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适用困境及因应路径
——以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为立足点
2018-11-13滕竞文
海外文摘·艺术 2018年3期
滕竞文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1400)
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1.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现状
中国婚姻法在1950年首次出台。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问题和婚姻财产的规定分散在司法解释中以及婚姻法,以及一系列和婚姻财产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释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掀起了很多的关注:“债权人在婚姻关系中应以夫妻名义来处理夫妻双方应有的权利,而且还应该根据丈夫的共同债务来处理问题。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是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第三款的第十九条规定的例外。该法根据夫妻个人债务的推定,确定夫妻债务分担问题的基本规则。自那时以来,越来越多的案件中,一方的第二十四法令和配偶共同承担对方的个人债务。在不知不觉中,许多政党在承担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表现了出来。他们认为自己是“不公平的司法”,认为他们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债务”而做出的“二十四个牺牲”并自发成立“反二十四条联盟。
新的二十四项新规定、两项新规定,虽然虚假、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缩小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问题。第二,对于认定虚假和非法债务的规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再者,夫妻的夫妻共同债务仍然是夫妻双方真正的、合法的问题,不适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丈夫和妻子都不知道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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