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学习中的证据推理及其教学组织
2018-11-29黄云霞
江苏教育·中学教学版 2018年10期
【摘 要】化学核心素养中的“证据推理”实质是“基于证据的推理”,其证据可以是直接或间接获取的事实材料,也可以是“已知的判断”。“证据推理”既可以是利用证据形成相应的推理,也可以是利用证据对假设进行证实或证伪。化学学科应该注重证据推理的教学组织,在促进学生形成证据推理能力的同时,全面提升他们的思维品质。
【关键词】化学学科;核心素养;证据推理;思维品质
【中图分类号】G63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8)75-0053-02
【作者简介】黄云霞,江苏省南通中学(江苏南通,226001)教师,高级教师,南通市学科带头人。
一、“证据推理”释义
在《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课程标准”)提出的以全面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为主旨的课程目标体系中,化学核心素养包括“宏观辨识与微观探析”“变化观念与平衡思想”“证据推理与模型认知”“科学探究与创新意识”“科学态度与社会责任”等5个方面。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其理论体系是无数科学家通过对相关事实材料的概括,并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而逐渐构建起来的。显然,化学核心素养范畴的“证据推理”,其涵义与学界所指的“不确定推理理论”[1]有明显的不同。
从字面上看,“證据推理”由“证据”和“推理”两个词组成。其中,“证据”是能够证明某事物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推理”是思维的一种基本形式,具体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判断(前提)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所以,化学核心素养中的“证据推理”应该是“基于证据的推理”,具体表现为依据有关事实或材料推出相应的判断或结论,从而实现问题解决或获得新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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