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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隐私权分析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2019-04-22李东丽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3期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青少年

李东丽

关键词青少年 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

2018年出台的《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研究报告》称,中国青少年网民规模已达2.56亿,占总体网民的41.5%,占青少年总体的71.8%,我国青少年成为了网络用户的主要力量,青少年在使用网络进行学习和娱乐时,其自身的隐私权也受到了不良影响。2019年7月,《儿童个人网络信息保护倡议书》发布,呼吁保护儿童网络隐私权,号召社会各界合力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本文以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为切入点,阐明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现状及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可行性策略,保护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促进青少年健康、安全成长。

一、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权力范围

(一)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1.隐私权

“隐私权”开始出现于1889年的《哈佛法律评论》一文,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权、私人通信保密权以及私人信息保密权三项权利,在我国《民法》当中,又新增了自由支配权。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中提到,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应运而生的概念,是指依据法律保护个人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及生活安宁权不受到他人的利用与侵犯,以及禁止在网上把某些个人的敏感信息进行泄露等。这一权利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在网络世界得以保障,是公民追求人权独立、人格完整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保护个人网上资料隐私权的重要范畴。

(二)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权力范围

青少年在上网过程中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主要有如下三种权利:

1.信息使用选择权

在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青少年作为网民群体的“先锋”,经常活跃在各个网络空间。当然,青少年在网络上具有选择是否应用自己信息的权利。当他们在进行网络学习过程中发现,一开始是不需要任何注册、开通会员等流程便可直接观看学习的,但是想要继续学习视频等资料时,就需要注册、同意网站协议并购买课程,在是否注册购买的过程中每个青少年都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同时也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使用相关信息内容。

2.信息知悉权

青少年在网络环境中提供信息的过程中有权利了解这些信息的具体应用状况。例如,当青少年提供手机号码或身份证号才能进行网站浏览时,青少年们应该了解这些信息是否被应用他处。

3.信息控制权

网络用户在提供网站的个人信息之后有对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的基本权利。例如,有部分中学生提到,在微博的账号认证上,就可能需要更新自己的手机号码、绑定新的银行卡等,这是他们在对自己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的过程。

二、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现状分析

(一)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网络隐私权是由隐私权发展而来的,是现代化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产物,因此,相比较于传统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具有其独特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网络隐私权内容的延伸

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请求权、隐私收益权、修改权、知悉收集权等。网络隐私权是在网络虚拟世界发生作用的,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网民的个人信息,如性别、年龄、民族、工作性质,以及账号、密码、IP地址、地理位置等数据。并且,现在很多网页、app都需要我们设置允许使用位置,才能进行下一步,这样就造成了我们的行踪也被锁定,安全问题也值得考虑。不仅如此,这些个人隐私信息也会涉及到一些隐私知悉权问题。此时这些网络运营商需要让网民知道信息收集的用途及保密責任等。现在,很多的购物网站尤其全球购的商家,涉及到过海关的商品,都是需要买家提供详细的身份信息的,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网络隐私权被侵害。

2.网络隐私权性质的归属

在一般性的民法通则范围内,隐私权是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的象征,并不具有财产的性质。而在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内,不法商家对用户信息的过度收集和二次利用,使得用户的正常财产安全受到损失,更有非法入侵个人信息库,盗取用户信息等状况频出,给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现状

科技是把双刃剑。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给广大网民提供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很多的网络隐私侵犯问题。网购作为最典型的网络技术应用,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入千万家。而在这个过程中,青少年网民的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治理困难,保护青少年网络隐私权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重视。

1.青少年个人隐私泄露

在网络世界,青少年个人隐私泄露主要通过他人、网络经营者、商业公司等主体的侵权行为发生。他人在未经青少年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公开、传播或转让青少年个人隐私,或截取邮件、私自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查看个人信息的行为都会对青少年个人隐私信息造成泄露。某些网络经营者或商业公司非法过度收集个人用户信息,或把信息出售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网络商家等用以牟利,从而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严重的后果,也会造成青少年个人隐私的泄露,侵害青少年网络隐私权。

2.青少年个人数据丢失

青少年在上网过程中,其个人数据丢失主要是由于个人信息空间安全度不高、黑客攻击以及网络监管不力三大方面原因。随着免费邮箱的出现,不少青少年开始注册QQ邮箱、网易邮箱、新浪邮箱等等,而这些邮箱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或是邮箱提供商关闭用户的邮箱使用权等原因,邮箱内容经常会丢失。黑客通过非法进入个人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个人数据和私人信息,造成青少年个人网络数据丢失。因此,在网络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应当着力加强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监管,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网络商业化对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冲击

在大数据时代,对于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运营商的利益冲突问题,我们必须梳理出二者相互作用的规则,弄清二者权力的优先顺位问题,并找出平衡的办法。网络运营商追求合法的利益是被认可的,但是如果涉及到网络用户信息过度收集和非法应用时,应该首先保证用户的权益不受侵害。法律保障成为平衡二者的有效手段和方略。

三、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策略

网络已经成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个不可或缺、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加强青少年网络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多方协同、综合施策,司法机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学校和家庭要各司其职,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社会共治体系,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一)加强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工作

目前,关于我国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几乎空白,相关立法部门应该要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为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提供根本性保障。在现行法律的修订中,要明确青少年网络侵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扩大《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关于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完善保护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障,构建绿色、安全的网络环境,使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

(二)加强政府的依法合规保护工作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积极开展青少年个人网络信息保护工作,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互联网企业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侵犯涉及青少年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类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和保护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不得在网络上非法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和传播青少年个人信息。网络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制定青少年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互联网企业应当切实履行青少年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平台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收集和使用青少年个人信息。严格遵守必要性原则,收集、使用和转移青少年个人信息应征得青少年或其监护人同意;尊重青少年个人网络信息的删除权,对青少年及其监护人提出的删除青少年网上个人信息的诉求,应依法依规予以配合。

(三)加强青少年个人防范意识

青少年的个人防范意识是维护自身网络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因为青少年是网络的使用者,必须有意识地防范和保护自己的网络隐私不受侵害,避免因个人问题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信息被滥用等不良后果。并且,青少年也不能去剽窃、爆料其他人的个人信息,这不仅是个人素质品德问题,更关系到违法问题,最终的后果将由自己承担。这就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个人防范意识和隐私保护意识,积极与网络侵权行为作斗争,同时,家长、学校、社区也要加强对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避免网络隐私权被侵害,保护青少年个人网络隐私权。

(四)借鉴国外优秀网络隐私保护经验,进行本土化加工

青少年网络保护,尤其是儿童网络保护,是国际互联网治理的关键问题之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一直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推动这一问题的有效治理。我国应当借鉴各国和世界组织关于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做法。并根据我国青少年网民数量多,网络隐私权侵害范围广、难治理等现状,制定符合我国网络隐私权发展的法律法规、组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机构,专门治理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事件,保护青少年群体的网络隐私权。

四、结语

营造风清气正、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为青少年营造网络净土。必须加强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工作,同时,提高青少年个人防范意識,增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才能更好地促使青少年群体在良好的网络世界环境中健康、安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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