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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9-04-22蓝永琪刘欣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3期
关键词:公安民警改进措施存在问题

蓝永琪 刘欣

关键词公安民警 现场执法 存在问题 改进措施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工作就是公安民警在公众面前对各种警情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的活动,其规范与否关系到人民警察形象和执法公信力。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其中,现场执法工作尤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一、背景和意义

2016年5月20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2016年7月1日起,为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开始实施《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并在2016年7月和2017年1月先后两次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对基层一线民警执法执勤行为作出了规范和示范。

尽管如此,因民警现场执法是否规范而产生的涉警负面舆情依然在持续增加。无论是2016年5月“北京昌平雷某案”、2017年3月山东“于某杀害辱母者案”,还是2017年9月“上海交警绊摔抱小孩妇女案”,都因民警现场处置中的不规范行为出现了涉警负面舆情。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大力加强现场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不懈地搞好基层一线民警执法规范化教育培训,才能不断提升他们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中遇到的警情既有刑事犯罪案件,也有行政违法案件,还有各种报警求助事件。而接报任何一种警情,都要求民警尽快做好准备,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而处置中,民警要在现场全面调查,正确分析,准确定性并定下对策,无疑这是对民警执法素质和水平的严峻考验。无论是主观上的过错还是知识能力上的不足,都会出现现场执法这场“考试”成绩平平,甚至不及格的结果出现。

(一)思想麻痹,战前准备不足

接警后,民警应当在初步了解、核实现场情况的基础上,迅速做出分析判断,备足警力,带齐装备,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但是,实战中少数民警思想麻痹,轻敌思想严重,不带或者少带武器装备,为安全处置埋下隐患,甚至付出血的代价。

1.处置治安类警情不带或者少带装备

殴打他人、打架斗殴、酒后滋事及其它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警情常见常发,行为人多为青壮年,具有暴力倾向明显,易冲动,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特点,现场处置中稍有不慎,常易出现抗拒、阻碍民警执法,甚至暴力袭警的行为。

民警处置此类警情,本应提高警惕,备足警力,带齐装备,采取得力措施及时有效处置,但在实战中,常有个别民警以单警装备笨重、携带后行动不便为借口,不带或者少带装备,为安全有效处置留下隐患。

2.处置刑事类警情不带武器

扒窃、故意伤害、抢劫、抢夺和街头诈骗等刑事类警情最为现场处置中常见,行为人主要为青壮年,其中青少年居多。與治安类警情相比较,此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遇到民警抓捕,总是想方设法逃跑;一旦遇阻,一般都会暴力抗拒,如果处置民警准备不足,必然陷于被动,甚至流血牺牲。

可是,实战处置中,总有少数民警由于对使用武器相关规定不熟悉,把握不准武器使用的对象和时机,导致不敢或者不愿携带武器进行现场处置。“山东泰安袭警案”就是其中的代表。

(二)心理素质差,临阵慌乱

民警现场处置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是执行和维护法律的人民警察与各种违反或者对抗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之间所进行的武力搏斗或者武装冲突。这种激烈对抗不仅对民警的单警战斗技能、民警之间的协同配合提出很高要求,更对民警的抗压能力带来严峻考验。实战当中,确有少数民警在这种生死对抗之中过度紧张,行为失措,平时练就的对抗技能却使不出来,更别提配合战友协同作战。

(三)安全意识不强,不讲协同而蛮干、硬干

安全意识是现场处置的重要保障,应当贯穿于执法战斗全程。实战中强调安全意识,就是要求民警在现场处置中首先考虑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不能为了抓捕某个缉捕对象而弃群众生命财产于不顾,蛮干、硬干,使战斗伤及无辜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更不能如“上海绊摔抱小孩妇女案”那样以伤及群众安全为代价换取战斗胜利的方法进行现场处置工作。实战中强调安全意识,还要求注意保护民警自身安全。民警应当明确敢打敢拼绝不是不讲战术,不讲协同配合,不顾自身安全的盲目硬拼、硬打,使我方受到重大伤亡。“河南洛阳袭警案”中,四名警务人员围捕一名持刀袭警歹徒,由于各自为战,在一名警员勇敢扑上,勒住歹徒脖子准备将其摔倒之际,被凶犯连刺数刀,当场牺牲。

(四)处置言行不规范,激化矛盾

公安部强调,民警在现场执法中应当规范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用法言法语,不说与执法无关的话,更不得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防止因言语不当引发冲突,激化矛盾。但是,少数民警无视规定,在治安类现场执法中以居高临下的态度,用训斥性甚至是歧视性语言指责当事人,引起反感,造成对立情绪,激化矛盾;当执法对象无理狡辩、不配合执法或者口出脏言时,不能控制情绪,与当事人对骂,甚至采取不当措施控制当事人,非理性执法。

