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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9-01-21陈琛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医患关系经营者消费者

摘 要:本文着眼于学界在医患关系双方处理的冲突,首先对消费者、经营者概念进行剖析,基于消费关系不符这一起点,从法律关系主体和生活消费概念两方面进行剖析,最终认为医患关系不应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医患关系

一、引言

学界在“医患关系”尤其是患者是否为消费者?医患关系是否为消费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毫无疑问,争议的焦点随着主体利益而摇摆,学理界和实务界围绕自己立场,态度不一。按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法律制定者试图制定出权利上的“买方市场”,即为消费者倾斜性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高于普通的民事权利。在市场中,如果一个购买者被认为是消费者,这对于交易双方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购买者在交易中可以受到特殊保护,享有许多在“合同自由”或者“当事人意思自治”条件下不可能得到的权利;另一方面,随着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经营者得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此外,因为消费者受到了特殊保护,经营者也不得通过“格式合同”或者“店堂告示”等方式减免其因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若把“医患关系”定为消费者,则医院方理应为经营者,也意即承担更大的责任与更多的风险。众所周知,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是重要的消费者权利,但是2013年新修的《消法》在众多条款中并没把医院纳入其中。

二、消费者、经营者概念剖析

何谓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关于消费者和经

营者的概念定义。该法仅在总则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我们可以做如下总结:(1)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2)消费者进行“生活消费”;(3)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由经营者提供。基于此,笔者认为“医患关系”并不属于“消费者-经营者”之范畴,遂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者-经营者概念之否定”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合理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公立医院等公共政策的存在使医患双方不具备《消法》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特征。以职工基本醫疗保险为例,其采用“统账结合”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号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强制缴纳,只要是参保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就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江西省为例,在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公布的《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试行)》中,共5164个项目,4269个项目可以享受医保支付,占了绝大部分。发达省份甚至已经全面推开大病保险制度,习近平同志也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大病保险制度”。“医保”的公益性使得享受医保福利的患者无法符合《消法》对消费者的定义。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主要是营利。按照《民法总则》上关于法人分类的理论,经营者的营利性特征是其设定宗旨或目的的营利性。在我国医疗机构的设立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其宗旨与经营者的营利性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大多为民法总则中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事实上也是如此,在我国尖端的医疗科技全数集中于公立医院,而公立医院其设立初衷就不是以营利性为目的,带有强烈的社会福利特色。而这些公办医院才是广大百姓的首选。加上“医保”政策更加冲淡了医疗机构的营利特点,使得医疗机构大部分不符合经营者的定位,在郑某诉江苏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省 卫生厅提供的证据,认为某医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其向社会提供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不是商业服务,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生活消费”行为之不符

生活消费是人们在生存发展中对生产资料的消耗,与生产消费相对应。而也只有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而产生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权益才真正契合《消法》,才能受到该法的保护。“生活消费”为日常维系人生存之需要,具有的是日常性。患者因病接受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不是日常生活消费。根据 2016 年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居民到医疗卫生机构平均就诊5.8次,居民不希望也不愿意把医院当作常去之地,因此医院不具备日常性这一表征,。“生活消费”还具有生活性。“生活消费”还具有生活性。但医患之间不 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生活性交易,医患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患者的疾病需要到医院进 行治疗,二者是以生命健康为代价建立起来的高度协作信任关系,是用以保障生命权、身体 权、健康权的重要手段,倾入的不仅仅是高端的医疗科技,已经超越了一般的“生活消费” 的范畴,岂能用简单的《消法》来制约?

四、总结

对医患关系是否适用于《消法》,首先应该从二者关系契合消费者、经营者这一起点来研讨,而不是简单的套用消费者倾斜理论。《消法》为保护弱者之法,但保护弱者之法非《消法》一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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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琛(1993-),江苏泗洪人,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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