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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的生成逻辑与培育路径探讨*

2018-12-30

关键词:现代农业培育农民

(1.安徽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6;2.合肥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09)

随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留守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劳动者面临数量萎缩、结构失衡、素质偏低等危机,当前我国农村虚空化、农民非农化、农业劳动者老龄化等现象凸显。在此背景下,“谁来种地”成为一个关涉我国粮食安全、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问题。推动农民职业化,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解决此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所谓“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在农业部的推动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正在全国展开。在此背景下,如何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成为政府和理论界关注的一个有价值的问题。

一、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农民的职业化是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达到相当水平之后,农民自身分化和嬗变的结果,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早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孟德拉斯在《农民的终结》一书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将经历一个从“小农”到“农业生产者”或“农场主”的变迁过程,也就是从传统小农向职业农民转变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一些新型职业农民。近年来,国内学界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关于职业农民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定义。学界普遍认为,职业农民是一种剥离了传统农民的身份属性、以农业为职业并且具有较高素质的农民。有学者指出:“新型职业农民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素质和一定专业技能且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现代农业从业者。”[1]与传统农民不同,新型职业农民不是身份农民,而是具有新特征、职业意义上的现代农民。有学者概括新型职业的典型特征:职业相对稳定、进入有较高壁垒、主体地位明确[2]。二是关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于现代农业发展意义的探讨。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教授的观点。他在《农民为什么离开土地》一书中提到,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可以解决将来“谁来种地”的问题。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强调: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我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3]。还有学者认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直接关系到谁去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不仅对于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4]。三是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有学者指出,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还存在政策缺乏、落实不力、经费不足、没有结合农村生产实际等问题[5]。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果。学者普遍认为,教育和培训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有学者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主张“从推进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机制模式的协同创新以及资源环境的优化配置等方面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创新路径”[6]。有学者从对象遴选、载体依托、准入制度、职业培训四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7]。还有学者特别建议政府实施“职业农民培养工程”[8]。

综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已引起国内学术界的关注,出现一批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学术养料。在厘清新型职业农民生成逻辑的基础上,进而探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路径,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农民职业化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两个并行不悖的发展趋势,关注新型职业农民群体,并利用社会学中的有关理论指导研究,体现出发展社会学对当代中国不断变化着的农村社会的理论关照;从学理层面厘清职业农民的生成逻辑,可以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制定提供学理支撑和科学依据。其次,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不能仅靠老年农民和农村妇女来维持,而是需要一定量的、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科学种田、经营管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于解决“将来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发展我国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战略意义。

二、新型职业农民的生成逻辑

(一)新型职业农民生成的逻辑前提

新型职业农民的生成,一般经历两个转变,一是从传统农民身份向职业农民的转变,二是由一般职业农民向新型职业农民的转变。在特定时期,“两个转变”可以合二为一。当前在我国,实现第一个转变,即推进农民的职业化更为迫切。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面临不同的选择会比较和权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背景下,理性的农民会思考:“我为什么要以农为业而不是外出打工?”“成为新型职业农民能给我带来多少收入?”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收益不高,远不如打工收入,特别是青壮年农民,宁愿外出打工,而不愿选择农业为职业。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农业具有一定吸引力,一些人愿意以农为职业,这是新型职业农民生成的逻辑前提。如果农业缺乏吸引力,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很少有人愿意以农为业,新型职业农民生成也就无从谈起。从来源上看,新型职业农民并非都是由农民嬗变而成,还可以由城镇人口转化而来。农业具有吸引力,不仅可以稳定留守农村的农民以农为业,还可以吸引外出打工的、具有较高素质的青壮年农民工返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有利于吸引城镇的高素质人才到农村广阔天地大展身手,以农为业。

(二)新型职业农民生成的关键

新型职业农民具有较高的科技素质、文化素质和经营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才有能力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才能获得较高收益。虽然没有外力的推动作用,农民也可以通过自我发展,嬗变为具有较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但这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并且只有少数人才能实现这一嬗变。教育和培训是新型职业农民生成的关键。教育和培训的意义不仅在于能够显著提高职业农民的素质,而且还可以顺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迫切诉求,在较短时间内培养更多的新型职业农民。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将把此作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途径。譬如英国,政府制定有专门法规、设有专门机构加强本国农民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早在1982年英国政府颁布《农业培训法》,198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9]。法国“建构了一个由高等农业教育、中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农民职业培训三部分组成的农业教育体系”[10],以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

(三)新型职业农民生成的保障

新型职业农民的生成具有可逆性。意味着新型职业农民的生成过程有可能提前中止,即便是生成后,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将会永远以农为业,如果缺乏良好的制度环境,导致他们难以大显身手,或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收益极低,他们也可能重新选择其他职业。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新型职业农民生成后,还需要一系列制度来保障他们能够长期稳定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适当收益,这是新型职业农民生成的重要保障。这些保障性制度,包括适宜的土地制度、城乡人才自由流动制度等。是因为新型职业农民生成后,能够获得较好收益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如果土地不能流转,仅仅依靠自家的一亩三分田,即便新型职业农民素质再高,也难以获得较高收入。如果不能获得较高收入,理性的新型职业农民就不可能继续以农为业。城乡人才自由流动制度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生成的意义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对于农民而言,人才自由流动制度能够使他们不必担心转变为新型职业农民后就永远固化为农民,他们也可以通过向城市流动,成为以农为业的新市民;第二,这使得一些“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城镇人员能够自由流动到农村,获得土地的经营权,以农为业。