如“山西王文军案”,对一起未戴安全帽进出工地引发的治安纠纷案,民警王文军询问引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时说:“哎,出示你的身份证!”引起对方反感,以佯装打电话方式不回答问话;当旁边其它工友说警察态度不好时,王文军答:“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还用态度好吗?”导致双方情绪对立,最终演变成一死一伤的结果,当事警察被判刑。

(五)定性不准,程序不当,错用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中,民警面对的警情并不像文字概括得那样泾渭分明,很多警情是似是而非,甚至是相互交织的,这就为民警定性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置带来极大挑战。如果民警没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敏锐的反应,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很难在现场作出准确判断,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如“河南临颍处置医闹案”,患方家属因家中幼儿在县医院医治无效死亡,聚集亲友近十人在医院大门口张贴标语,手举死者照片,围坐一起哭喊吵闹。辖区派出所接警后由一副所长带队及时赶到现场处置,在三番五次劝解不听、喷辣椒水驱散无效的情况下,该副所长拔出配枪朝天鸣枪警告,后将闹事者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此案明显出现定性不准、程序不当、处置不妥的问题。

三、改进措施

(一)严格执行接处警规章制度,强化监督与考评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23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因此,为加强基层单位对民警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的教育与培训,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对接处警工作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按月或者按季对不规范的接处警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对不带或者少带警械、该带不带武器以及未能及时赶赴现场的行为,应当查清原因。对确属主观原因造成的,应当对违规民警及其所在单位给予警示并责令改正;对因违反规定而影响案件处理或者造成民警伤亡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确属任务繁重、警力或者警械装备不足造成的,应当及时配足装备、补充人员。

(二)强化沟通与心理训练,补齐短板

现场处置工作是民警在警情发生地对相关警情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决策和处理的过程,其中调查工作是其能否顺利完成的前提和基础。民警到达现场的首要工作就是查明现场发生了什么事,而这个过程必然离不开与当事人的沟通。沟通是一门艺术,需要技巧,在现场情况不明、事件性质未定之际,如果民警先入为主、居高临下地与当事人沟通,势必激起对方反感,制造对立情绪,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会引发本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各地公安机关都非常重视对民警业务技能的训练工作,却忽视民警沟通能力和技巧的学习与养成训练,这是各地公安机关的短板,应当补齐。

民警单警战斗素质高低取决于体能、技能、心理、战术和法律等素质的高低。各地公安机关虽然重视提高民警单警战斗素质的工作,但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分配给了体能、技能、战术和法律素质训练,心理素质训练是各地公安机关的短板。心理素质好坏不仅关系心理健康状况,也会与其他素质一起共同影响现场处置行为表现,甚至对其成败起决定作用。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应当重视民警良好心理素质的培训与养成,建立健全民警心理素质培训机制,设立心理抚慰室,引进心理疏导与训练专业人员,以提高民警的抗压能力。

(三)出台执法细则,规范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规范的处置程序、科学的处置方法是现场处置工作的必然要求。民警现场处置中出现不能准确定性、违反程序、错用处置措施的现象,除与民警个体执法素质和水平不高有关,也与各地公安机关缺乏执法细则密切相关。为此,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法细则,区分不同案件明确接警、出警、调查、处置和证据收集等环节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并在每年的全警轮训中重点训练,以便民警在现场处置中有条不紊,遵照程序规范处置。

(四)聚焦提高战斗力,建立规范、高效的教育培训机制

各地公安机关在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训练内容缺乏针对性。为改变过去由培训部门拟定培训大纲且多年不变的培训模式,各地应当紧扣当前队伍执法现状和执法需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由被训单位独立或与培训部门共同拟定训练内容、要求和目标,再交由培训部门选派有资质能力的教员施训。

其次,训练过程疏于监督,训练结果缺乏量化考核标准。各地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政工监察部门专职人员与培训部门一起监督管理培训过程,制定科学的考勤考核制度,并在执行中严格落实。对培训时间未达一定时限或者考核未达标的一律不予结业,限期重新培训,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四、结语

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关乎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针对当前现场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携带警械武器、心理素質和安全意识不强、证据意识差及处置不规范等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从强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的监督与考评、加强沟通与心理问题专项训练、制定执法细则和建立有针对性的规范培训机制入手,聚焦提高民警战斗力,规范现场执法工作,完成党和人民交付的光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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