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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在检察环节的发展和完善

2018-12-27李洋杨伯永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

李洋 杨伯永

摘 要 当前,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法导入、纠错、终结、国家司法救助、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等各项制度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这表明了“枫桥经验”在检察环节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检察机关受理渠道进一步畅通,审查办理机制更加健全,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基层解决问题能力越来越高。虽然“枫桥经验”在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文详细论述了“枫桥经验”在检察环节推进信访法治化、基层矛盾化解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实践困难以及完善对策。

关键词 “枫桥经验” 检察环节 涉法涉诉

作者简介:李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杨伯永,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77

上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曾经亲笔批示 “要各地效仿,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的典型特点就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55年来“枫桥经验”不仅为枫桥镇、浙江省乃至全国的政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参考。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作出重要指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要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和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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