三、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路径

鉴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大意义,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制定了系列政策,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取得了明显成效。2012年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我国农民职业化进程不断提速,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快速成长,截至2015年底,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已达到1 272万人,比2010年增长55%[11]。2017年1月,农业部又印发《“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新型职业农民总量超过2 000万人的目标,并对如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出重要部署。2017年7月,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能力和培育工作基础保障能力。从学理层面厘清新型职业农民的生成逻辑,为实践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供了新路径。结合农业现代化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如何加快培育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型职业农民”这一主题,并基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生成逻辑,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需要从以下几方面下大功夫。

(一)增强农业的吸引力

1.提高农业收益

如上所述,农业具有一定吸引力,是新型职业农民生成的逻辑前提。如果农业缺乏吸引力,那就很少有人愿以农为业。但从现实情况看,整体而言,与外出打工的收入相比,当前我国农民依靠农业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还偏低。农业收入偏低,不利于吸引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影响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持久性。因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增强农业的吸引力;而增强农业的吸引力,必须大力提高农业收入,使新型职业农民能够依靠农业生产经营获得较好收益。为此,一方面,加强对农业的政策支持和补贴力度,坚决贯彻落实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有针对性的激励计划,保障新型职业农民依靠农业能获得较好收益,过上幸福生活;另一方面,要按照十九大报告的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生成创造良好的环境。

2.加强宣传

第一,加强宣传现代农业的优越性,增强农业对农民的吸引力。由于农业收入偏低,在农民群体中产生“务农不如打工”的认识。很多农村青年,特别是那些经常在外打工、获得较高收入的新生代农民工,从内心排斥农业生产,“在他们眼里,从事农业生产代表着无能”[12]。其实传统农业由于技术含量低、效率低下,难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收入,而现代农业则不同,新型职业农民完全可以依靠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获得较高收入。因此宣传现代农业的优点和较好收益,能增强农民对农业的吸引力。第二,加强宣传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对农民个人的意义。新型职业农民生成后,不仅对于现代农业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农民增收和素质提升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实中,很多农民还未深刻认识新型职业农民存在的价值,“有些农民甚至不知道何为新型职业农民,思想认识仍停留在传统的农耕层面”[13]。所以要做好宣传工作,宣传生活中新型职业农民依靠农业生产经营发家致富的典型事例。这既有利于在社会中营造关心农业、关爱农民的良好氛围,也有利于通过身边榜样的力量,吸引更多的人以农为业,接受培育,进而成长为新型职业农民。

(二)丰富培育体系

第一,树立“为农”的培育理念。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明显不同于农民工培训。农民工培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推动他们在城市非农产业顺利就业。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的,是为现代农业发展培育人才。因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能偏离农业发展的需要,而要树立“为农”的培育理念,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

第二,扩大培育对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关键是要找到那些扎根农村、愿意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人。目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主要为农村男性中青年农民,对象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一是要引导部分热爱家乡的新生代农民工返乡,二是吸引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三是支持“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人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拓展培育内容。农业技术培训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点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基于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仅要加强农业技术方面的培训,还要加强对农民经营能力的培养、责任意识的培育,培育出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能够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并能带领乡亲发家致富的“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人才。

第四,改善培育方式。现有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活动,大多是采取利用固定场所、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这种传统的培训方式,不符合农民的实际。需要根据农民的特点,采取更加灵活的培训方式。一是鼓励农业技术专家到农村现场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和农业服务;二是利用网络,为农村中的青年农民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三是组织农民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涉农企业参观学习;四是选拔一批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爱农业、愿意长期扎根农村的青年农民到涉农职业院校中深造,以提高他们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三)完善保障机制

自2012年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以来,我国各地不断创新机制,建立制度,健全体系,基本确立了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三类协同”,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框架,并初步形成了以各类公益性涉农培训机构为主体、多种资源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2017年1月发布的《“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又明确提出“创新培育机制”,要求统筹利用各类公益性培训资源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参与培育工作;支持各地整合资源办好农民学院,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渠道;鼓励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除以上之外,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还需要在以下两方面着力。

第一,完善资金投入机制。首先,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具有正外部效应,不仅对农民有利,而且对现代农业发展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个意义而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具有公共性质,政府应该承担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虽然农民是培育的受益者,基于“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农民应该负担部分培育费用,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很多农民接受培育的动力还不足,倘若让农民承担培育费用,很多农民不愿参加培训。因而,还不能把农民作为资金投入主体,而应该对他们实行免费的培育,或者采取发放“培训券”形式,让他们自由选择到哪儿培训、培训什么,以提高他们接受培训的积极性。其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譬如,可以引导涉农龙头企业,投入资金对农民进行培训,形成“农业基地+新型职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模式。

第二,完善政策保障机制。首先,完善农业财政补贴政策,新增农业补贴有意识地向新型职业农民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职业农民享受创新创业方面的扶持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次,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完善“三权分置”制度,保证会种地的新型职业农民有适度规模的土地可以经营,为新型职业农民以农为业、发家致富创造土地条件。再次,完善城乡人才自由流动制度和社保对接政策。一要深化户籍制

改革,引导农民工向城市有序流动,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从而减少农民,为新型职业农民在农村的发展留足空间;二要引导农民工以农为业、回乡创业,允许“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城镇人员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支持新型职业农民社保对接城镇社保政策,允许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以解决新型职业农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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