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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朱熹“循理而行”的实践观

2018-12-30

关键词:理会格物朱熹

(合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朱熹强调人应当尊重自然之理,按照自然规律来认识自然,改造自然,最终实现天与人的和谐共生,具体实践就是作为“天地之心”的人,通过探索自然之物来探求天地之理,掌握自然的规律,并将之运用于实践中的过程,总的来说就是“循理而行”。朱熹的实践观主要包括:先要即天下之物而格,进而在实践中将理会与践行结合起来,再把握“所以然之理”来完成“所当然之则”。

一、格物方能穷理

在朱熹的哲学中,人作为天地中最灵之物,具备天地生生之仁,能体现自然的生生之理,所以能作为“天地之心”行使“裁成辅相”的功能,来完善天地的化育。

“循理而行”其实也就是人类充分发挥“参天地,赞化育”的作用的过程。“循理而行”即遵循天地自然万物的内在规律,将之运用于现实实践中,故而首先应当知道所“循”之理是什么,那么就要穷尽事物之理,在朱熹看来,世间“天道流行,造化发育”的一切存在都是物,而人要想“穷其理”,就必须要即天下之物而格,借此来穷尽万事万物之理。

首先,穷理的第一步必须要格物。在朱熹看来,“理”既是万物的本原,也是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循理而行”的实践先要处理“理”与“物”的关系,即是要格物,因为“凡天地之间眼前所接之事,皆是物”[1]1348,理不外物,故理自存在于万物之中,物既是所格之对象,那“格物”就能实现“穷理”。在朱熹看来,要洞悉天地之理,要把握世间万物的规律,就必须 “格物穷理”, “格,至也。物,犹事也。穷极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2]6,在具体的事物之中,探究其“所以然之理”就是“格物”。故而要“循理而行”就必须要即天下之物而格,继而穷得万物之理。在此基础上格物的范围要广,即朱熹所谓“上而无极、太极,下而至于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亦各有理”[1]295,故而天、地、鬼、神、日、月、阴、阳、草、木、鸟、兽等这些都是格物的对象。然后在广泛格物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穷究万物之理,即是“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2]10,意思即是格物能实现知之至,所以格物致知的前提就是即物而穷理,朱熹认为要想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认识天地万物的关键就是格物,所以只有格物才能把握物之理。

其次,格物然后才能实现致知。通过格物所形成的认知是逐渐积累的,所以“惟今日而格一物焉,明日又格一物焉,积习既多,然后脱然有贯通处耳”[3]525,积累到一定程度后,自然会脱然贯通,这时格物所得到的认知就会升华,成为理性认识,就是朱熹所说的“致知”的过程,此外,朱熹认为“穷到极处谓之致”,故而必须要穷尽事物之理才可能实现知之至。落实到现实的格物中,由格一物到通万理的过程中还有个“脱然有贯通处”,此处就是认识过程中由量变转化为质变的关键所在,是实现从格一物到通万理的必然经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格物是人类在探究事物之理的必然过程,故而人在格物时必当勤奋为之,持久用力,以此来实现豁然贯通的感悟,进而获得此物之理,继而“推得渐广”来获得世间之理,最终的结果是使“吾心无所不知”,从而明白天地之间至乎其极之理。

再次,人之心是格物的主体。在朱熹的哲学思想中,他主张用主观的“心”去格尽客观上的“事事物物”,最终把握其中之理。“心”在朱熹的哲学思想中涵义相当丰富,有形而上的“操舍存亡之心”的心,有形而下的知觉灵明之心。此处在论及“格物致知”时,心则侧重指的是知觉灵明之心,由于心是认知的主体,而理是本体,所以心具有认识万物和万物之理的功能。朱熹认为理在心中,正是由于理必具于心,故而人心皆可知理,“教人知得个道理存着处”[1]91。可见,对于人而言,此处突出心是身的主宰;对于物而言,则是强调心在认识活动中的主导作用。正是因为心的本体是个虚灵明觉的存在,而天下之物皆有理,所以人之心莫不有知:“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2]10在朱熹看来,心的认知功能是无所不至的,也正因为如此人才能识得世间事物无穷之理。现实生活中,事事物物也各自有其理,人如果不去探究事物具体之理,就没有办法获得事事物物之理,则会使心中本然之理不明,就无法实现“知之至”,导致无法实现心与理合一的境界。故而朱熹说:“故体认得此心,而有以存养之,则心理无所不到,而自然无不爱矣。”[1]2424所以心既是格物的主体,同时也是天地之理内在于人的所在,即所谓天之理内在于人之心,因为天与人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天之道即人之道,故格物能穷得物之理,穷得物之理即能识得心之理,如果能识得此理,最终就会体会天地自然至大至公的生物之意,进而就会养心存理并付诸实践之中,就能融一己于万物中,最终实现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天人和谐之境。

