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实务问题的思考
2018-11-29张金明
法制博览 2018年10期
摘要:无被害人犯罪和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在侦查办案中如何收集固定证据,提升证据实务能力,惩治毒品犯罪行为,是侦查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毒品犯罪;证据实务;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74-02
作者简介:张金明(1970-),男,汉族,辽宁朝阳人,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公安法制特级教官,辽宁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刑事法领域研究。
在我国,毒品犯罪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同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一样,鉴于犯罪原因与对策的研究而提出的类犯罪概念,而且外延比较明确,即指同毒品有关的一系列犯罪行為的总称。我国刑法典十一个法条规范了十二个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构成。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载体和形式,对证据进行搜集、审查、判断,进而对证据加以适用,证实惩罚犯罪。
一、物证的实务问题
毒品犯罪案件中最客观的实物证据是毒品,其他物证还包括毒品包装物、装载物,从包装物上提取物质以及装载毒品的工具等。侦查人员在收集物证的过程中,应当从以下方面重点把握:对毒品可疑物的保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制作查获经过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指认、收缴扣押笔录,上述笔录应当完整记载查获毒品可疑物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检查或搜查详细情况,毒品可疑物包装、数量、形状、颜色及外观特征,称量时间、地点、方法,犯罪嫌疑人指认、在场人见证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名认可,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有意见的要记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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