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程建设的几点反思
2018-11-27张显华
东西南北 2018年18期
摘要:法理学是法学中的基础学科。就其内容特点来说,法理学的教学不应同于其他应用法律部门,所以法理学的课程建设也应有其特殊性。本文从法理学的内容发展以及法理学的在高职高专中的教学定位和教学目标等方面,针对我院的特点及就业方向等量化指标,从教学内容、教学理念、教学模式等几方面提出幾点反思及改革意见。
关键词:法理学;课程建设;改革
每一门学科的课程建设都要基于它本身的学科特点,还要考虑不同学校不同教学定位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下面就从法理学的内容特点及高职高专院校对法理学教学的相关要求出发,分析法理学教学改革的基础。
一、法理学课程内容的特点
我国法理学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了几个阶段。张文显的《一般法理学》奠定了现代法理学的理论基础,它将法学的研究对象从国家学说独立出来,从而产生权利本位、义务重心、权利义务相统一三种说法。它奠定了法理学的理论基础。法理学阐述了法的一般规律、法的本质、法的运行以及法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涉及到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层面的内容,也涉及到了法的价值、法的作用等法学方法的内容。它是法律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也是学习其他门专业课的基础。
基于法理学的内容,法理学课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普遍性等特点,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指出:“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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