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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

2019-05-13王立卫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

摘 要:随着近年来国家政法界人士对于《公司法》的不断修改,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公司法》对于企业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在日益完善。接下来,笔者将从保护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现实意义、原有《公司法》对于保护企业中小股东权益的不完善之处、现有《公司法》对于中小企业股东权益保护的改进和完善部分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46-01

作者简介:王立卫(1988-),女,汉族,福建福州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采用少数大股东投资,大量中小股东进行合资的经营模式。和企业大股东相比,企业中小股东是没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他们往往只和公司的收益分红有关,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没有任何权力。因此,法律优惠稍稍向企业中小股东方面倾斜是保障企业中小股东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方法。

一、保护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重要意义

在股票市场如此盛行的今日,几乎家家户户都在某一个公司里承担着中小股东的角色。这些资本虽然零散,积少成多,却也成为了构成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若这些资本一起从企业投资中撤出,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例如,从企业方面的后果来说,企业将没有足够的资金去进行下一次的投资,无法按时偿还银行债务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将会导致其资金流转不畅,企业信用额度降低,甚至导致企业无法继续工作,破产倒闭。

对于国家来说,企业的稳定良性发展是一个国家经济市场良好发展的表现之一,如若没有各大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也就没有今天中国繁荣的经济市场。在中小股东渗透于各个企业之中的当今社会,一旦中小企业股东撤资,企业无法流畅周转资金,中国经济市场将会迎来大崩塌,陷入恶性循环,很难重新树立新的市场经济秩序,再谈中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更是难上加难。

对于世界经济来说,不管对哪个国家,贸易国的市场经济波动对本国的经济影響都是不可估量的,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贸易大国。中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同时也带动了世界市场经济的稳定,中国和世界各国相辅相成,互相平衡,互利共赢。如果有一方的市场经济产生了波动,可能会导致像1825年的经济危机一样,产生对于世界经济市场和社会发展不可磨灭的巨大破坏作用。

二、原有《公司法》对于保护企业中小股东权益的法规和修改后部分进行对比

(一)关于企业中小股东的退股问题

与旧的《公司法》对比,新的《公司法》将股票持有者的退股问题由“不得抽回出资”改为了“不得抽逃出资”,这表面上的一字之差,但在含义上却有很大的差异。抽回出资是指将股东的股票出资进行收回,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中小股东未能和企业达成共识是无法将本人的股票出资收回的,但抽逃出资不一样,股东有抽回其买股费用的权利,如若股东没有和企业达成共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关于企业中小股东的退股问题的另一个修改之处在于,新《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也就是说,如果你在企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法律可以强制企业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以及如果公司未能及时的处理股权人退股的问题,股权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累计投票制的完善

累计投票制就是将每个股份的持有者按其持有的有效股票数与被选择事项的多少或是被选举人的数目相乘得出的股东的选择权利的大小。由此我们很容易看出,在这样投票机制下,企业中小股东很难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事务上。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所拥有的股东的选择权利形同虚设,也就可能出现公司中某些大股东一人独大的局面,严重损害了公司效益。因此,《公司法》对于强制规定各大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重大事务的股东表决大会上使用累积投票制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即使如此,我国的法律对于累计投票制的实行依然存在很大的漏洞,笔者在此就不进行阐述了。

(三)股东知情权方面的完善

虽然大多数企业中小股东只关注自己手中股份所能够带来的利润,并不关心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方式,但是企业中小股东对于所持有股份的公司仍然具有一部分的知情权,这是我们不能忽视的。《公司法》中提到企业股东有权对企业账簿进行查阅,这看起来是对于企业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但在笔者看来,这样的保护的不完善的,也是很难实行的。首先,在《公司法》中没有规定企业中小股东如何行使自己查阅企业账簿的权利,或是向谁提交查阅账簿的申请?这些申请的审核又需要多长时间?不同的占股比例能查阅到多少信息?其实,我们可以预想到那些对于企业账簿没有任何了解的普通股东,就算查阅了账簿,也没有什么用处。

综上所述,在我国《公司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已经看到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企业中小股民权利的保障所作出的努力,但这样的努力还是不够,笔者希望国家各界人士能够结合实际,更多的保障企业中小股民的权益。

[ 参 考 文 献 ]

[1]秦辉.论《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03(上).

[2]叶彤.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D].上海师范大学,2016.

[3]贺静婷.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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