间指导学生。上述种种原因直接导致了校企合作模式或内容的单一化和形式化。

《办法》围绕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具体指出了七大合作形式: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合作研发岗位规范和质量标准、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开展学徒制合作、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技能竞赛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等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一方面,校企双方要根据产业特征和岗位变化趋势对专业进行动态调整,研发岗位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并通过多种途径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提升专业竞争力,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另一方面,校企双方应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觀能动性,大胆开拓新的合作领域,探索新的实践模式,满足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对人才、技术等要素的需求。《办法》还针对当前集团化办学的松散化、形式化等问题,提出了集团化办学应以章程或协议等方式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内容和相互关系。《办法》特别指出,职业学校和企业可通过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等形式开展学徒制。这些合作形式为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对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搭建合作平台,提高各方资源配置效率

从企业和职业学校的合作渠道来看,目前众多校企合作通过政府搭桥建立关系的比例较低,校企合作往往停留于个人情感层面的帮扶状态。一方面,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处在初级阶段,基本上靠学校自身力量开展合作,一般通过校长或教师的私人关系与企业进行沟通以达成合作意向,这必然导致合作企业的选择面狭窄,企业的技术含量或行业地位难以保证,且合作不稳定。另一方面,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和企业岗位需求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匹配,导致职业学校和企业很难互相了解,难以在信息、资源、设备等要素上进行有效整合和配置,难以提高使用效率。从区域间的校企合作来看,职业教育主要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而我国区域层面的产业集中度、技术类型、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使得不同区域间的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呈现出巨大差异,校企合作也很少在区域间开展。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资源共享平台和人才互动平台等,导致校企沟通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针对信息互通问题,《办法》指出,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共同建立互联互通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信息化服务平台,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同时,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针对资源互通问题,《办法》指出,合作企业中的各类人才,经职业学校认定和考核,可担任专兼职教师。职业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也可以到合作企业兼职。同时,他们对在兼职岗位上取得的成果均拥有自主权,且能得到相应的奖励或薪酬。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职业學校教师到企业兼职流于形式、企业师傅无法进入职业学校兼职、校企师资流动不畅等问题,优化了校企合作师资结构的配置,也提高了职业学校教师或企业师傅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办法》还指出,职业学校可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这一规定为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实现实训场地、设备共享,提高基地或设备使用效率提供了政策依据。针对区域间的校企合作问题,《办法》指出,鼓励东部地区的职业学校、企业和中西部地区的职业学校、企业开展跨区域合作,从政策层面助推了职业教育区域间的均衡发展,也拓展了职业教育的精准扶贫和对口支援功能。

四、构建合作机制,激发企业参与合作的内生动力

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实施主体之一,其参与意愿对校企合作成效具有决定性作用。尽管面临人口红利优势逐渐减弱和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的双重压力,但许多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意愿越来越强烈。同时,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必须对投入成本和获得收益进行权衡,并作出决策。若感知到的收益低于成本,企业即便有强烈的合作意愿,也会因面临亏损的可能而终止合作。政府作为职业教育的主要受益方之一,应给予校企合作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尤其是在目前校企合作还需要深化发展的时期,许多企业本身具有合作的内在需求,如果给予足够的经济刺激,完善科学合理的利益激励和保障机制,对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将具有重大导向作用。实际上,近几年国家层面也出台了部分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但终因优惠政策申报的手续烦琐或缺乏具体操作办法等无法真正兑现。

《办法》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租赁、信贷与融资、土地、税收、财政扶持等方面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业进行合作创新。《办法》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鼓励金融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办法》规定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办法》鼓励各地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项目,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指标,并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上述一系列激励措施从形式、内容、途径等方面为校企合作提供了财政、政策等保障机制,能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内生动力。

五、强化过程管理,建立校企合作绩效考核制度

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相关行政部门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推进举措方面停留于政策号召、典型案例宣传等,并未真正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更未针对校企合作成效建构系统性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方式。在缺乏考核制度的背景下,职业学校是否开展校企合作,开展校企合作的成效好或坏,都不会影响政府对职业学校的整体考核和拨款数量。尤其是一些中等职业学校,面对学生和家长对高一级教育层次的需求,十分重视中职学生升入高职或本科的比例,甚至有的学校将升学率作为学校招生宣传的主要指标。而校企合作质量再高,在没有具体考核指标的情况下,都无法像升学率指标一样,迅速、高效地传递给政府、社会、家长或学生,为职业学校带来利益。在此背景下,职业学校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降低,校企合作规模缩减,合作质量也就无从提高。对于学生来讲,由于缺乏有效的过程管理和考核机制,许多学生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只是被动完成实习任务,缺乏学习岗位知识和技能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习效果不佳。对于企业来讲,尽管他们有较高的意愿参与合作,但面对职业学校动力不足、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的现状,企业无法从合作中获得预期收益,其继续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办法》指出,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学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指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学校、政府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应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和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参与校企合作绩效评价。职业学校应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并和企业共建校企合作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职业学校还应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也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此外,《办法》还指出职业学校、企业不得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办法》从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企业、教师等角度建构了较为完善的校企合作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有利于从政策层面引导各方注重校企合作成效,提升校企合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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