总之,格物是朱熹“循理而行”的实践的第一步,也是穷理的必然途径。格物对象范围广阔,不仅包括鸟兽草木还延伸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大而天地阴阳,细而昆虫草木,皆当理会。”[1]2817朱熹的格物观体现了他对自然界广泛而深入的关注,同时也体现了他对穷究自然之理的重视,可见格物是理解天人的关系进行现实实践的必要前提。

二、理会然后践行

在获得自然之理后,“循理而行”的实践更重要的一步就是“行”,即在实践中遵“理”而行。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仅仅停留在格物穷理的层面是不够的,还必须妥善处理认识与实践的关系,就是理会与践行,也就是知与行的关系。理会与践行的过程其实就是人类以理性认知与自觉实践来实现“天地之心”的功能,来实现参赞天地化育的过程。

首先,朱熹认为“理”既是人在实践中要认知和把握的内容,同时也是需要遵循的规律和原则。在实践中,格物方能穷理,穷尽自然万事万物之理,则可以实现“知之至”了,这就是“理会”的过程,也是知的过程;这之后,由“致知”获得的理就需要在实践中去运用、去践履,而这个过程就是“践行”,是行的过程。所以,理会与践行就是知与行,致知与力行也是朱熹实践思想的关键所在。

其次,理会的目的就是为了践行。在朱熹看来,致知(即理会)的过程就是人类的认识活动,此过程是以格物为始点,以践行为终点。可见,理会的目的就是践行。在理会与践行的现实过程中,首先,知先行后,理会是践行的必备的理论准备。就是说人要先懂得宇宙自然的所以然之理,才能据此做出合乎自然之理的行为。所以朱熹说:“义理不明,如何践履?”[1]152就是说首先要明白道理,然后才能在实践中体现这种道理。故而在实践中,第一步是格物穷理,这是“理会”的过程,继而将所穷之理,所致之知运用于现实实践中,这就是“践行”的过程,也是朱熹所认为的“物既格,知既至,到这里方可着手下功夫”[1]327,“着手下功夫”指的就是将“知”运用于“行”的过程,由此看出,理会是先于践行的,可以说理会是践行的知识准备阶段,“若知至,则当做底事,自然做将去”[1]601,而最终所会之理要在践行中有所体现和运用。其次,理会的目的就是为了践行。在知与行两者的关系上,相较于理会而言,践行更为重要,朱熹说:“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1]148可见在理会与践行的先后顺序上,朱熹认为知是先于行,践行是后于理会的;而在知与行两者重要性的问题上,朱熹则是认为践行比理会更加重要。

最后,理会与践行的关系是知行相须,相辅相成。朱熹说:“知之而不肯为,亦只是未尝知之耳。”[1]551就是说在认识活动中,如果仅仅完成理会的过程,并没有付诸于践行之中,那这样不是真正的致知的过程,所获得的知也不是真知,因为真知必然包含实践,如果离开实践,那自然就不能称之为知。此外,行也不能离开知,践行不能离开理会,因为离开知的行是盲目的,可见知和行的关系非常紧密,举例而言,就如“目无足不行,足无目不见”[1]148一样,知需依行来实现,而行则以知为指导,故而知与行不仅不可分离,而且相辅相成,所以在现实中,知与行就需要齐头并进才能“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行之愈笃,则知之益明”[1]281,可见,知与行不仅是相互依赖,而且还相互促进。同时,在知与行并进互发的前提下,朱熹更加强调“以力行为重”,提出要想获得真知就必须要亲身实践,他认为“又不是随众略知之外别有真知,更须别作道理寻求,但只就此略知得处著实体验,须有自然信得及处,便是真知也”[3]2860,由此可以看出,格物所穷之理须得在实践中检验和实行,才可以确认为真知。

总体看来,理会与践行的实质其实就是人如何去处理天人关系的过程,就自然生生之理的意义而言,践行即是人类运用源自天地之理的仁心,来体现生生不已之天理的过程,其实就是通过认识活动来把握“理”,以自觉实践来实现裁成辅相的功能来参赞天地之化育。故而在践行的过程之中,要把握格物所得之理“循理而行”,不能“逆理而动”,朱熹的实践思想中体现了他对于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希望。

