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2019-01-21马骁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摘 要:旅游过程中会经常性发生大量的纠纷,甚至会存在合同违约问题,按照我国的法律,合同双方均需要履行合同中的签订义务、责任,并接受《合同法》对其进行的裁决。如果甲方出現合同违约问题,需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赔偿。本文基于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依据,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策略,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精神赔偿;合约精神
引言:在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旅游消费成为当今主流的消费形式。基于《旅游法》分析,其尚未对旅游过程中的精神损害问题进行明确,但合同法提出,合同双方应履行合同签订的义务,若一方存在违约问题,需按照合同内容、合同法规定,依法追究个人的责任,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基于旅游合同违约行为,在立法上缺失,仅仅将《民法》、《合同法》其作为违约赔偿法法律标准,其规范性存在明显的不足。合同违约精神赔偿问题在旅游行业中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致使其在追究个人责任时,很多法律缺乏适用性。此外,我国在旅游合同违约司法上面临一系列问题,以“二元救济”体系作为保护合同双方权益的标准,尚不完善,责任竞合方式的合同签订,无法准确追究个人的责任,甚至导致其出现于法无据的情况[1]。
二、旅游合同违约精神赔偿构成要素
基于双方的利益保护构成要素分析,包价旅游是违约的前提,包价旅游合同是指乙方完全负责甲方旅行过程中的衣食住行,若在此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无法满足甲方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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