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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2019-01-21马骁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摘 要:旅游过程中会经常性发生大量的纠纷,甚至会存在合同违约问题,按照我国的法律,合同双方均需要履行合同中的签订义务、责任,并接受《合同法》对其进行的裁决。如果甲方出現合同违约问题,需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赔偿。本文基于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依据,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策略,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精神赔偿;合约精神

引言:在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旅游消费成为当今主流的消费形式。基于《旅游法》分析,其尚未对旅游过程中的精神损害问题进行明确,但合同法提出,合同双方应履行合同签订的义务,若一方存在违约问题,需按照合同内容、合同法规定,依法追究个人的责任,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基于旅游合同违约行为,在立法上缺失,仅仅将《民法》、《合同法》其作为违约赔偿法法律标准,其规范性存在明显的不足。合同违约精神赔偿问题在旅游行业中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致使其在追究个人责任时,很多法律缺乏适用性。此外,我国在旅游合同违约司法上面临一系列问题,以“二元救济”体系作为保护合同双方权益的标准,尚不完善,责任竞合方式的合同签订,无法准确追究个人的责任,甚至导致其出现于法无据的情况[1]。

二、旅游合同违约精神赔偿构成要素

基于双方的利益保护构成要素分析,包价旅游是违约的前提,包价旅游合同是指乙方完全负责甲方旅行过程中的衣食住行,若在此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无法满足甲方的服务需求。在此过程中,甲方是消费者,作为合同间的弱势群体,精神赔偿以旅游者为主体。此外,针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致使其没有为甲方提供服务,与原有的内容不符,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需要进行违约精神赔偿。除以上条件之外,旅行者在旅行过程中受到精神损害,若其为严重性精神损害,法律需要对其进行保护,要求乙方给予精神赔偿。

三、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策略分析

给予旅游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在责任落实、问题处理上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合同双方基本法律权益的保护,无法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基于此,我国必须对其进行优化完善,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旅游合同责任法。

(一)基于现有法律基础完善

合同违约行为以《合同法》为基础,在现有的基础上,对合同法进行完善、细化,融入旅游合同法的内容。我国曾提出将旅游合同纳入到合同法之中,但由于旅游涉及的因素较多,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界定。基于现有的合同法,若合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受损失,需对损失的定义细化,将其细化成精神损害、时间浪费、财产损失等。若乙方出现合同违约行为,则可以合同法为主要依据,为合同违约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旅游法》的提出,为解决合同违约问题提供了保障,但仅仅规定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并没有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旅游合同违约问题频发、旅游市场高度繁荣的情况下,《旅游合同法》的提出势在必行,立法机构可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完善的细则,对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问题进行明确。《民法通则》中提出,若侵害对方权益,需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在此过程中,需对“损失”的内容进行细化,将其分为时间损失与精神损失。旅游合同违约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通过完善分则、细则的方式,对旅游合同违约问题精神赔偿问题进行明确,要求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旅游法》的提出是我国法律进步的重要体现,在现有的旅游法上对其进行完善,将合同违约精神赔偿问题融入旅游法中,并要求纠纷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有的法律中没有对违约精神赔偿进行界定,尚未形成系统化的标准。基于现有的旅游法,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制定《旅游合同条例》,并提出相应条款,要求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二)建立完善的合同违约赔偿制度

1.精神赔偿制度内容

基于合同违约问题,有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违约赔偿制度。首先,针对合同违约行为,对构成需要精神赔偿的伤害进行明确。基于以上提出的要素分析,旅游合同违约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约行为直接对人身权益造成侵害,基于法律诉讼,依法对侵权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对自身进行赔偿。二是由于违约行为的产生,致使旅游体验丧失,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对个人进行精神赔偿。其次,在旅游合同违约赔偿制度中,基于违约造成后果的不同程度,制定标准化的精神赔偿指标,基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需要根据不同的程度,对精神赔偿行为进行判决,结合不同精神损害程度,明确赔偿标准。在完善合同违约精神赔偿制度过程中,需要细致思考精神损害与合同违约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若精神损害发生违约之前,不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若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精神损害,基于因果关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3]。

2.制度适用范围界定

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双方的基本权益,并承担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其中包括旅游者权益与经营者权益。所以,在精神违约赔偿制度建立过程中,需要避免出现维权过度的情况,将精神损害赔偿行为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对制度的适用范围等进行明确。若因合同违约行为,致使人格权造成损害,违约行为影响了甲方的最终利益,需要给予精神违约赔偿。此外,在此基础上,制度完善需对赔偿的数额进行明确,以非商业化原则,对精神赔偿的数额机械能计算,并通过制定标准化的数额,将精神损害控制在统一范围之内,并在全国的范围内对其进行落实。

结论:基于旅游合同违约问题,其涉及到双方的利益纠纷,甚至会影响消费者的旅游体验。在此,合同法中规定,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双方的基本权益。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可抑制恶意违约情况的产生,减少旅游法律纠纷频率,为旅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江洪.旅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中日比较--以履行辅助人理论为中心[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8(01):62-72.

[2]闫丰蕴.论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16(09):47-48.

[3]谢登科.论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基于实证主义的阐释[J].旅游学刊,2015,30(07):119-126.

作者简介:马骁(1990-),男,汉族,籍贯:宁夏。法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现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在读,供职单位平罗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