三、明“所以然之理”,行“所当然之则”

朱熹的实践观认为要格尽天下之物,再进一步将理会与践行相结合,就是为了把握“所以然之理”,进而来完成“所当然之则”。在现实生活中,就是要以“循理而行”的实践来格自然之物,穷“所以然之理”,继而由自然界推展到人类社会,明白和掌握社会中的“所当然之则”并践行之。

“所以然之理”范围广泛,包括天地自然万事万物之理,有天之理、地之理和人之理,纵贯宇宙,生命和自然之理,了解万物的“所以然之理”,就是为了实现“所以然之则”。此处,“所当然之则”是指在处理自然与人类的关系中,人们将把握的自然之理运用到实践中,所形成的那些应当遵循的原则。朱熹的“所以然之理”的观点体现了他对于自然与人类关系的基本看法。朱熹认为人人都应当像“圣人”那样顺应天地生生之理,再自觉地以自己的“仁心”来沟通实现天地之“生意”,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人“与天地万物为一体”和谐境地,体现了人类与自然之间相即相融的关系。故而,要实现自然与人类的和谐之境,就必须要掌握天地万物的所以然之理,因为只有明白了所以然之理才能进一步循理而行。

朱熹很注重对“所以然之理”的运用。因为格自然之物能穷得自然之理,所以在现实实践中,他能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和研究自然,并取得许多重要的理论成就。例如,朱熹比较注重堪舆学,甚至把堪舆看作是格物对象中重要的一种,认为堪舆学能体现天文地理与人类的关系,就是天地“所以然之理”的体现。所谓堪舆学指的就是天地之学,“堪”指的是天,“舆”指的是地。在朱熹看来,堪舆学中对于地形地貌的观察和研究,其实就体现了观察地理形势是否符合天地之道的意思,万物皆有理,堪舆风水也是如此,人之道与天地之道是相通的,因此,朱熹从格物致知的角度来理解堪舆学,认为堪舆之学可以让人了解天、地、人之间的道理。所以在现实中朱熹也确实有过探查风水和卜葬择地之事,但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朱熹对于堪舆学的关注重在体现儒家的伦理价值取向,即所谓“通地、天、人曰儒,地理之学虽一艺,然上以尽送终之孝,下为启后之谋,其为事亦重矣”[4],就像选择殡葬的风水其实是一种孝道行为,重点是后人要以诚敬之心来对待逝去亲人,这是儒家孝亲伦理道德的体现。据此可见,朱熹对于堪舆学的基本看法就是,明白此地理风水之“所以然之理”,可以推到人类社会的“所当然之则”,那就是人应当遵循天地之理来选择合适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孝道。

可以说,“所当然之则”就是人们根据“所以然之理”所采取的种种规程和原则。在现实生活的实践中,朱熹很重视农业生产的发展,他曾多次在给朝廷奏章中提出关于农田耕作、牲畜保护及南岳绿化等方面的建议,这其实就是他在格物穷得“所以然之理”推至人类社会所得出的“所当然之则”后,认为人要发挥自己“天地之心”的作用,来有所作为的现实运用了。举例而言,在农业生产中,人类应当知晓自然万物之理,明白农作物的耕种规律,例如什么时候播种,什么时候收获,这些都是必须要掌握的规律,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知道地之肥适宜种何作物,地之硗适宜种何作物,这即是“所以然之则”,是“所以然之理”在天人关系中的实际运用,其实是朱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思想的体现。这样的例子很多,朱熹在《劝农文》中提及农民从事农业活动不能耽误农时,此处之“时”字正是体现了要依据农业作物生长的时令,进行耕田稼穑的“所当然之则”,就是朱熹所说的“至于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其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3]512,他认为耕田稼穑之事要“用天之道,因地之利”,强调对于自然之物的实践不能违背其自然规律,要尊重自然之理,就是说要按照自然规律来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只有这样才能妥善处理好自然与人类的关系,最终实现天与人的和谐共生。

总体看来,朱熹的关于实践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循理而行”,因为人心与天理同源,故而人类可以而且应当尽心穷理,来实现格物致知,在此基础上践履力行,在现实实践中掌握“所以然之理”,完成“所当然之则”,最终实现“天人合一”的和谐共生的境地。

[1] 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大学章句[M].长沙:岳麓书社,2008.

[3] 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朱子全书[M] .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4] 肖美丰.朱熹风水堪舆说初探[J].齐鲁学刊,2010(4):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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