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9-01-21陈琛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摘 要:本文着眼于学界在医患关系双方处理的冲突,首先对消费者、经营者概念进行剖析,基于消费关系不符这一起点,从法律关系主体和生活消费概念两方面进行剖析,最终认为医患关系不应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医患关系
一、引言
学界在“医患关系”尤其是患者是否为消费者?医患关系是否为消费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毫无疑问,争议的焦点随着主体利益而摇摆,学理界和实务界围绕自己立场,态度不一。按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法律制定者试图制定出权利上的“买方市场”,即为消费者倾斜性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高于普通的民事权利。在市场中,如果一个购买者被认为是消费者,这对于交易双方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购买者在交易中可以受到特殊保护,享有许多在“合同自由”或者“当事人意思自治”条件下不可能得到的权利;另一方面,随着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经营者得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此外,因为消费者受到了特殊保护,经营者也不得通过“格式合同”或者“店堂告示”等方式减免其因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若把“医患关系”定为消费者,则医院方理应为经营者,也意即承担更大的责任与更多的风险。众所周知,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是重要的消费者权利,但是2013年新修的《消法》在众多条款中并没把医院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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